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事項
條例規定
對口部門
工作落實情況
擬出臺政策及備註
1
建立推進機制
第四條第一款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統籌本行政區域企業服務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發改委等
市政府已建立全市營商環境工作專班。
市、區兩級均已建立主要領導負責、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各部門參與的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機制。
2
加強制度創新
第五條第二款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虹橋商務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1、自貿區管委會
2019年7月30日,浦東新區人大常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探索「一業一證」改革的決定》。
2019年12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辦〔2019〕126號)。
2020年4月,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發布《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2、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2020年3月,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滬自貿臨管委〔2020〕143號)。
3、市科創辦
2019年,市科創辦制定《張江示範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滬科創辦〔2019〕20號)和《張江示範區專項發展資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滬科創辦〔2019〕21號)。
按照市政府關於由張江科學城建設管理辦公室接受市級部門委託實施一批行政審批等事項的通知,做好56項行政審批事項落實工作,深入推進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4、虹橋商務區管委會
3
推進長三角營商環境合作
第六條 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營商環境建設為重點,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1、市發改委(示範區管委會)
2019年1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籤署了《長三角地區市場體系一體化建設合作備忘錄》。
2020年7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臺《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示範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20年版)》和《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先行啟動區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試行)》。
2020年9月,三省一市信用、生態環境部門共同修訂了《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領域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2020年版)》。
2020年10月,市發改委與浙、蘇有關方面共同對外發布了《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20年版)》。
市發改委準備制定《長三角市場主體基礎數據管理制度》,加強長三角市場主體基礎數據交換。
2、市市場監管局
2019年8月,三省一市市場監管局共同籤署《長三角地區共同開展「滿意消費長三角」行動方案》及實施方案。
2019年12月,三省一市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了《關於允許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關於簡化登記材料開展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互認的試點辦法》、《關於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士創辦科技型企業試行辦法》,上海發文號:(滬市監規範〔2019〕9號)。
2020年1月,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於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推進長三角標準一體化的實施意見》。
2020年10月,市市場監管局印發實施《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統一企業登記標準實施意見》。
三省一市市場監管局擬統一應用電子營業執照合作,推進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科技一體化發展合作,加強反壟斷執法協作,推進綠色產品認證合作,強化法制計量領域合作互認,聯合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深化「滿意消費長三角行動」。
4
營商環境評價結果運用
第八條 本市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市發改委及有關部門
2018年3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即營商環境改革1.0版)。
2019年3月,出臺《上海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計劃》(即營商環境改革2.0版)
2020年1月,出臺《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即營商環境改革3.0版)。
市發改委擬根據世行、國家評測指標整改情況,推出營商環境改革4.0版。
各區、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各部門落實營商環境3.0版,世行指標對標改革的122項任務已基本完成和落實,共計出臺政策文件24部。
5
市場準入
第十條 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市發改委
2020年4月,市政府對本市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2018年底印發的《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負面清單(2018版)》的通知(滬經信調〔2018〕990號)將停止更新和發布。
本市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市經信委
市政府發布《上海市促進在線新經濟發展行動方案(2020-2022年)》(滬府辦發〔2020〕1號)。
2020年,市經信委印發《關於促進本市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經信規範〔2020〕10號),《上海市產業綠貸支持綠色新基建(數據中心)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滬經信節〔2020〕652號),《臨港新片區創新型產業規劃》的通知(滬經信規〔2020〕743號)。
6
擴大開放
第十一條 本市對標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按照國家部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擴大對外開放。
市發改委、市商務委等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市商務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印發《關於推進本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開放型經濟新高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商規〔2020〕3號)。
市商務委擬2021年修訂《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鼓勵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創中心建設密切相關的國際組織落戶本市,支持創設與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國際組織。
市商務委
2019年7月,市政府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促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規〔2019〕30號)。
2019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的通知(滬府規〔2019〕31號)。
2020年11月2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
7
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財產權等權益保護
第十二條 本市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市人大常委會修訂《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1、市市場監管局
2020年7月,市市場監管局印發《關於開展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專項治理的通知》。
2020年9月,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印發《關於開展清理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工作的通知》。
2、市高院
2020年1月,市高院與市工商業聯合會籤訂《關於加強合作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合作意見備忘錄》;與市企業聯合會、市企業家協會籤訂《關於共同搭建企業、企業家法律服務平臺的合作意見備忘錄》。
3、市檢察院、
2020年7月,市檢察院印發《上海市檢察機關關於深化服務保障科創板註冊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4、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依託智慧公安系統平臺,多元監測經濟犯罪風險因子,主動發現違法犯罪線索200餘條,第一時間開展落地打擊,切實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上門幫助民營企業查找管理漏洞、風險隱患,指導企業完善內控機制,遏制職務犯罪滋生空間,促進企業提升抵禦經濟風險與防範經濟犯罪的能力。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市民政局
2018年,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示範文本》(滬社團〔2018〕2號),其中《社會團體會員管理制度》規定:「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019年5月,市民政局修訂《上海市行業協會章程示範文本》、《上海市異地商會章程示範文本》,都規定會員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8
平等對待市場主體
第十三條第二款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市區政府和市司法局等部門
2020年,市司法局印發《關於開展本市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款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
1、市住建委
2019年,市住建委出臺系列文件:1、《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為記錄辦法(2019版)》(滬建招〔2019〕4號),2、關於修訂印發《上海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滬建建管〔2019〕792號),3、《在滬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規範(2020版)》(滬建建管〔2019〕739號)。
2020年3月,市住建委出臺《關於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項目推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通知》(滬建建管〔2020〕139號);8月出臺《上海市在滬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辦法》(滬住建規範〔2020〕10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於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使用在滬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通知》(滬建建管〔2020〕384 號)。
市住建委擬研究修訂總承包招標評標辦法,持續完善施工電子化招投標平臺建設和完善工作,並在招投標中進一步運用信用評價結果。
市交通委擬在統一招投標平臺的基礎上,儘快研究出臺一系列長期性、覆蓋面更大的政策措施,如《上海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上海市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
2、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在集中採購機構年度考核、社會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以及政府採購投訴舉報處理中高度關注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參與權。
第四款 本市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優化交易服務流程,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
市發改委等
市發改委出臺《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升級改造工作方案》、《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一網三平臺」建設實施方案》、《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版)》、《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數據規範(試行)》、《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等文件。
市發改委擬研究制訂《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政府規章);擬出臺《上海市深化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改革三年行動計劃》。
9
維護公平競爭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壟斷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市市場監管局等
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會修訂《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2019年,市場監管局出臺《反壟斷執法工作規則》《反壟斷執法人才庫管理辦法》、《反壟斷執法專家庫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2020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反不正當競爭有關工作的意見(滬市監競爭〔2020〕46號)》。
2020年7月20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聯合發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開展強化競爭政策實施試點的通知》(滬市監壟價〔2020〕344號),2020年向社會推出「競課堂」系列品牌課程。
2020年9月,市市場監管局印發《關於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經營者競爭合規指南》上海市地方標準,為全國首個引導企業全方位開展競爭合規建設的推薦性地方標準,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2019年7月,市民防辦出臺《關於進一步深入開展人防行業整治加強行業自律的通知》(滬民防〔2019〕49號);2020年8月,籤署《滬蘇浙皖人防辦關於推進長三角人防行業市場一體化發展協議》。
市市場監管局擬出臺《關於進一步明確長三角反壟斷執法一體化合作事項的通知》。
10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 本市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
市人大常委會修訂《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並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1、市經信委
2019年,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等制定《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範〔2019〕9號)。
2、市財政局
2019年,市財政局會同相關單位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實施標準,相關文件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滬府規〔2019〕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本市房產稅房產原值減除比例的通知》(滬府規〔2019〕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滬府規〔2019〕6號)。
3、市稅務局
