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09:14
每年的12月,我們的公眾號都會有一個保留項目:講「職務侵佔」,目的是臨近新年給廣大的「打工人」提個醒。「舊飯新炒」的第三個年頭,從一個來自廣東佛山的真實案例講起。
2016年的某天,佛山某區公安局接到當地地產公司報案,稱公司售樓部的新房銷售團隊的員工侵佔公司房款200多萬。案件後經公安偵查,由檢察院公訴到法院。
從三個案件當事人角度的供述來看,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主人公一的還原
我叫李奇,是公司A樓盤的的銷售策劃,14年樓盤滯銷,公司作了調價處理。在處理特價樓盤時,銷售經理蘇衛提出每筆可以向客戶收取1到3萬的佣金,這錢可以和銷售員私下分了,並跟我講很多樓盤售賣都是這樣的,而且可以招攬更多的客戶,我聽後,就同意了。往後一個月,蘇衛先後給了我2萬,告訴我是賣樓的差價。到後面樓盤的三、四座開售,我們都用這方式賣,每次蘇衛只告訴我賣了什麼價錢,差價部分要怎麼分,我就按她講的收差價。後來蘇衛跟我說,因涉及的金額較大,有部分客戶不直接給現金,要求我們給銀行帳戶進行轉帳。為了營造是幫別人賣房子的假象,我找到了三個同學借了三個銀行帳號用。就這樣幹了一年,我和蘇衛、李宜、楊霜、楊川組成了一個團隊,以高於公司價格,向客戶報稱是別人轉手出售的模式賣房子,一般是要求客戶分兩批帳轉入,一筆是直接轉入公司的底價款,一筆就是我們提高部分的差價款轉入個人帳戶。拿到差價我們六個人按比例分,我總共分到了大概30多萬。具體他們怎麼跟客戶講的,我就不清楚。
主人公二的還原
我叫蘇衛,是公司的A樓盤的銷售經理,李奇是銷售負責人。我下面有3個銷售員:李宜、楊霜、楊川。公司會給房子的銷售底價,銷售員靠業績拿提成。為了提高收入,我們幾個人商量後,在不低於底價的情況下,私下將售樓價提高。向客戶推銷房子的時候,基本上都是講樓盤賣完了,是別人轉讓出來的,所以高於底價,但實際樓房是還沒有銷售出去的,我們與客戶商確後,就會要求客戶將底價樓款打入公司的帳戶,高出部分就打到李奇提供的三個個人帳號上,李奇拿其中的三分之一,我收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一給銷售員,我總共分到了大概67萬。銷售底價都是發展商同意的底價,且交易流程合法,發展商、購房者、執行者均處於共贏狀態,我並不違法。
主人公三的還原
我叫李宜,是案場銷售員,14年的時候,公司樓盤3棟開售,2棟部分單元開始特價銷售,當時我跟蘇衛拿樓盤價格表,蘇衛跟我說公司沒有價格表提供。我就問沒有價格怎麼賣,蘇衛說我可以自己擬一個價格表,每平方米5000元,但其實報上去的價格是沒有那麼高的。蘇衛就教我用抵扣工程款、減免稅款等理由對客戶進行銷售。客戶看中房子後,我會告訴客戶這些單位有一些是公司用於抵扣工程款的,有部分的購房款沒有發票提供,如果客戶再有疑問,我就會告知客戶發票價格開低一點,稅款也可以交少一點,通常這樣客戶都會同意。如果客戶不同意,我就會將蘇衛給我的用來抵扣工程款的單據提供給客戶。購房的款分為開發票的購房合同價格款項和不開發票的款項。不開發票的款項是交訂金之後進行收取,一般是轉帳到蘇衛給的私人帳戶。剩下的購房款就交由銀行辦理銀行貸款,整個樓盤都是這樣銷售的,我總共分到了大概42萬。我只是打工的,工作都是由蘇衛指派的,錢都是蘇衛打給我的,我以為都是工資或獎金之類。
故事的來龍去脈
地產公司售樓期間,銷售團隊以業主轉讓、降低稅款、抵扣工程款等理由私下提高銷售價格,由銷售策劃借用私人銀行帳戶,要求客戶分兩批款項支付樓款,一筆進入公司銀行帳號,一筆匯入私人帳戶,或以現金的方式收取,收取款項後,按比例進行分配,總計金額242萬。
故事的結局
五被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構成職務侵佔罪,最終判決:
1、被告人李奇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2、被告人蘇衛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3、被告人李宜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被告人楊川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5、被告人楊霜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詳解職務侵佔
上述的銷售團隊所有成員的行為觸犯了「職務侵佔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從行為人的主體身份、侵佔的財產屬性、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等幾方面來查明案件的事實。
(1)關於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可以把它理解為所有從事工作的職員但不包括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從事類似行為的按「貪汙罪」論處。同時,非本單位的人員與單位人員勾結,利用單位人員的便利,共同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數額較大的,也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共犯。
(2)關於行為方式
行為人利用自己的工作權限,通過自己、他人,或者利用其它人員的與工作有關的權限,以及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進行的數額較大的侵佔行為。利用自己的工作權限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對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環境、條件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視具體情形可能構成詐騙罪、盜竊罪或者侵佔罪。
(3)關於犯罪的主觀方面
從主觀方面講,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目的。刑法上認定主觀方面不是只靠行為人的自述,而要結合客觀情況來推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在主觀方面的認定上,重要的是外化的行為所能反映的內心。
(4)關於「數額」
按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之規定,職務侵佔罪的定罪量刑出現變化,主要表現為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較大」指6萬-100萬,「數額巨大」指100萬以上。所以說,只要職務侵佔達到6萬,就可以入罪判刑了。
(5)量刑要點
犯罪金額是職務侵佔罪考量的一個基準值,犯罪金額同等的情況下,被判處的刑期也可能不同。法官在裁判案件時,還會考慮行為人是否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如自首、立功、如實陳述、主動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考慮行為人是否有從重情節,如累犯。因職務侵佔罪屬於財產性犯罪,積極退賠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量刑的從輕幅度很大。
「踩雷」的影響只限於刑罰嗎?
刑事責任的嚴厲性不僅體現在刑罰對犯罪人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剝奪,還體現在附隨於刑罰而存在的前科效應。我們更多地只注意到刑罰人身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這些顯性因素,卻很少注意到即使是財產罰(罰款、沒收財產)或者判處緩刑,同樣能夠給個體無差別融入社會帶來阻礙。一旦有犯罪記錄,這項記錄會永遠跟隨個人檔案,對從事特定行業、特定職業都有限制。更嚴重的是,這項記錄還會「連累」近親屬。在入學、特定職業準入方面,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刑事處罰的,在報考、政審上面都有限制。
職務侵佔罪其實離普通人的距離不遠,它與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只有「一牆之隔」,成罪與否,此罪彼罪,只在一念之間。
珍愛自由,遠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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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馬婷婷
審核:巴靈俐
來源:裁判文書網(2016)粵0606刑初12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