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的管理,保障工程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將《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價格行為,合理確定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以下簡稱工程價格),保障工程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甲方、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規,結合工程價格形成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也適用於現有房屋裝修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價格係指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工程價格的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工程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價格的構成。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工程價格包括:合同價款、追加合同價款和其他款項。合同價款係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追加合同價款係指在施工過程因設計變更、索賠等增加的合同價款以及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的材料價差。其他款項係指在合同價款之外甲方應支付的款項。
第六條 工程價格的定價方式。(一)實行招投標的工程應當通過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採用招投標的方式定價。(二)對於不宜採用招投標的工程,可採用審定施工圖預算為基礎,甲乙雙方商定加工程變更增減價的方式定價。(三)一般現有房屋裝修工程可採用以綜合單價為基礎商定。
第七條 工程價格的分類。(一)固定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在工程價格中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並在合同中明確固定價格包括的範圍。(二)可調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調整的範圍和方法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過競爭確定的費率計算,從而確定工程竣工結算價。
第八條 工程招標必須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規定有關計價方法和計價依據編制標底價。標底價應由招標單位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經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管理部門核准認可的工程發包代理等單位以初步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為基礎進行編制。 一個工程只能有一個標底價。國有和集體投資的工程,標底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審定。
第九條 投標單位應依據招標工程及其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確定施工方案,依據企業定額或現行定額和取費標準提出投標報價。
第十條 招標工程在評標、定標時不論採用何種評標方式,中標價應控制在接近標底的合理幅度內。外資項目和世行貸款項目可實行合理低價中標。
第十一條 工程價格的計價方法 招標工程的標底價、投標報價和施工圖預算的計價方法可分為:(一)工料單價單位估價法。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成本單價,按現行計價定額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預算價格確定。其他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稅金等按現行計算方法計算。(二)綜合單價單位估價法。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是全部費用單價,既包括按計價定額和預算價格計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稅金等一切費用。對於招標工程採用哪種計價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二條 工程價格的計價依據(一)現行預算定額、費用定額是工程價格的計價基礎。編制標底價或施工圖預算時,可依施工條件作適當調整。按施工圖預算加增減價結算的工程,對於確需調整的內容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對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單價適時發布價格信息,以適應工程價格計算和價差調整的需要。(三)對於行之有效的新結構、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定額缺項,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補充,並將發布的補充定額報送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備案。(四)要加強企業定額工作。施工企業應當依據企業自身技術和管理情況,在國家定額的指導下制定本企業定額,以適應投標報價,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的要求。(五)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注意收集整理有重複使用價值的工程造價資料,分析較常發生的施工措施費、安全措施費和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研究提出計算標準,供有關單位參考使用。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做好國有和集體投資工程施工合同價的審查工作,以利於合理確定工程價格。
第十四條 工程預付款。堅持實施預付款制度。甲方應按施工合同條款的約定時間和數額,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開工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扣款辦法陸續扣回。甲方如不按協議支付工程預付款,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 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根據甲乙雙方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經甲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構成合同價款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支付工程款。甲方如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則按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動態管理(一)編制標底、投標報價和編制施工圖預算時,採用的要素價格應當反映當時市場價格水平,若採用現行預算定額基價計價應充分考慮基價的基礎單價與當時市場價格的價差。(二)價差調整辦法 1.按主材計算價差。甲方在招標文件中列出需要調整價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價格(一般採用當時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信息價或結算價),工程竣工結算時按竣工時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材料信息價或結算價,與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基期價比較計算材料差價。 2.主材按抽料計算價差,其它材料按係數計算價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圖計算的用量和竣工當月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材料結算價或信息價與基期價對比計算差價。其它材料按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調價係數計算差價。 3.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竣工調價係數及調價計算方法計算差價。具體採用哪種價差調整辦法,應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做好工程變更對工程造價增減的調整工作。對於施工過程不可避免的設計變更、現場洽商變更等連同變更價款的計算,應建立保證有關資料完整、及時、合理的制度。變更價款可按下列方法計算:(一)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已有與變更工程相同的單價,應按已有的單價計算;(二)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中沒有與變更工程相同的單價時,應按定額相類似項目確定變更價格;(三)中標價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或定額分項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應由乙方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單價送甲方代表審定並報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乙方提出和甲方確認變更價款的時間按合同條款約定,如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協議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費用索賠。索賠是合同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甲乙雙方要做好與索賠事項有關的資料記錄。索賠程序應按合同條款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後乙方應按施工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結算證書,辦理工程結算。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查。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結算證書後,由甲方或委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審查,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審查意見,作為辦理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工程竣工結算負有監督責任。國有和集體投資工程項目的竣工結算,應按有關規定報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有權抽查工程竣工結算。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工程價格活動具有監督檢查的職能。應當建立工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工程價格的行為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舉報。
第二十三條 負責工程價格計價、審價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和執業專業人員必須持有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和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證書。並在經辦的工程造價文件上註明單位名稱、執業人員的姓名和證書號碼。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等執業專業人員對經辦的工程造價業務負責。嚴禁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當計價行為。對於不正當的計價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工程價格爭議,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一)雙方協商確定;(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爭議處理中,涉及工程價格鑑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法院指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甲乙雙方提請調解有關工程價格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本專業的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