市稅務局建立政策精準落實機制,依託稅收大數據,加強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精準宣傳輔導,全面落實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大力推進「銀稅互動」,會同市銀保監局等部門,推進「銀稅互動」合作機制,降低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性成本。
11
中小投資者保護
第十六條 本市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發揮中小投資者服務機構在持股行權、糾紛調解、支持訴訟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1、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證監局
2020年5月,上海證監局聯合市金融工作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等,線上舉辦「心系投資者攜手共行動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上海地區投資者保護網上宣傳活動;6月,開展為期3個月的「誠實守信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宣傳百日行動。
2020年11月,市政府印發《關於推動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質量的若干措施》(滬府規〔2020〕26號),對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作了規定。
2、市檢察院、市高院、公安局、司法局
2020年1月,市高院與市工商業聯合會籤訂《關於加強合作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合作意見備忘錄》;與市企業聯合會、市企業家協會籤訂《關於共同搭建企業、企業家法律服務平臺的合作意見備忘錄》。
市檢察院出臺《上海市檢察機關關於深化服務保障科創板註冊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
市公安局建立上線「非法集資案件投資受損人信息登記平臺」,為全國的涉滬企業投資受損人員提供在線登記服務,並及時公布案件偵辦進展情況,有效提升中小投資者報案登記及信訪接待的便捷性。
12
證照分離改革
第十七條 本市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市政府辦公廳、市市場監管局、浦東新區等
2019年11月30日,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滬府辦〔2020〕126號)。
2020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落實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方案的通知》(滬市監法規〔2020〕80號)。
2020年12月,市公安局印發《關於在全市範圍推廣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舉措的通知》(滬公通字〔2020〕174號),明確對「保安培訓許可」「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等4個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
本市支持「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探索,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2019年7月30日,浦東新區人大常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探索「一業一證」改革的決定》。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企業信息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並將辦理結果即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
市市場監管局
市市場監管局梳理形成了上海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目錄共計519項,涉及46個審批部門,規範落實企業登記經營範圍與申辦經營許可事項之間的全程信息化銜接。
2020年2月3日,上海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涉企經營範圍規範化系統正式上線,實現「勾勾選選完成經營範圍申請」。
13
涉企收費事項規範
第十八條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執行。市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編制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市財政局、發改委發布《關於公布上海市2019年度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滬財稅〔2019〕45號)。
2019年12月,市發改委發布了《上海市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2020版)》;
市財政局按年度編制發布《上海市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上海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上海市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本市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具體規範和辦事指南。
市發改委、住建委
2016年8月,市住建委會同市財政局出臺《關於在本市切實做好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聯〔2016〕643號),2019年6月,市住建委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治理打擊違法行為的通知》(滬建建管(2019)385號)。
市住建委按照已出臺相關文件的要求,持續推行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工程建設領域涉企保證金。
14
促進行業協會發展
第十九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牽頭推進本市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局出臺《關於開展清理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工作的通知》。
2014年9月,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9月修訂為《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
2018年,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示範文本》(滬社團〔2018〕2號)。
2019年,市民政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等出臺《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本市違規涉企收費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滬市監壟價(2019)387號)。
2020年,市民政局會同市發改委等出臺《關於開展清理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工作的通知》(滬發改價調(2020)15號)。
2020年4月,市民防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市民防協會規範健康發展的意見》(滬民防〔2020〕34號);2020年12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上海市民防工程行業協會管理的意見》(滬民防〔2020〕135號)。
2021年擬修訂《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出臺《上海市實施辦法》。
2020年3月,市民政局會同市工商聯等出臺《關於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支持本市民營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復市的通知》。
15
履行政策承諾
第二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
閔行等區先後制定《關於閔行區徵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補償標準的意見》《閔行區土地儲備成本認定辦法》等文件,規範集體土地徵收工作程序,將拆遷條件、房源選擇、補償情況等事項全過程公開,嚴格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協議,未發生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的行為。
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採取徵用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16
清理拖欠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帳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1、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在預算編制時,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按項目輕重緩急和項目實際據實安排,切實保障重點支出和剛性支出;預算執行時,按項目進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2、市審計局
2020年9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滬府辦規〔2020〕12號)。
市審計局將優化營商環境情況作為重大政策措施落實跟蹤審計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重點審計項目計劃。
3、市住建委
2019年2月,市住建委出臺《上海市房屋建築工程建築工人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2020年,市住建委出臺《關於2020年元旦春節期間本市房屋建築工程領域加強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建築工程勞務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2020〕316號)。
市住建委擬持續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並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通過通報、納入信用評價等方式進行嚴懲;加強跨部門協作,開展建築工地聯合檢查。
本市探索建立拖欠帳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帳款的問題。
1、市財政局
根據市政府關於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帳款工作的有關部署和市服務企業聯繫會議辦公室職責分工,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清欠帳款統計工作。2020年以來,本市市級政府部門及所屬機構拖欠帳款金額為0。
2、市審計局
市審計局重點關注惠企相關政策落實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切實履行整改責任,持續關注重大項目審批效率、減稅降費、清理拖欠企業帳款、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等優化政務服務政策落實情況。
17
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二條 本市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理順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和執法體制,加強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
市知識產權局
市知識產權局實現對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的集中統一管理,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牌區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執法職責由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
2020年4月,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實施方案》。7月,市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責任分工及推進計劃(2020-2021)》。9月,市知識產權局印發《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落實內部責任分工及推進計劃(2020-2021)》。
2019年10月上海與蘇浙皖籤署了《長三角區域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協議書》;與北京等省市探索智慧財產權跨區域保護協作,籤署《十二省市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協作協議書》。
本市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侵權預警、法律服務和司法救濟。
1、市高院
市高院對於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支持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對於故意侵權行為的威懾作用。長三角三省一市高院與知識產權局共同籤署《長三角區域人民法院和知識產權局關於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備忘錄》。積極推進上海法院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訴調對接工作。積極落實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互相銜接機制。
2、市檢察院
2020年6月,市檢察院印發《上海市檢察機關落實上海市的工作意見》。
本市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智慧財產權服務等機構在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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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通辦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本市建設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一網通辦」平臺),推動線下和線上政務服務融合,整合公共數據資源,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市場主體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全網通辦。
市政府辦公廳及大數據中心等
2018年10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滬府令9號)。
2020年9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上海市「一網通辦」平臺運行管理暫行辦法》(滬府辦〔2020〕55號)。
2021年市政府辦公廳初擬出臺《「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和運行規範》。
第二款 本市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一網通辦」平臺辦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辦理政務服務,並可以通過企業專屬網頁獲得精準化政務服務。
2020年1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以企業和群眾高效辦成「一件事」為目標全面推進業務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導意見》(滬府辦〔2020〕6號)。
第三款 市政務服務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一網通辦」工作。各區、各部門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編制政務服務辦事指南,明確事項辦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內容,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兜底條款,相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2020年1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深入推進「一網通辦」進一步加強本市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與管理的意見(試行》(滬府辦〔2020〕7號)。
2020年5月,市審改辦出臺《關於開展「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線上線下不一致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滬審改辦發〔2020〕12號)。
第五款 本市推進「一網通辦」平臺涉外服務專窗建設,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提供便利化政務服務。
已在「一網通辦」總門戶開設涉外服務專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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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窗口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市政務服務大廳推行綜合窗口服務,實行綜合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
