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爭議27天化解——南京海事法院高效調解國際船舶建造合同糾紛記

2020-09-14 天津二中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竇文彬


  三份2007年籤訂的造船合同,逾5000萬美元的標的額,2010年因金融危機承繼權利義務的挪威籍原告,協議管轄由在倫敦適用英國法進行仲裁變更為在南京海事法院適用中國法進行訴訟……這起時間跨度多年的案件,南京海事法院從立案到作出民事調解書僅用時27天。究竟是怎樣的做法,才使得案件糾紛如此高效得以化解?

  多年糾紛,兩次危機,何去何從成難題

  2007年4月18日,案外人挪威籍BO公司(化名)與被告南京某船舶製造公司籤訂三份總價款逾5000萬美元(約人民幣3.4億元)的《半潛重型甲板貨駁造船合同》,約定BO公司分六期向被告支付進度款,後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困難,經協商一致,案外人BO公司將合同項下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挪威籍原告BBA公司(化名)。後雙方因合同履行無法達成一致,於2015年12月8日籤訂合同終止協議。但關於合同終止後一系列相關問題,雙方仍存在爭議。轉眼已至2020年,隨著爭議的不斷增大,雙方已無法通過協商一致解決爭議糾紛,只得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適用英國法向倫敦國際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請。

  在倫敦申請國際仲裁,不僅可能需要面臨1至2年的長時間等待,而且還要負擔高昂的仲裁費用。仲裁裁決作出,如被告不能主動履行相關義務,原告還需將經公證的仲裁裁決文本交由中國海事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後,方可申請海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聽聞需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原告授權代表已面露難色。

  沒過多久,新冠肺炎疫情驟然來襲,隨著海外疫情愈演愈烈,不少歐洲國家採取收緊邊境或「封城」等措施以防控疫情,案涉當事人申請仲裁需往返英國、挪威、中國三地,日趨收緊的出入境政策、漫長的14天隔離期及必備的核酸檢測,種種不利因素的疊加再次為仲裁程序的進行蒙上了一層陰影。

  多元解紛,聯動協同,法律職業共同體共促適用中國法

  為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矛盾化解,實現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南京海事法院與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律協共同選拔聘任了一批業務精、專業強的執業律師作為特邀調解員。被告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就是南京海事法院首批特邀調解員之一,在該案的協議管轄變更及矛盾糾紛化解中展現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積極作用。

  目前,境外的疫情形勢比較嚴峻,而中國的疫情防控形勢已趨向穩定,出行也較為便利,與在英國進行仲裁相比,由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管轄不需再次申請司法確認,原、被告代理律師均在南京,選擇南京海事法院進行訴訟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

  疫情期間,南京海事法院推出多期「海事法官釋海法」,展示了其疫情期間高效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責任和能力,而且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來所進行的一系列海事司法活動,體現出了其高水平的海事審判能力。

  在被告委託代理人的不懈努力下,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變更管轄協議,由南京海事法院適用中國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紓困解難,「特事特辦」,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6月30日下午,原告代理人來到南京海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進行立案。在對立案材料審查過程中,立案庭工作人員發現原告代理人缺少授權委託材料的公證認證,按照民訴法相關規定,涉外案件委託中國律師進行代理,授權委託書需經公證認證後方具效力,否則不能當然性承認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代理人表示因疫情影響,其授權委託書的公證認證手續正在辦理中,最遲於7月30日前就能辦理完成,希望南京海事法院能夠酌情先行予以立案,原告後續再對材料進行補齊。

  考慮到該案中僅缺少代理人授權委託的公證認證材料,其他相關立案材料規範齊全,且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早點進入案件審理程序,就能早點幫助企業化解困難,更好應對疫情衝擊。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從依法高效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於今年7月6日決定對該案先行予以立案,保障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減少當事人因等待公證認證文書造成的時間浪費。同時,告知原告代理人應於開庭審理前提供完成公證認證手續的授權委託材料,否則將按無權代理進行處理,並由原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疫情期間,在不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特事特辦』,能夠更有效地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促發展、穩預期、保民生的作用,符合國家『六穩』『六保』工作大局。此次『特事特辦』是南京海事法院為打造海事訴訟優選地所做出的司法實踐探索。」南京海事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線溝通,細緻調解,釋法明理化紛爭

  在了解到原、被告雙方主動選擇適用中國法並協議由南京海事法院進行管轄時,承辦法官表示:「當事人主動選擇『年輕』的南京海事法院作為變更後的協議管轄法院,是對我們法官海事審判專業性的認可,更是對我國努力打造面向世界的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信賴,我一定要認真辦理好這起涉外案件,為高質量護航『一帶一路』提供海事司法力量。」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作為被告的南京某船廠聯繫,得知雙方均存在調解合意,法官在仔細審查涉案證據、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多次線上聯繫雙方開展調解。

  線上辦案、網上開庭是南京海事法院疫情期間案件審理的主要模式,不僅方便了遠距離當事人尤其是涉外案件當事人不受地域限制參加訴訟,而且有效減少了疫情期間人員流動和聚集所產生的風險,本案的承辦法官亦積極利用線上方式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承辦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摸準當事人的脈搏,找準突破口,通過歸納整理無爭議焦點,一步步引導雙方當事人縮小爭議範圍,逐個解決爭議焦點,並重點圍繞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及付款金額居中調解,同時儘量反覆琢磨調解方案,以給雙方一個儘可能大的調解餘地。隨著調解進程的不斷深入,雙方的矛盾爭議也日漸減少。今年7月22日,當法院收到原、告代理人補充提交的授權委託的公證認證手續時,原、被告雙方已基本達成調解協議。不久後,法官在仔細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礎上,通過網際網路辦案方式向雙方代理人發送調解協議草稿,並根據雙方反饋的意見,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調整,經過多輪修改調整,調解方案獲得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

  隨後,雙方當事人來到南京海事法院籤訂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整個過程高效有序,不到20分鐘即順利完成。南京海事法院於當日作出民事調解書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生效。至此,這起持續時間長達5年的國際船舶建造合同糾紛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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