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公司如果申請破產的話一般是要進行清算手續的,這樣的話就需要成立清算組,將相關的債務都解決清楚,最後才去工商部門申請註銷,但是對於破產清算時應收帳款到底要怎樣處理?
下面由李陽律師進行解答:
一、破產清算時應收帳款怎麼辦
破產清算未完結時,企業還是存在的,對其經營行為負責。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對於應收帳款應按照破產財產處理。破產財產由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我國法律稱破產管理人為清算組。
《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破產清算有應收帳款的性質
1、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首先,破產財產是一種廣義的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還包括財產權利。而人身權因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故不屬破產財產,如名稱權、名譽權等。其次,破產財產由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不屬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而應由權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產財產是用於破產清算分配的財產及財產權利。這一特徵包含以下內容:第一,法律設定破產財產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和保護破產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這一目的決定了破產財產的特殊用途,即必須用於破產分配。第二,破產財產並不等於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
3、破產財產由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我國法律稱破產管理人為清算組。行使破產財產管理處分權的主體既不是破產人,也不是破產債權人,而是清算組;清算組獨立於破產債權人和破產人,只對法院負責;清算組行使管理處分權並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利益。
4、破產財產具有動態性。這種動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在時間上,破產財產並不局限於破產宣告時債務人的財產,也包括破產宣告前一定時間內被債務人違法處置的財產,還包括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甚至包括程序終結後追加分配期內發現並追回的財產。在財產數額上,破產財產並不局限於破產宣告時的財產總額,在破產清算期間,其數額可能因某些原因而變化,如清理破產人因應收帳款所產生的數額變化。
按照規定破產清算時應收帳款應該要按照破產財產來處理的,這樣的話就比較簡單了,破產清算一般由清算組負責的,當這些債務處理清楚就可以去註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