市政府辦公廳及其他部門
2019年4月,在浦東新區、徐匯區、楊浦區、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6個區和市公安局開展綜合窗口改革試點。在試點基礎上,市審改辦2019年10月印發《上海市區級行政服務中心全面推廣綜合窗口工作方案》,在全市區行政服務中心全面推進綜合窗口改革。
服務窗口應當加強標準化管理,推進規範化建設,健全一次告知、首問負責、收件憑證、
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2020年1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深入推進「一網通辦」進一步加強本市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與管理的意見(試行)》(滬府辦〔2020〕7號)。
各區、各部門應當加強窗口服務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服務窗口應當按照政府效能建設管理規定,綜合運用效能評估、監督檢查、效能問責等手段,提高服務質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員不予收件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核實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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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市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市審批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
市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等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一網通辦」總門戶、部門網站等渠道公布包含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在內的市、區兩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並及時更新;同時,加大向重點區域放權力度。
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國家和本市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實施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實施。
各相關部門應當將本年度行政許可辦理、費用收取、監督檢查等工作情況,向同級審批改革部門報告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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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對審批條件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可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依法應噹噹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由審批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政府辦公廳等
2018年4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滬府令4號)。
2020年12月,市公安局印發《關於在全市範圍推廣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舉措的通知》(滬公通字〔2020〕174號),明確對「保安培訓許可」「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等4個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
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行政審批的相關部門
2018年,市住建委制定有《關於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告知承諾電子化審批》(滬建質安〔2018〕623 號),2020年6月,出臺《關於在全市範圍內推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證照分離」改革舉措的通知》(滬建建管〔2020〕248 號)。
市交通委對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港口經營許可、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備案等10個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基本涵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行政、交通建設工程、停車管理等主要交通業態。
2020年,市水務局出臺《上海市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滬水務〔2020〕270號),印發《關於推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和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水務〔2020〕653號)。
市生態環境局在本市特定區域和特定行業推行環評告知承諾。2020年3月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擴大環評豁免和環評告知承諾實施範圍的通知》(滬環評〔2020〕57號),助力企業復工復產,進一步擴大環評豁免的項目類型和環評告知承諾的實施範圍。
2020年2月,市綠化市容局出臺《關於修訂的通知》(滬綠容〔2020〕14號,6月,出臺《關於修訂的通知》(滬綠容〔2020〕217號)和《關於發布的通知》(滬綠容〔2020〕218號),《關於發布的通知》(滬綠容〔2020〕378號),《關於發布的通知》(滬綠容〔2020〕16號),《關於印發的通知》(滬綠容〔2020〕314號)。
市房管局已在浦東新區試點「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告知承諾審批,2020年10月印發《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房產市場〔2020〕130號)。
市農業農村委制定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告知承諾實施辦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批告知承諾實施辦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獸藥經營許可證(非生物製品類)審批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市氣象局目前在自貿區範圍內落實「證照分離」改革措施,對升放氣球資質實施告知承諾,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2019年12月,市消防救援總隊發布《關於在浦東新區和奉賢區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市民防辦印發《關於在全市推廣民防「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和《關於精簡民防辦事事項申請材料的通知》。
市氣象局下一步擬在全市範圍內對升放氣球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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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中介管理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由市審批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向社會公布。
市政府辦公廳等
2018年9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本市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滬府辦發〔201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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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規範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政府網站上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等內容。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市司法局及其他部門
本市設定的取消和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已按照國家要求公布在市政府網站上,查看路徑:「中國上海」首頁-政務公開-服務公開-證明事項清單。
證明事項清單更新工作由相關部門根據條例要要求進行。
各區、各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重複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要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等工作,進一步減證便民。
2019年7月,市司法局、市審改辦印發《上海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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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好差評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好差評」制度覆蓋本市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被評價對象、服務渠道。評價和回復應當公開。
市政府辦公廳及其他部門
2019年7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建立「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工作方案》(滬府辦發〔2019〕20號)。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對實名差評事項,業務辦理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聯繫核實。對於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事項,立即整改;對於情況複雜、一時難以解決的事項,限期整改。整改情況及時向企業和群眾反饋。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實名差評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回訪。
市政府辦公廳及其他部門
2020年8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上海市「一網通辦」政務服務投訴建議辦理工作暫行辦法》(滬府辦〔202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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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企業開辦
第三十條 本市推行企業開辦全流程「一表申請、一窗領取」。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申辦營業執照、印章、發票、基本社會保險等業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噹噹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市場監管局
2018年2月,原市工商局牽頭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快企業登記流程再造推行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臺的意見》(滬工商規〔2018〕1號),全國首創建成開辦企業「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實現開辦企業事項「一表申請」。
2019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制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進一步推進開辦企業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滬市監規範〔2019〕2號)全市各區行政務中心建成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專區單一窗口,實現線下「一窗領取」。市場監管部門一天批准企業設立登記(就業參保登記同步辦結),企業設立後執照、公章、發票均可當天領取。
2020年1月,市市場監管局制定《全面深化開辦企業便利化改革的意見》。
申請企業設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和任職資格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2020年9月7日,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新片區管委會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試行)》。
企業可以在政務服務大廳開辦企業綜合窗口一次領取從事一般性經營活動所需的營業執照、印章和發票。
2019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制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進一步推進開辦企業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滬市監規範〔2019〕2號),全市各區行政務中心建成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專區單一窗口,實現線下「一窗領取」。
2020年1月,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出臺《市市場監管局等六部門關於做好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應用工作的通知》(滬市監註冊〔2020〕907號)。
企業設立試行名稱告知承諾制和企業住所自主申報制,推廣實施開辦企業全程電子化。多個企業可以根據本市相關規定,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2015年3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並於2019年12月延長該辦法有效期。
2020年4月,市市場監管局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在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試點開展企業名稱登記告知承諾制的意見》(滬市監規範〔20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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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應用電子證照
第三十一條 本市按照電子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機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籤發的電子證照應當向市電子證照庫實時歸集,確保數據完整、準確。
市政府辦公廳及其他部門
2018年11月1日,市政府出臺《上海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
2020年1月,市市場監管局等出臺《市市場監管局等六部門關於做好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應用工作的通知》(滬市監註冊〔2020〕907號)。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可以通過市電子證照庫出示業務辦理所需要的電子證照,受理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證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本市按照2020年「兩個免於提交」的工作要求,大力推進「在開展政務服務和實施監管執法場景中,凡是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原則上一律免於提交實體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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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應用電子印章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社區事務受理等領域的應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各部門已經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實現互認互通。
市政府辦公廳、市經信委
2018年11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上海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滬府辦規〔2018〕28號)。
2019年4月11日,本市電子印章公共服務平臺正式上線,市經信委和市大數據中心已建立電子印章與電子證照聯動功能,為各單位提供「全程網辦」電子印章申請和管理服務,實現電子印章和電子營業執照同步發放。
