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曹雁南)4月28日,中國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5月15日前提交意見。
通知明確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具體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起草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從辦法實施主體、具體流程、施行時間等多方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問題做出規範。徵求意見稿指出,該辦法適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情形。而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適用本辦法。同時,該辦法明確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是指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申報主體,接受各級財政撥款(或財政補助收入)並在本社形成的權益。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其在財務會計科目上體現為所有者權益下的「專項基金」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明細科目的金額。
徵求意見稿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時,需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清算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解散清算,清算結果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同時,當出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情況時,應依法以包括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內的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在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徵求意見稿指出,清算組應當重新計量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剩餘財產中所佔份額,以專項基金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佔所有者權益的比例認定。同時,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
可以劃轉給財產所在地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持有。而清算組則應當將劃轉情況反映在清算方案中,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同時做好財產相關財務帳目、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移交工作。
另一方面,清償債務後剩餘的難以劃轉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清算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後出售,或者經縣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出售,出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上繳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上繳所在地區縣級財政部門國庫,收入統籌用於補充所在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補助資金或者支持所在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而因農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的,徵求意見稿表示,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當優先劃轉給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轉產轉業。清算組應當將劃轉情況反映在清算方案中,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清算組應當做好財產相關財務帳目、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移交工作。
徵求意見稿對於處置過程中違規違法行為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政補助項目和資金撥付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置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過程中,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據悉,該辦法定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京報記者 曹雁南 編輯 張牽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