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今施行 還記得當年縣長當被告官司嗎

2020-12-15 浙報融媒體

2018-02-08 18:07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黃宏

1988年8月25日,在蒼南靈溪電影院公開審理這一案件時的現場。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通過,於2018年2月8日,也就是今天施行。

國家法律體系中,行政訴訟法作為基本法律,地位較高。現在已經少有人知道,這部法律是由浙江30年前那場縣長當被告的官司所催生,今天施行的這個司法解釋中的一些條款中,甚至還能找到當年那件事的影子。

這是怎麼一回事?我們來聊聊這事。

1988年,那個炎熱的夏日

1988年8月25日,正值夏季,天氣炎熱。

蒼南靈溪電影院門前,人頭攢動,就像集市一樣,異常熱鬧。人們爭先恐後,想要了解就要在電影院裡發生的一件事。

人們關注的主角是兩個人:一個是當地舥艚鎮農民包鄭照,60多歲;一個是時任蒼南縣縣長黃德餘。這一天,他們的人生角色和往常不同:包鄭照是原告,黃德餘是被告。

為什麼會如此?這要從3年前說起。

1985年,包鄭照在河灘上,建起了三間三層房。全家歡天喜地,搬進去住了不到兩年。因為沒經批准,房子被蒼南縣水利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

水利部門認為,包家在河灘上建房子,是非法侵佔河道,妨礙行洪。這種行為要是蔓延開來,會妨礙抗洪防汛工作,因此要求包家自動拆除。

在當時,一個農民家庭,建三間三層房子,幾乎等於耗盡家產,包家當然不肯。在颱風季節快到時,蒼南縣政府組織力量,強制拆除了包家的房子。

包鄭照做了件讓人意想不到的事:把蒼南縣政府告上了法院。

在當時,這是駭人聽聞之舉,很多人覺得,這是以卵擊石之舉,「民告官」怎麼可能告得贏?更重要的是,包鄭照起訴的是政府,當時並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所以剛開始時,起訴被駁回。但包家在杭州找到了一個叫樓獻的人,當時他是浙江省第四律師事務所律師,樓獻幫包家進行申訴,申訴成功。

1988年2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由民庭負責審理。

審判地點設在靈溪電影院,布置成法庭的模樣,電影院可容納1000多人。這事實在轟動,除有旁聽證的1000多人外,還有1000多人因為沒票,擁在電影院外聽消息。

司法解釋這個規定,源頭在此

原被告雙方,黃德餘先出場。

這是黃德餘自己的堅持。本來,他並不一定要出場。

1988年還是一個很多百姓分不清「被告」與「被告人」的年代。

很多人認為,當了被告,就要坐牢。

蒼南縣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80%的人反對黃德餘出庭應訴。在當時,縣長被告上法庭,很多人認為是件「醜事」,「影響人民政府形象」,甚至「會直接影響一級黨委、政府的威望和今後的工作」。

百姓也不明白怎麼一回事。當聽說黃德餘成了被告後,他家一名親戚特地從湖南趕到浙江來看他,這個親戚認為他闖了大禍,搞不好要坐牢。

黃德餘卻說:「要負責任,要敢於跟群眾面對面。我覺得我們當領導的,首先要解決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問題,即當被告並不一定是犯罪。這起案件的公開審理,如果有利於法制建設的話,那麼我願意成為試驗品。」

他自己都這麼堅持,被告的蒼南縣政府,他又是主要負責人。所以,最後他還是出場了。

當天,黃德餘穿過擁擠的人群,直接來到電影院門口,這時發生了個小插曲:門衛不認識他,他是被告,不是旁聽人員,拿不出旁聽證。

門衛把他給攔住了。

旁邊的人趕緊說:「他是縣長!」

黃德餘說:「不,我是被告。」大概覺得不夠清晰,他又強調了一句:「被告!」

這是中國第一個「民告官」案件,黃德餘是第一個在「民告官」案件中出庭應訴的政府行政首長。

之後,「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斷被要求。

昨天,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就司法解釋中的新變化、新亮點,進行解讀時,專門講了這麼一段話:「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可以說,這個司法解釋中「民告官要見到官」這條規定,始自於黃德餘30年前那個舉動。