2019年8月,市交通委印發《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電子印章管理制度(暫行)》。
2020年1月,市市場監管局等出臺《市市場監管局等六部門關於做好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應用工作的通知》(滬市監註冊〔2020〕907號)。
企業電子印章與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同步免費發放。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刻制實體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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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告知承諾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其範圍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市發改委
市發改委研究起草《上海市特定區域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試行)》,初步考慮在目前國家授權較充分的自貿區臨港新片區,開展本市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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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監管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並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等部門實行差異化審批、監督和管理。
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等
2018年8月,市人民政府出臺《關於印發的通知》(滬府規〔2018〕14號)。
2020年1月,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同意的通知》(滬府辦[2020]5號)。
市規劃資源局出臺《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資源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滬規劃資源建〔2020〕17號),《關於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改革的實施意見》(滬規土資測〔2018〕591號)。
市住建委1、進一步優化完善項目風險分級分類矩陣及審批和監管制度;
2、研究探索擴大改革項目範圍,實施全流程、全覆蓋改革;
3、全力推進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設,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4、制定出臺市、區社會投資項目審批審查中心升級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中心的實施方案;
5、規範中介服務事項。對於保留的事項,爭取儘早形成「一事項一方案一指南」,並納入審批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6、探索在低風險產業項目中實行建築師負責制,並進一步深化建築師負責制試點內容。
本市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託「一網通辦」總門戶,牽頭建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完成、一次發證」,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併辦理,全流程備案、審批時間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1、市住建委
2019年市住建委發布:1、《關於成立上海市社會投資項目審批審查中心的通知》(滬建審改〔2019〕2 號),2、《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設立區級社會投資項目審批審查中心的通知》(滬建審改〔2019〕4號)。
2020年5月,市住建委出臺《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優化本市重大建設項目重點產業類項目工程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聯〔2020〕238號)。
2019年10月,市住建委出臺《關於本市推進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見》。
2、市交通委
2020年7月,市交通委印發了《關於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事項實施網上辦理和告知承諾的通知》(滬交建函〔2020〕490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優化交通建設項目樁基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的通知》(滬交建函〔2020〕609號)。
3、市規資源局
市規劃資源局出臺關於印發《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滬規土資建〔2018〕645號),關於印發《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規劃資源建〔2019〕416號),關於印發《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徵詢和設計方案徵詢行政協助工作規程》的通知(滬編〔2018〕611號),關於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規土資測的通知〔2018〕591號),關於印發《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規劃資源驗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規〔2020〕1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規劃資源審批改革,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的操作辦法》的通知(滬規劃資源建〔2020〕492號),關於印發《關於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檔案驗收事中事後監管規定》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行〔2020〕200號)。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中心,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會審、聯合監督檢查和綜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模式。
市住建委
2020年3月,市住建委出臺《關於進一步優化本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綜合竣工驗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2020〕72號)。
本市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市規劃資源局
市規劃資源局出臺《關於進一步深化規劃資源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的操作辦法》(滬規劃資源建〔2020〕492號)、《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規劃資源驗收管理規定(試行)》(滬規劃資源規〔2020〕1號)、《關於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檔案驗收事中事後監管規定》(滬規劃資源行〔2020〕200號)。《關於印發的通知》(滬規劃資源建〔2020〕17號)。
本市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探索推行建築師負責制。
已在浦東新區開展建築師負責制試點,截至目前,試點項目累計達到2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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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評估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本市在產業基地和產業社區等區域實施綜合性區域評估。各區域管理主體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交通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雷擊風險評估等區域評估,區域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納入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1、市交通委
2019年5月,市交通委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取消工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通知》,取消了工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2、市水務局
2020年,市水務局印發《關於推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和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水務〔2020〕653號)。
3、市規劃資源局
2018年,市規劃資源局印發《關於印發的通知》(滬規土資規〔2018〕2號)。
31
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市企業新建社會投資低風險產業類項目的竣工驗收與不動產登記合併辦理,竣工驗收後一次性獲得驗收合格相關證書和不動產權證電子證書,並可以當場獲得紙質權證。
1、市住建委
2018年市住建委發布《上海市建築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滬住建規範聯[2018]10號),2019年發布《關於進一步簡化本市小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聯〔2019〕118號),2020年3月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本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綜合竣工驗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2020〕72號)和《關於印發的通知》(滬住建規範(2020)3號)。
不動產登記已實現專窗辦理、一口受理、一窗領證,90分鐘內完成,最多跑一次。
2、市規劃資源局
2020年,市規劃資源局印發《關於印發的通知》(滬規劃資源建〔2020〕33號)。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實行一窗收件、當場繳稅、當場發證、一次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加強協作,逐步實現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本市推廣在商業銀行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等便利化改革。
市規劃資源局
2019年,市規劃資源局發布《關於進一步開展不動產登記服務改革設立企業服務專區的通知》(滬自然資源登〔2019〕38號)。
2020年9月,市規劃資源局發布《關於印發的通知》(滬規劃資源登〔2020〕413號)。
2019年,市規劃資源局發布《關於下發的通知》(滬自然資源登〔2019〕45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查詢需要的,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相關規定,按照地址查詢非住宅類不動產權利人信息等登記信息和地籍圖信息。
市規劃資源局
2019年,市規劃資源局發布《關於優化不動產登記信息和地籍圖自助查詢服務的通知》(滬自然資源登〔2019〕40號)。
32
人才服務
第三十八條 本市依託市、區兩級人才服務中心,提供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諮詢等便利化專業服務。
1、市人社局
2020年,市人社局通過出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關於優化本市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政策的通知》、《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關於進一步支持和鼓勵本市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上海市人力資源服務「伯樂」獎勵計劃實施辦法》,聚焦人才服務,進一步扶持創新創業,不斷提升人才流動便利度。
2、市公安局
本市實現人才引進、居轉戶、留學回國人員等落戶人員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在線申辦、快遞送證的「零跑動」。對經市人社局審批落戶的人才,符合相關條件的,要求落戶人員根據實際生育情況填寫生育狀況承諾書,無需提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它證明材料。
本市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學習生活提供便利,通過「外國人工作、居留單一窗口」辦理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一次辦結。
1、市政府
2020年7月,市政府修訂《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建立梯度化的待遇服務體系。
2、市公安局
本市公安機關依託電子政務平臺和微信公眾號,為在滬外籍人員提供網上預約辦證、政務公開等服務。已啟用市級和部分區級『外國人工作、居留單一窗口』,完成外國人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線下業務窗口整合工作,為外籍人才辦理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提供7個工作日內辦結的便利服務。
3、市人社局
2020年7月,市人社局出臺《關於做好優秀外籍高校畢業生來滬工作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4、市科委
33
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第三十九條 本市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貿易許可和原產地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並推廣貿易融資、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地方特色應用。
市商務委、上海海關
2020年1月,市商務委、上海海關、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關於印發《上海口岸進一步深化跨境貿易營商環境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滬商自貿﹝2020﹞16號)。
各收費主體應當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開收費標準,實現口岸相關市場收費「一站式」查詢和辦理。市口岸、交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管理。
市商務委、交通委、發改委、市場監管局
市交通委編制了2020年版《上海市交通運輸領域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上海市交通運輸領域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
市市場監管局建立了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上海海關、市交通委共同參與的口岸收費監管協作機制,協同開展本市2020年排查和整治口岸亂收費工作。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關於做好2020年口岸收費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
本市依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動與其他經濟體的申報接口對接,促進信息互聯互通,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市商務委、上海海關
2020年6月,三省一市政府籤署《長三角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合作共建協議》。
34
優化口岸通關
第四十條 本市運用各類口岸通關便利化措施,壓縮貨物口岸監管和港航物流作業時間,實現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和支付信息可查詢,便利企業開展各環節作業。
上海海關、市商務委等
2020年1月,市商務委、上海海關、市發改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關於印發《上海口岸進一步深化跨境貿易營商環境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滬商自貿﹝2020﹞16號)。
本市推動優化口岸監管,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通關手續。對於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上海海關
2019年4月,《上海海關關於開展報關差錯記錄覆核工作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9年第4號)。
2019年10月,《海關總署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驗放後檢測、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等管理。海關應當公布報關企業整體通關時間。
2018年10月,《關於調整部分進口礦產品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4號);
