拆遷時,老百姓最為關心的仍然是補償款的問題,並且補償款的多少,則關連著被徵收人的生活。補償公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變老百姓的居住條件,提高生活質量。相反,若是補償不公平,老百姓即便是沒有一個安穩之家,也恐怕面臨著生活困難。
於是,許多老百姓在遭遇到拆遷的時候,會趕快諮詢律師,拆遷方給出的七八百一平米的補償公不公平,多少補償才算公平?也許拆遷方給出的補償與周邊市場價差別太大應該怎麼辦?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國,每個地方的補償標準都不一樣,況且我國也沒有統一拆遷補償標準,關於補償標準也是依據當地經濟發展的狀況以及各方面原因來制定的。但是,國家對徵地拆遷補償卻有著一定的原則。
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於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還應該堅守「先補償、後搬遷」的補償原則。
對於補償標準,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的有關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並且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少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兩種補償方式。一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置換,最低標準是用1:1的面積更換相同的批次。
看到產權置換1:1的標準,對於此事相信眾多的人會提出疑問,拆遷補償政府只有1:1嗎?為什麼有的地方是1:2,有的地方是1:3,甚至有的地方比1:1還低呢?實施中,超過1:1的的確存在,而且對於這種狀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差價比較大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時,由於沒有原地回遷,並且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與安置地點周邊房價存在很大的差距。於是,就會出現高於1:1的的比例。
例如說,被徵收人的房屋在市中心,周邊房屋市場價在2萬一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卻在城外,相對於市場中心來說,較為偏僻,市場價為8000元一平米,那麼,此刻要是再按1:1的比例來補償的話,分明是不公平的,於是就出現了高於1:1的補償比例。
二、徵收地塊本身價值就高
例如城中心一塊地,被開發商看上了要用於商業建設,目前開發商為了拿到這塊地,就會開出很高的拆遷補償,並且安置房也常常是高於1:1的比例,達到上面所說的1:2或是1:3的比例。當然了,也許能拿到高於1:1的安置房,這全是與開發商進行僵持之後得到的。
拆遷補償是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實踐中,而且常常有地方違背法律法規,給出特別低的補償款。
因此律師提議大家,要是依據現有狀況不能認定佔地或是拆遷;是否合法而補償太低時,被拆遷人應該拒絕在所有文件上面籤字,特別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面。
另外,對實施中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對於溝通不成的,可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況且最高院明確表示過,如果發現補償方案認定的補償標準,明明少於法定的「相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使對於影響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徵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堅決撤銷,以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最終律師覺得,徵地拆遷原本就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工程。所以在進行徵地拆遷過程中,有關部門應該極力保障被徵收人利益,以被徵收利益為前提,才能逐步的減少徵地拆遷中的利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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