緊張焦慮中,那一握

法庭內的氣氛,十分緊張。

《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等26家新聞單位的近50名記者,已經在裡面等候。

原告包鄭照遲遲沒出現,他早到了,卻心事重重,一直在電影院門口踱來踱去。法庭裡的法官一再傳喚,他卻始終不進去,直到法官宣布,再傳喚不到庭,就要缺席審判時,包鄭照才坐上了原告席。

「民告官」這種案子,怎麼組織庭審,怎麼判,連坐在庭上的主審法官也不大清楚。有種說法,主審法官提前準備了西洋參,泡在玻璃杯裡,準備精神緊張或體力不支時,喝上一口,來壓一下。

律師的辯護詞,也和現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用語極不一樣,倒像抒情文:「同志,我們的同志,在燥熱的夏夜,當你躺在涼蓆上,電風扇的習習涼風送你進入夢鄉時,你可曾想到,包家大小被河邊的虻蚊在叮咬,你可曾聽到包鄭照老漢那長長的嘆息……」

當年那一握的場景。

緊張,源於一切都不確定。

在庭上,原告和被告展開了辯論。

包鄭照方面,出示71份證據,發表了3萬餘字的代理詞;黃德餘方面,發表了16頁的代理詞。

原告席上,包鄭照自始至終緘默不語,神色嚴肅。他聽不懂普通話,所有庭上的話,是他懂普通話的兒子代為發表的。

這場庭審,相當漫長,早上8點開始,晚上10點結束。

閉庭時,這種緊張的氣氛終於放鬆了:黃德餘離開被告席,穿過一擁而上的記者,走向包鄭照,微笑著向他伸出了手。包鄭照遲疑了一下,然後也伸出了手。

接著,黃德餘與在庭上的包家人一一握手。

黃德餘對包家人說,無論官司結果怎麼樣,縣政府都會為他們服務,有困難,照樣可以來找他。

這種姿態,讓心事重重的包家人鬆了口氣。

黃德餘事後所做的,正如他當時所說的。後來,他和包鄭照成了朋友。

這個案子,催生了一部法律

這場官司,經過一審、二審,包家最終輸了。

但它意義重大。它標誌著公民可以以平等的姿態,用理性的方式,和政府進行利益博弈。

庭審結束後,包鄭照的兒子接受媒體採訪。

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當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從此,「民告官」有了法律規定。法院除了民庭、刑庭之外,還設了行政庭。

這場官司,對包家影響巨大。包鄭照的孫女考大學時,選擇了浙江大學法律專業;他的孫子出世後,取的名字是「包訴訟」,為的是紀念當年的那場官司。

2001年12月4日,1981年憲法頒布20周年紀念日,包鄭照與家人一起,走進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講述當年那場訴訟的故事。

2002年10月,包鄭照去世。臨終前,他對眾多兒孫說:「當年我這樁官司儘管輸了,但能在社會上產生這麼大的影響,還與縣長成了朋友,我無憾今生。今後你們一定要更加好地學法、守法。」

黃德餘後來擔任了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之後退休。知道包鄭照去世的消息後,黃德餘說:「當年那場官司使我和包鄭照後來成了朋友,我至今欽佩包鄭照的當時勇氣和膽識,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他還說:「這是那場官司最大的意義。」

2008年,根據當年那場官司拍攝的電影《告狀》上映。

一個連普通話都不會說的農民的堅持,一個甘冒著被當時人們視被告為「醜事」而毅然出庭的縣長,當兩者碰撞在一起,一起當年發生在浙江的小事,卻催生了國家的一部法律。

這值得人們深思:作為百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作為政府,該如何面對百姓的利益訴求。從今天開始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仍能看到包鄭照和黃德餘當年堅持的初心。