2019年10月,《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鑑定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9號)。
2020年9月,《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0號)。
35
稅費辦理便利化
第四十一條 本市構建面向納稅人和繳費人的統一稅費申報平臺,推動相關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相關部門應當精簡稅費辦理資料和流程,減少納稅次數和稅費辦理時間,提升電子稅務局和智慧辦稅服務場所的服務能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市稅務局
市稅務局制定《貫徹落實工作方案》,推出五大類33條具體措施,在全國首創相關稅種綜合申報等。
市稅務局將提請開放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數據接口,不斷優化完善企業納稅繳費「一件事」系統界面。按照稅務總局部署,在實現普通發票電子化基礎上,積極推進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試點工作。
本市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積極開展宣傳輔導,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及市財政局按照國家規定,減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降低城市道路佔用挖掘修復費徵收標準等。疫情期間,對廣告業、娛樂業全面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對影院免徵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對進出口貨物免徵港口建設費;對疫情防控相關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免徵註冊費等。
36
保障住所變更自由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在本市自主選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並依法登記為住所。各區、各部門應當對企業跨區域變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設置障礙。
1、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制定《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企業跨區遷移政策促進企業正常遷移流動的通知》(滬財預〔2014〕7號);
本市擬在「一網通辦」平臺上新開闢「跨區遷移服務」專窗,企業可通過實名認證確保真實意思表示後觸發跨區遷移申請。同時,將稅務部門納入「跨區遷移服務」專窗,完善信息推送功能,減少企業行政成本,優化遷移服務。
2、市經信委
2019年12月,市經信委在上海市企業服務雲上開通「上海市企業跨區遷移服務專窗」。
3、市市場監管局
2020年6月,市市場監管局對跨區遷移進行了流程改造,本市內、外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跨登記(受理)機關遷移取消遷出環節,由企業直接前往遷入地登記(受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對區級層面難以協調解決的企業跨區域遷移事項,由市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並推動落實。
市經信委
2020年6月,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共同起草和實施了《關於規範本市企業有序跨區遷移工作指引》。
37
改進企業註銷程序
第四十三條 企業可以通過本市「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
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
2018年9月,原市工商局、市稅務局、市商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改革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意見》(滬工商規〔2018〕6號);
2019年6月,市市場監管局與市高院聯合印發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企業註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滬市監註冊〔2019〕193號);
2019年1月起,市人社局下屬市社保中心依託政府部門間公用數據的共享和利用,會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大跨部門業務協作,暢通跨部門信息傳遞和業務銜接,簡化社保註銷登記手續。對符合辦理社保登記註銷的單位,由系統自動進行社保登記註銷等處理,實現了工商、社保登記註銷「一口申報」、「一次辦成」。
市市場監管局擬升級改造上海市註銷企業「一窗通」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內外資登記註冊系統;尊重企業自主權,實現清算組備案自主撤銷;暢通企業退出路徑,進一步方便企業在線辦事。
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可以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時限為二十日。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2020年1月,市市場監管局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提交了《關於懇請批准在上海市試行縮短企業簡易註銷登記公告時限的請示》,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批覆《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上海市試行縮短企業簡易註銷登記公告時限的批覆》(國市監注函〔2020〕57號)。
38
建立企業服務體系
第四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組織開展全市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依託上海市企業服務雲,實現涉企政策統一發布、專業服務機構集中入駐、企業訴求集中受理。
市經信委
市經信委線上建設「上海市企業服務雲」,線下建設「上海市企業服務中心」;
2018年起,市經信委發布《上海市惠企政策清單》《上海市涉企公共服務清單》。
兩個清單每年動態更新。
市、區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企業各類訴求,完善訴求快速處理反饋機制,一般問題五個工作日辦結,疑難問題十五個工作日辦結,無法辦理的應當向企業說明情況。
市經信委
市經信委優化推動16個區和臨港新片區成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並延長服務網絡至園區、樓宇,打造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市「1+17+ X+N」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各區應當建立網格化企業服務模式,在鄉鎮、街道、園區及商務樓宇等設立企業服務專員,為協調解決企業訴求提供服務。
市經信委、各區
各區按照屬地化原則從街鎮、園區、樓宇等單位和服務機構選設符合要求的服務企業專員,建立中小企業服務專員制度。針對大學生、女性創業、退役軍人等創業群體,在全國首創企業服務志願者體系,已舉辦活動400餘場,覆蓋企業近萬家。奉賢區建立「駐企店小二」等特色服務企業模式。
39
惠企政策一窗通辦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建立本市財政資金類惠企政策統一申報系統,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在線檢索、訂閱、匹配、申報服務。
市經信委
目前市經信委已和CA數字認證中心進行需求對接,將增設「法人一證通」和「電子營業執照」2種介質登錄方式。
市經信委正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上海市企業服務雲二期方案,擬將本市財政資金類惠企政策的申報服務納入服務雲。
40
建立政企溝通機制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政企溝通機制,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訴求。
市經信委
市經信委實施「百家重點企業雙向聯絡行動」,舉辦「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座談會」,正式成立上海市民營經濟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15位專家學者受聘為首屆委員。
市經信委建立重點企業庫,加強常態化走訪,選取3-5家重點企業試行機關公務員到企業擔任駐企專員,每周上報企業訴求,每月召開訴求協調會及報送專報,進一步暢通政企溝通渠道。
本市設立優化營商環境諮詢委員會,負責收集、反映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訴求,為營商環境改革提供決策諮詢,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精準施策。
市發改委
2019年,本市參照香港方便營商諮詢會模式,成立上海市營商環境優化提升諮詢委員會,委員涵蓋多領域專業人士,首屆24名諮詢委員包括人大代表(3人)、政協委員、行業協會負責人、律師、會計師及產業園區招商負責人等。《條例》發布後,市發改委組織諮詢委員會座談,請各委員結合其專業領域和工作實踐,對本市營商環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41
優化公共服務
第四十七條 本市鼓勵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網上辦理業務,在「一網通辦」總門戶開設服務專窗,優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
市經信委、電力公司、燃氣公司、自來水公司,三大電信運營商
電力服務:市經信委會同相關部門修訂《上海市進一步優化電力接入營商環境實施辦法》
供水服務:2020年,市水務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實施意見》(滬水務〔2020〕255號)和《上海市小型項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費用減負實施細則》(滬水務〔2020〕313號)。
供氣服務:市住建委等發布《上海市優化燃氣接入營商環境實施辦法》(滬建設施聯〔2020〕349號)。
通過一網通辦線上申請渠道,一次申請即可同時進行水電氣辦理。二手房交易結合水電氣過戶全部在網上一次性完成。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收費項目明碼標價,並按照規定履行成本信息報送和公開義務。
市住建委等發布《上海市優化燃氣接入營商環境實施辦法》(滬建設施聯〔2020〕349號)。
自來水公司為用戶供水接入建立綠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代辦服務,全程代辦相關手續,代辦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並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水價信息。
公用企事業單位同步申請多種市政接入的,規劃資源、綠化市容、交通等政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
1、市規劃資源局
2020年,市規劃資源局出臺《關於印發〈低壓非居住用戶電力接入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規劃資源政〔2020〕289號)。
2、市綠化市容局
2020年4月,市綠化市容局出臺《關於修訂的通知》(滬綠容〔2020〕14號)。
3、市交通委
2020年6月,市交通委印發《關於完善本市涉路施工行政許可管理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滬道運設養〔2020〕199號)。
42
推進普惠金融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本市實行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推動市場主體通過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擔保登記,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便利。
市地方金融局等
2018年3月,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印發《關於提升金融信貸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滬金融辦[2018]45號)。
2019年4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印發《關於開展動產擔保統一登記試點工作的通知》(滬金監[2019]45號)。
2019年5月,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印發《關於促進金融創新支持上海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滬金工[2019]30號)。
市科委持續推動科技金融信貸體系建設,建立多方風險共擔機制,幫助輕資產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間接融資。結合現有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資源培育科創企業,5月底正式上線「科創企業上市培育庫」,分層次、分行業為庫內企業提供差異化服務,提高擬上市企業質量。
43
優化融資增信
第四十九條 本市設立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地方金融等部門,建立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機制。
市經信委、市財政、市地方金融局、上海銀監局等部門
市經信委、市財政局下發《關於開展2019年融資擔保創新業務支持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出臺《關於印發的通知》(滬財發〔2020〕5號)、《關於印發的通知》(滬財發〔2020〕6號)。
2020年12月,上海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發布《關於開展2020年融資擔保創新業務支持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滬經信企〔2020〕105號)。
本市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及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依法與金融機構共享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環保等政務數據和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等公用事業數據,並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市市場監管、市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等
市生態環境局擬完善生態環境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企業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44
改進園區服務
第五十條第一款 本市扶持產業園區建設,推進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相關政府部門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窗口。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管理運營單位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市經信委、市科創辦等
2020年5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同意的通知》(滬府辦〔2020〕31號)。
市科創辦加強政策推送,簡化申報材料,切實減輕園區企業負擔,開展「多評合一」試點工作,深化建設張江科學城企業服務地圖,建立領導帶班制度,了解企業訴求。
45
創新創業服務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本市支持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
市科委
市教委
2020年8月底,市科委、市教委起草,並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了《關於推進大學科技園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滬委辦[2020]47號)。
稅務局
財政局
市科委會同市教委、市稅務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制訂《上海市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20﹞7號),涵蓋市級層面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各類載體,完善相關認定標準、扶持措施、監管考核等內容,規範和扶持本市各類創新創業載體,落實稅收優惠支持政策。
46
投資促進服務
第五十二條 本市實行重大產業項目目錄製管理,並定期動態調整。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項目聯繫制度和協調處理機制,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市經信委
市住建委
2020年2月,市政府發布《本市貫徹若干措施》(滬府規〔2020〕5號);
2020年4月2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特色產業園區建設促進產業投資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年7月,市經信委會同市審改辦出臺《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的若干措施》;市經信委會同市住建委下發《關於優化本市重大建設項目、重點產業項目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委加快推進重大建設項目、重點產業類項目建設,簡化手續、精準服務、加速審批。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推進市級投資促進平臺建設,制定發布上海市產業地圖,推進建設重點項目信息庫和載體資源庫,推動項目與產業地圖精準匹配。
