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績效隨意扣除工資,這樣的做法真的合理嗎?

2020-12-11 法律微學堂

案例分享:

劉十九是一家旅遊公司的高管,在公司工作已經五年了,每月工資一萬多,和公司籤有勞動合同,由於今年疫情的影響,旅遊業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公司業務銳減!於是公司決定將員工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劉十九的基本工資為5000,剩下的則為績效工資,但劉十九對此堅決不同意,認為這是公司在變相的扣減工資!

一,公司可以隨意以績效的名義扣工資嗎?

首先要看公司與員工籤訂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工資的,工資是否約定了績效工資的發放,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發放績效工資。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績效工資,公司卻以績效為名,扣除員工工資,這很明顯是違法的!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要個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變更!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公司之前與員工沒有約定績效工資,後來卻將工資單方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很明顯這是不合理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績效工資的考核標準-績效制度

公司規定了績效工資,那麼就應該有嚴密的績效考核制度,並且考核制度要為員工所公示和知曉!員工對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享有知情權,如果員工不知道公司的績效考核扣除工資制度,公司也是不能予以執行的。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有沒有在內部進行公開,是不是執行透明,員工有沒有籤字確認,知悉並認可,這都是能否扣除績效工資的關鍵,如果沒有經過公示的制度被執行,那一定是不合規的。

《勞動法》

第三條 (被33743篇案例引用)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結語:

良好的績效考核可以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但如果公司違規使用績效制度,則可能損害員工利益,對此,員工可以想勞動局投訴,或者符合仲裁情形的,可以直接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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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些公司都把工資拆成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你怎麼看?
    如果談好月薪10000元,公司和你籤合同時,寫的也是月薪10000元,以後公司想給你降工資,比如降到9000元,是非常困難的。因為要改變這種固定工資,本質上相當於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的,否則就不能變更。
  • 績效工資發放70%,扣30%作為年底獎金,普通老師能拿回自己那份嗎
    馬上就到年底了,有的學校可以發獎勵性績效工資了,對於收入不高的老師來說,很多人盼著這些錢來過年,殊不知這些錢本來就是他們自己的錢,很多學校實行的教師績效考核辦法,都是將教師每月工資的30%扣除下來,然後實行年終按勞分配,這種做法,引發了三個問題
  • 90後男教師扣績效工資得了抑鬱症,誰之過?
    如果給學校"拖了後腿",就要在全校教師大會上通報並且校長誡勉談話,最後扣除相應的績效工資。這位年輕的老師,剛走上工作崗位不久,雖說鉚著一股金額想把工作做好,可是或許因為經驗不足,接連幾次的排名都不理想,並按照規定扣除了相應的績效工資,這位自尊心極高的老師,在極度的失眠和焦慮下患上嚴重的抑鬱症,只能休養在家,一時間人人惋惜。
  • 教師「績效工資」,拿自己的錢「獎勵」自己
    對於一線教師而言最關心的是職稱怎麼改、績效工資怎麼改,以及教育改革的最終走向。「績效工資」是指績效工資是以對員工績效的有效考核為基礎,實現將工資與考核結果相掛鈎的工資制度,它的理論基礎就是「以績取酬」。
  • 績效工資的背景是什麼?又是根據什麼發放的呢?
    績效工資的背景:績效工資在坊間被稱為譏笑工資,足以看出有些老師對績效工資的不滿情緒。績效工資實施後,教師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大部分構成。其中績效工資又分成兩大塊——基礎績效70%按月發放;30%作為獎勵性績效由學校考核分配。
  • 教育部:教師工資將不按績效工資發放
    在應發工資,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支付你,還包括住房公積金,這錢,國家給你存款帳戶,但如果你不買房子,你通常不能得到,因此,你不覺得這是你的錢。此外,一些年收入超過5000元的工薪階層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通常從他們的工資中扣除。另外,國家為你繳納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都將作為你的工資。因此,在應付工資和實得工資之間相差1800美元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