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作品未經授權「上了牆」 一酒店侵權被判賠4萬元

2020-08-28 靖江市人民法院
多年前產生的攝影作品突然出現在一酒店的展示牆上,且均未署名,由此引發一起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日前,這起案件有了終審判決結果。

2014年9月,泰興市某協會與泰興市A公司籤訂協議,舉辦攝影徵稿和評選活動,邀請國內外攝影家相聚泰興參加採風活動。2014年12月底,此次活動進行作品評選頒獎,並出版相關畫冊。2019年2月下旬,該活動產生的12幅獲獎作品卻出現在了泰興市B公司經營的酒店內,且未署作者姓名。

由於泰興市的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由靖江法院審理,2019年4月,泰興市某協會向靖江法院起訴B公司。該協會表示,為維護12位作者的合法權益,受12名作者委託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泰興市B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該協會經濟損失以及為此次訴訟支付的律師費共計7.1萬元。

B公司卻稱涉案作品具有合法來源,涉案作品由A公司提供,為A公司委託該公司在其名下酒店進行免費宣傳。B公司拿出一份2018年11月A公司與其籤訂的委託宣傳協議書作為證明。此外,B公司還提出泰興市某協會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作品價值無法認定等。

靖江法院審理查明,A公司與被告B公司籤訂的委託宣傳協議書未明確載明委託宣傳的具體作品是否是涉案12幅作品,且雙方約定了不作為商業用途並應署名,該證據不能作為被告B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具有合法來源的依據。

同時,畫冊上載明的12位作者分別享有涉案12幅作品著作權,泰興市某協會經授權享有上述作品的相關著作財產權,有權對著作權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被告B公司的行為侵犯了12位作者對涉案12幅作品的署名權、展覽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靖江法院根據涉案作品類型、作品數量、作品的知名度、被告B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時間、侵權行為的性質等情節,酌情確定賠償金額,判令被告B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泰興市某協會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律師費合計4萬元。

對靖江法院的判決,被告B公司提起上訴,日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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