市經信委
本市成立市領導掛帥的重大項目工作專班,建立全市投資促進平臺。
市商務部門應當推動完善海外招商促進網絡。
市商務委
市商務委建立上海投資促進機構聯席會議,與60餘個境外投促機構籤訂了經貿合作備忘錄。
47
公共法律服務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本市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為載體,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
司法局、律師協會、公證協會、司法鑑定協會
2019年4月,市司法局印發《關於打響「上海公證」服務品牌行動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8月,市司法局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司法鑑定進駐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通知》。
2020年5月,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由市司法局起草的《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9年,市司法局印發《打響「上海司法鑑定」服務品牌行動方案(2019-2021年)》。
48
包容審慎監管
第五十四條 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各部門
2020年3月,市應急管理局出臺《關於印發的通知》(滬應急行規〔2020〕4號)。
2020年,市規劃資源局出臺《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業務監督總體方案》(滬規劃資源監〔2020〕284號)。
2020年7月,市農業農村委制定了《關於印發農作物種子等11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滬農委規〔2020〕4號)。
2020年1月,市氣象局出臺《上海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監督管理辦法》。
市科委根據《關於本市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在全國率先取消創新創業載體登記、備案、審批等行政事項。
市衛健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對公共場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醫師等實施集誠信檔案管理、分類監管、風險監管、聯合懲戒、社會監督等「五位一體」綜合監管措施。
市水務局、市衛健委、市氣象局擬出臺水務海洋、衛生健康、氣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本市還將推動相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清單在長三角地區統一適用。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並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市司法局等部門
2019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與市司法局、市應急管理局聯合發布《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2020年2月,市文旅局與市司法局聯合發布《文化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2020年4月30日,市生態環境局與市司法局聯合發布《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滬環規〔2020〕2號),共規定11項免罰行為。
2020年8月,市城管執法局會同市司法局出臺《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滬城管規〔2020〕1號)。
2020年8月,市民防辦會同市司法局出臺《民防領域市場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滬民防規〔2020〕1號)。
49
監管事項目錄清單
第五十五條 市審批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處理方式等,並向社會公開。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市政府辦公廳等
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各市級部門(單位)和各區按照國家統一規範,梳理形成覆蓋市、區兩級的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和檢查實施清單,實行動態清單管理。同時,依託上海市「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將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向社會公開。
市生態環境局擬推進環境監管事項目錄清單的調整工作,並擬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基礎上,逐步拓展參評企業範圍,完善評價方法和動態調整機制,依據評價結果探索建立分級分類監管模式。
本市基於監管對象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等,對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管理。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結果建立相應的激勵、預警、懲戒等機制。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
市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本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20〕9號)。
2020年9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20〕7號)。
實施分類監管的部門和履行相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制定分類監管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
市交通委制定《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雙隨機」抽查事項目錄》(滬交法函〔2020〕769號)。
2020年4月,市城管執法局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滬城管執〔2020〕26號);
市氣象局制定《上海市氣象局行政權力清單和行政責任清單》並在官網公開,並向上海市「網際網路+監管」平臺歸集監管數據200餘條。
50
加強信用管理
第五十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用信息,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對守信主體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同時嚴格規範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
2017年7月,市高院、市發改委、市檢察院、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等46個部門聯合籤署了《關於加快推進本市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合作備忘錄》。
2018年10月,市交通委印發《上海市道路運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管理實施細則》(滬交行規〔2018〕3號)。
2020年5月,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印發《關於完善本市道路運輸市場嚴重失信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滬道運客〔2020〕150號)。
2020年,市交通委印發《信用交通省創建工作實施方案》(滬交科函〔2020〕9號)。
2020年4月14日,市城管執法局發布《關於印發的通知》(滬城管執〔2020〕28號)。
市發改委正牽頭正在研究制訂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政策,現已將按程序報批。同時,文件要求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儘快制定本部門失信信息修復實施細則。
市生態環境局擬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對於符合條件的修復申請,失信主體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提供書面履行行政處罰材料,作出信用修復承諾,經核實程序後,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後撤下信用網站環境失信主體公示信息,並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於符合條件的修復申請,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書面反饋意見,由其將該信息從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界面刪除。各部門應當同步刪除相關網站上的公示信息。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市發改委
2020年7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本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20)9號〕。
本市結合行業特點,探索建立政府採購領域重大違法記錄中較大數額罰款認定標準體系,完善政府採購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
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與財政部積極溝通,提請在修法過程中統籌考慮,修改涉及較大數額罰款的相關條款或明確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制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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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本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1、市司法局
2019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
2020年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抓緊建立區級政府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協調機制的通知》、《關於2020年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本市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自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對全市貫徹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要求進行了明確。
2020年,本市將各區、各部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落實情況納入了本市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貫徹落實納入了黨政領導班子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以及黨政負責人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督察和本市營商環境測評指標體系。
2019年市司法局印發《市司法行政系統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要點和責任分工》。
2020年市司法局印發《上海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2020年版)》,出臺了本系統的執法裝備配備規劃,統一了本系統行政處罰格式文本。
市司法局根據本市自查情況,著力推動本市補短板強弱項,加大基層街鎮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力度,促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向縱深推進。市局層面,推動各區局加大執法裝備配備,督促區局採用統一行政處罰格式文書。
2、各執法部門
市市場監管局制定出臺《上海市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
2017年,市住建委發布《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滬建法規〔2017〕593號),2019年發布《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滬建法規〔2019〕763號)和《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滬建法規〔2019〕843號)。
2020年,市交通委印發《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滬交法函〔2020〕168號),印發《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音像記錄管理規定》(滬交法函〔2020〕476號)和《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資料歸檔和檔案管理規定》(滬交法函〔2020〕477號)。
市水務局、市海洋局出臺了《關於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滬水務(海洋)〔2017〕66號)、《上海市水務海洋執法全過程記錄暫行規定》。
2020年2月,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實施方案》。
2020年2月,市應急管理局出臺《關於印發本市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和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滬應急法規〔2020〕9號)。
2020年12月,市農業農村委印發《上海市落實實施細則》(滬農委規〔2020〕10號)。
2020年,市氣象局出臺了《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制定局《重大行政執法法制審核目錄清單》,修訂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
2020年3月,市民防辦印發《上海市民防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上海市民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上海市民防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滬民防〔2020〕24號);2020年11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民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滬民防〔2020〕131號)、《上海市民防辦公室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2020版)》(滬民防〔2020〕122號);2020年12月,制定《上海市民防行政執法辦案規範用語》。
2019年5月,市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滬稅發(2019)72號)。
市生態環境局擬近期出臺《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市氣象局擬推動防雷、氣球等執法職能納入本市綜合執法體制。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監管需求,加強執法協作,明確聯動程序,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效能。
各執法部門
2020年4月,市城管執法局發布《關於加強本市住宅物業管理與城管執法聯動工作的通知》(滬城管執〔2020〕17號);2020年7月發布《關於貫徹實施加強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聯合發文,滬建質安聯(2020)336號)。
本市深化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資源。
各執法部門
2020年1月,市城管執法局與市住建委、市房管局聯合出臺《關於印發的通知》(聯合發文,滬建法規聯(20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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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網際網路+監管
第五十八條 本市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分類監管、信用監管、聯合執法等提供支撐。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
2019年8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網際網路+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2020年9月,市城管局出臺《關於印發的通知》(滬城管規〔2020〕2號)。
53
優化雙隨機一公開
第五十九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開展行政檢查。
市市場監管局及各監管部門
2019年4月,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滬市監信用〔2019〕97號)。
