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劉十九是一家旅遊公司的高管,在公司工作已經五年了,每月工資一萬多,和公司籤有勞動合同,由於今年疫情的影響,旅遊業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公司業務銳減!於是公司決定將員工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劉十九的基本工資為5000,剩下的則為績效工資,但劉十九對此堅決不同意,認為這是公司在變相的扣減工資!
一,公司可以隨意以績效的名義扣工資嗎?
首先要看公司與員工籤訂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工資的,工資是否約定了績效工資的發放,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發放績效工資。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績效工資,公司卻以績效為名,扣除員工工資,這很明顯是違法的!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要個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變更!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公司之前與員工沒有約定績效工資,後來卻將工資單方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很明顯這是不合理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績效工資的考核標準-績效制度
公司規定了績效工資,那麼就應該有嚴密的績效考核制度,並且考核制度要為員工所公示和知曉!員工對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享有知情權,如果員工不知道公司的績效考核扣除工資制度,公司也是不能予以執行的。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有沒有在內部進行公開,是不是執行透明,員工有沒有籤字確認,知悉並認可,這都是能否扣除績效工資的關鍵,如果沒有經過公示的制度被執行,那一定是不合規的。
《勞動法》
第三條 (被33743篇案例引用)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結語:
良好的績效考核可以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但如果公司違規使用績效制度,則可能損害員工利益,對此,員工可以想勞動局投訴,或者符合仲裁情形的,可以直接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