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 都知道,寫作起個好標題,非常重要,特別是文學作品,標題起得好,醒目吸引人,人們才有興趣將文章讀下去,中國有句俗話,字是門樓書是屋,那麼也可以理解為標題是門樓,文是屋!公文的標題擬制與一般文章標題,特別是文學作品標題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天馬行空,任意發揮,公文的標題有一個基本的要求和套路,就是在這個限制的框框裡面進行擬定。公文標題的條條框框,就是公文標題必須要有三要素組成:
發文機關 事由 文種,而在這三要素中,還必須要有一個介詞結構「關於……」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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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標題的三要素中,標題結構:發文機關 關於 發文事由 文種。「文種」是中心詞,「發文機關」和「發文事由」都是文種的限制語,都直接與「文種」發生關係,介詞「關於」和「發文事由」組成介詞結構之後加上助詞「的」,成為體詞性結構,作為「文種」的定語,直接修飾和限制「文種」,而「發文事由」也因此不再與「發文機關」發生直接關係,如果在「發文機關」和「文種」之間沒有「關於」和「發文事由」組成的介詞結構,那麼「發文機關」就很容易與「發文事由」直接發生了關係,因此也就取消了「發文機關」對「文種」的直接限制和直接關係,以至造成公文標題表述上的模糊不清。
例如《xx電子集團公司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這個標題從內容上看,加強安全生產的要求是對整個集團每個屬下企業提出的十分明確的要求,如果將標題中介詞「關於」去掉,那麼含有「關於」的介詞結構也就不存在了,標題就變成了「xx電子集團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這樣標題的含義也很明確,加強安全生產的要求形成了只針對集團機關提出的了。這就違背了制發該公文的原意。可見,「關於」介詞結構作用舉足輕重,不是可有可無的。也就是說,「關於」組成的介詞結構,在「發文機關」和「發文事由」之間,的確起到了阻隔兩者之間發生任何關係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文標題中,「關於」可不可以與其他介詞重複使用,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重複使用的,但應該注意,如果兩個連用的介詞所說的不是同一個對象,這可以連用,即「關於」與「在」、「對」等連用。比如,《xx市委辦公廳,xx市府辦公廳關於在公務接待工作中切實做到勤儉節約的通知》,其中的「關於」與「在」,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層次,「關於」是第一個層次上的介詞,「在」是屬於第二個層次上的介詞,所修飾的對象是各不同的對象。「在」所引用的介詞短語,能夠起到限定範圍,突出強調的作用,可使公文標題中的事由表達得更為準確,就實際使用情況來看,使用較多的介詞主要是「在」、「對」、「向」等。必須加以正確理解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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