2019年,市應急管理局出臺《關於做好隨機抽查事項調整工作的通知》(滬應急執法〔2019〕101號)。
2019年4月,市消防救援總隊發布《關於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試點工作的通知》(應急滬消〔2019〕114號)。
2020年7月,市民防辦出臺《上海市民防辦公室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滬民防[2020]45號)、《上海市民防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和審查質量檢查工作細則(試行)》(滬民防[2020]117號)。
市住建委自2017年開始在執法檢查工作中試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印發了《市安質監總站市管項目「雙隨機一公開」安全質量執法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試行)》、《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綜合執法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
市交通委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常態化管理機制,配合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
市氣象局開展「雙隨機」2020年1至9月,市區兩級共開展檢查800餘次。
2020年7月,市民防辦出臺《上海市民防辦公室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滬民防〔2020〕45號)、《上海市民防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和審查質量檢查工作細則(試行)》(滬民防〔2020〕117號)。
2020年4月,市城管局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滬城管執〔2020〕26號)。
2017年,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制定《隨即抽查工作暫行規定》,2020年對水利工程乙級質量檢測單位和排水戶排入排水設施的汙水檢測檢查為重點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市民防辦擬研究制定《上海市民防信用管理辦法》和其他17項監管工作細則。
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應當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鈎。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市市場監管局
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制定《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
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形成工作常態。上海市青浦區、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嘉興市市場監管部門籤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監管合作備忘錄》,積極探索跨省聯合抽查。
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
市市場監管局等
市市場監管局將隨機抽查事項、抽查計劃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涉企抽查結果均記於企業名下,並統一公示。加強市「網際網路+監管」系統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數據互通,確保「應公示、盡公示」。
市住建委根據2020年7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在滬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及《上海市在滬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標準(2020版)》(滬住建規範[2020]10號),在雙隨機檢查中開具的行政措施單對接上海市在滬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系統進行網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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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第六十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市司法局等
市司法局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和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職能,指導相關部門注重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當性,避免過度執法。相關部門在「一網通辦」總門戶「政務公開」欄目中公布行政強制事項及其依據等。
2019年8月,市市場監管局制定本市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並將其整合在處罰系統中,通過統一行政處罰領域強制文書的製作,規範行政強制行為。
市交通委印發了行政強制相關制度和文書示範文本,規範實施行政強制。
市生態環境局注重環保「柔性」執法,通過採取教育、告誡、引導等非強制性方法,鼓勵引導企業規範環境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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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科學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調整情況和執法實踐,及時制定、修訂、廢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規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市司法局等部門
2018年,市政府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市統計局、市財政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檔案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交通委、市經信委、市科委、市民防辦、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水務局、市司法局、市衛健委等都出臺行政處罰裁量辦法或者基準(不一一列舉)。
有關部門將繼續根據上位法變化和執法實踐需要,對已出臺的裁量基準及時修訂、優化,動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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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普遍停產停業措施
第六十二條 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
市生態環境局精準實施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禁止「一刀切」。深入開展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不斷提升重汙染預測預報水平,採取分級管控方法,開展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年度更新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下一步擬修訂《上海市空氣重汙染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更新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
57
涉企政策的制定與公布
第六十三條 本市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市政府辦公廳
市司法局等
2019年6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17號令),對公開徵詢社會公眾意見等作了具體規定。
2020年4月,市市場監管局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滬市監辦發〔2020〕153號)。
市水務局制定《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
2017年7月,市財政局出臺《上海市財政局規範性文件制定規定》(滬財法〔2017〕2號)。
市交通委在《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修訂過程中,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在修訂《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等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廣泛聽取行政相對人、行業協會意見,並在「上海交通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市生態環境局在規範性文件起草過程中,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嚴格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錄入本市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資料庫。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公布時,應當同步進行宣傳解讀。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提供相應的英文譯本或者摘要。
市政府辦公廳
市司法局
市房管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一經發布,均錄入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資料庫(2020年已錄入,10件)。
58
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等
2019年6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17號令),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作了具體規定。
2020年8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35號令),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作了具體規定。
2020年8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作了詳細規定。
本市在2019年7月完成市級聯席會議調整;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增量和存量文件進行清理,共梳理政策措施7475件,清理26件。2020年6月完成對全市制度實施情況第三方綜合評估,以及民營企業、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專項評估,審查政策措施1296件,對評估中發現涉嫌違反標準的政策措施及時廢止。制定發布臨港新片區強化競爭政策實施試點方案,探索在臨港新片區創新工作機制、對臨港新片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和重點領域專項評估等,9月 1日啟動試點。
市市場監管局擬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辦理辦法》。
市民防辦擬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民防行政規範性文件法制審核範圍,對新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對已經出臺的政策措施,定期評估、動態清理。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鼓勵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
2017年2月,市政府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
2019年9月,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2020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部署開展相關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2019年、2020年委託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對市區兩級政府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
市市場監管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細化明確工作要求,推進各區落實聯席會議制度。
市交通委印發《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公平競爭審查程序規則》。
市水務局制定《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海洋局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
市生態環境局嚴格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對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起草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市綠化市容局印發《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於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序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市農業農村委2019年完成40件存量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市氣象局按照本市及中國氣象局要求,出臺的規範性文件均向市政府及中國氣象局報備審查。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定機關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的受理回應機制,及時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對適用例外規定製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報送備案。
市政府辦公廳
市司法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
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等2019年、2020年每年制定印發年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要點》,其中對推動第三方評估機制深入實施、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投訴受理回應機制、實施例外報備機制等工作進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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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適應調整期
第六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市政府及各部門
2019年6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17號令),明確規定:規範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存在可以簡化制定程序的情形,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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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糾紛解決
第六十六條 本市積極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市、區兩級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功能,支持金融等專業領域建立糾紛解決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市高院
2020年7月,市高院與市司法局聯合印發《關於探索先行調解推進訴源治理工作的意見(試行)》
2020年9月,市高院印發《上海法院特邀調解工作管理規定》
2020年9月,市高院印發《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管理暫行規定》。
本市支持仲裁和調解機構加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合力營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市高院、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市高院印發《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糾紛訴訟、調解、仲裁多元化解決一站式工作機制的指引(試行)》。
本市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按照規定在臨港新片區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調解業務。
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市司法局批准WIPO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的設立申請,並完成司法部備案賦碼和頒證手續,已實質運營並開始受理案件