任何一個人,只要秉持這份初心,都能在這個大時代中,留下熠熠生輝的足跡。

相關焦點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新行政訴訟法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提出了許多新任務、新要求,需要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同時,新行政訴訟法增設的新制度、新規定,也迫切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行細化,制定便於人民法院操作的具體規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釋的規劃,專門成立了司法解釋起草小組,並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徵集問題和建議。
  •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詳解
    解讀:本條對行政複議決定是否合法的審查,規定限於【審查複議程序的合法性】。該規定嚴重不符合審判實踐,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是重大的漏洞。因為:㈠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做共同被告的案件,司法審查對象應當是原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複議行為是否合法,兩者不可偏廢、不可偷工減料。
  •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暨行政訴訟熱點法律實務
    ,正確理解與最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深入探討行政訴訟案件中的難點問題,規範行政訴訟的立案、管轄、審理和執行,提高相關人員處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業務知識、訴訟代理水平和技巧,提高法院審判人員的審理水平,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經研究,中國行為法學會培訓合作中心決定舉辦「《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暨行政訴訟熱點法律實務專題講座」。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在新的形勢下,有必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釋,以更好地貫徹落實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新要求、新精神。 [10:08:15][江必新]: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是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的一次全面修改。
  • 對行政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162條的理解與適用
    行政行為無效屬於實體法規則,按照實體從舊原則,該無效規定不具有溯及力,只有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頒布施行後發生的行政行為,才適用無效的規定。確認無效判決屬於程序法規則,儘管程序從新,新行政訴訟法頒布施行前發生的行政行為從理論上講可以提起確認無效判決,但由於缺乏實體規則,為節約司法資源和行政成本,一般不允許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此條意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抗「行政行為無效自始無效」。
  • 對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3條的研討
    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3條規定:「複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消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決定自然無效。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消複議決定時,應當責令複議機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法院在處理這兩者的關係時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由於53條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性,導致實踐中依然存在難以克服的矛盾。
  • 法釋〔2018〕1號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
    法釋〔2018〕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十二.執行十三.附則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今日正式施行 確保行政機關嚴格兌現政策承諾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今日正式施行確保行政機關嚴格兌現政策承諾  讓地方政府更尊重契約精神  ● 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歷時3年24次易稿,承載多重使命
  • 提升行政訴訟司法效率 確保「告官見官」——盤點最高法行政訴訟法...
    新華社北京2月7日電 題:提升行政訴訟司法效率 確保「告官見官」——盤點最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四大看點新華社記者丁小溪、羅沙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邊界、原告資格和被告資格等進行界定,並對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行政訴訟案件立案登記制度
  • 最高法發布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的司法解釋(附全文)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並明確規定了行政協議案件的裁判方式。
  • 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新行政訴訟法)已經於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對實施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問題作了細化解釋性規定。
  • 最高法發布行政協議司法解釋 確保行政機關嚴格兌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黃永維在發布會上說,司法解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土地房屋徵收徵用補償等行政協議案件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機關嚴格兌現政策承諾。根據這份司法解釋,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協議。
  • 新修改行政訴訟法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二是把原來的維護去掉了,原來的規定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現在的規定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訴訟就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有強制的手段,需要你維護嗎?行政機關可以處罰、強制、拆房子、罰款,還需要你幫忙維護嗎?現在告到法院,就是要監督行政機關。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中幾個問題的答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幾個問題的緊急請示》收悉。  三、試點單位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罰款金額和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及治安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不能進行試點外,其他均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判。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所處的罰款的金額,仍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 行政訴訟法163條解釋、98條解釋、27條解釋條文對照(中)
    163條解釋98條解釋27條解釋行政訴訟法備註七、審理與判決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 ​司法解釋出臺!「告官能見官」、「負責人出庭又出聲」的時代已經來臨!
    1797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負責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意義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作為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設立目的在於實質性解決行政糾紛,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對這一制度的完善。
  • 最高法公布一個司法解釋,今天起施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知產證據規定》),該司法解釋於2020年11月18日施行。《知產證據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於解決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的「舉證難」問題,降低維權成本,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質效,推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於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 這部涉船員司法解釋,明天起施行!
    面對如此龐大的群體,海事司法如何更好地保障船員合法權益?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而對於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以及與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有關的勞動糾紛,仍應依司法解釋第二條,由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受理。關於船員僅請求確認船舶優先權未請求扣押船舶的,司法解釋規定,海事法院對船員不要求扣押船舶、僅請求確認船舶優先權的申請,應予支持。
  • 唐文|| 我國《行政訴訟法》「準正當程序原則條款」的適用
    參與《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讀該法條時指出,「重大且明顯違法」不僅限於列舉的兩類情形,還包括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違反保障相對人權益的重大程序(例如聽證程序)等。下文依照《行政訴訟法》具體規定,將利害關係人權益的重要性與程序違反的法律後果之正向關係以下表說明。
  • 行政訴訟被告適格性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範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