2019年10月,市司法局印發《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61
司法保護
第六十七條 本市支持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支持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1、市高院
2019年11月,市高院與市司法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工作的通知》。
2、市檢察院
2020年4月,市檢察院印發《上海市檢察機關關於服務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的工作意見》。
2020年9月,市檢察院印發《上海市檢察機關關於構建城市公共安全領域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銜接機制的意見》。
本市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加強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建設,支持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對接國際商事通行規則,加快形成與上海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求相適應的審判體制機制。
市高院
2019年12月,市高院印發《上海法院服務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的實施意見》。
本市強化執行難源頭治理制度建設,推動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政府各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與協作,協同推進本市執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市高院
2020年4月,市高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為優化上海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試行)》。
62
法律文書送達
第六十八條 本市推行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先行確認及責任承諾制。企業在本市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註冊業務或者申報年報時,經市場監管部門告知企業先行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以及承諾相關責任等事項後,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線填報本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對填報地址真實性以及及時有效接受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門送達的法律文書負責。
市高院、市市場監管局
2020年1月,市高院與市市場監管局會籤《關於企業確認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相應責任的實施意見(試行)》。
63
審判管理
第六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全流程網上辦案模式,並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的規定。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方式遞交訴狀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紙質版本。
市高院
2020年1月,市高院印發《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和延長審限的通知》。
2020年1月,市高院印發《關於加強兩個「一站式」建設鞏固立案登記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2020年1月,市高院印發《關於全面落實網上立案訴狀材料無紙化操作的通知》
2020年2月,市高院與市司法局、市律協會籤《關於進一步推廣網上訴訟服務的通知》。
2020年3月,市高院印發《關於網上立案、電子送達、電子歸檔的若干規定》。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對從事司法委託的鑑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中介機構的遴選、評價、考核規則和標準,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對中介機構的考核評價結果。
市高院
市司法局
2019年,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安局聯合印發《關於啟用司法鑑定意見書二維碼的通知》。
2020年,市司法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委託環節有關事項的通知》,每年編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上海),向社會和辦案機關公布。
相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詢有關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權利、市場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對涉案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股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實施網絡查控和依法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市政府辦公廳、市高院
相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加強協同聯動,將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懲戒名單,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
市高院等部門
2017年7月,市高院、市發改委、市檢察院、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等46個部門聯合籤署了《關於加快推進本市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合作備忘錄》。
市交通委根據法院協助執法通知書等相關要求,協助做好強制執行工作。
64
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拯救機制等
第七十條 本市推進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探索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市高院
市高院在推進「執轉破」工作中積極探索建立具有破產重整可能企業的識別標準,將具有拯救價值的企業及時導入重整程序,促進困境企業通過重整和解實現拯救再生。全市法院認真落實市高院建立的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加大簡化審程序適用力度,提高破產案件審判效率。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問題。
市政府辦公廳、市高院
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的通知》,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建立重整計劃草案由權益受到調整或者影響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參加表決的機制,促進具有營運價值的困境企業及時獲得重整救濟。
市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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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
第七十一條 本市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市高級人民法院會同市規劃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統一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1、市高院
2020年4月,市高院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籤署《關於合作推進企業重整、優化營商環境的會商紀要》。
2、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明確,可憑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對已破產企業的機動車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登記、註銷登記、解除質押備案、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事項。
3、市規劃資源局
本市建立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調解決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事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市人保局、市高院
2019年12月,市高院與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會籤《關於企業破產欠薪保障金墊付和追償的會商紀要》。
破產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後,自動解除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於破產企業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減免。
市稅務局
2020年4月,市高院與市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優化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
市稅務局制定《企業破產涉稅事項辦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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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
第七十二條 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企業重大財產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逐項表決通過。
破產管理人有權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破產管理人協會
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分別與光大銀行上海分行(2020年11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2020年8月)、郵儲銀行上海分行(2020年7月)、平安銀行上海分行(2020年6月)籤署戰略合作協議,爭取在銀行服務改善方面為管理人高效履職提供便利。
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文書、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提出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市場監管局
2019年6月,市市場監管局與市高院聯合印發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企業註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滬市監註冊〔2019〕193號)。
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破產人管理協會
2020年6月,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制定《上海市破產管理協會預備會員管理辦法(試行)》,創新會員制度發展預備會員,加強管理人隊伍梯對建設和人才儲備。
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建立每月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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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投訴舉報機制
第七十三條 本市建立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上海市企業服務雲、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及「一網通辦」平臺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市經信委、市信訪辦等部門
「上海市企業服務雲」與「12345」服務熱線形成「分口併線、兜底處理」企業訴求機制;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開設線下訴求服務窗口,成立訴求協調部,專人專崗回復、跟蹤、協調企業訴求。
各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反饋渠道,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響應和處置,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說明情況。
各相關部門
2019年,市規劃資源局制定《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行為投訴舉報辦理工作規程》(滬規劃資源監〔2019〕592號),2020年制定《區級規劃資源部門2020年度業務綜合考評表》(滬規劃資源監〔2020〕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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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舉報人制度
第七十四條 本市探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並對其實行嚴格保護。
1、市市場監管局
2016年1月,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滬府辦發[2016]2號),2020年8月21日修訂。
2、市生態環境局
市生態環境局結合《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工作要求,探索在生態環境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進一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修訂了《上海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3、市衛健委
市衛健委正在研究,擬探索在公共衛生安全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並實行嚴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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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共同體
第七十五條 本市建立由機關單位、專業院校、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的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暢通政策和制度的設計、執行、反饋溝通渠道,重點疏通協調營商環境建設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頸和體制機制問題,為各區、各部門提供依法推進營商環境建設的智力支持。
市司法局
2019年2月,市委依法治市辦印發《關於建立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的意見》和《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工作實施細則》。
2019年5月,市司法局制定《關於建立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的意見》和共同體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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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傳
第七十六條 本市探索創建適合市場主體的法治宣傳新模式,採取以案釋法、場景互動等方式提升法治宣傳效能。
市司法局和各相關部門
2020年10月,市法宣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法治宣傳活動的通知》,在全市開展專項宣傳,指導各區司法局開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專項宣傳活動。增補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宣講團成員,通過「法律進企業」活動,為企業做好條例宣講。貫徹「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圍繞優化企業營商環境狠抓普法責任制,推動全市各級普法部門發揮相關職能,並積極宣傳疫情防控情況下幫扶企業的相關法律、金融、稅務等政策,為企業提供法治服務保障。
本市遵循「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原則,探索將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工作納入普法責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