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桂0305民初2022號
「本文共1411字,預計閱讀需3.7分鐘」
■ 基本事實:
原告系涉案樓盤的地產開發商。被告陽X、宋X、諸X系涉案小區11棟的業主,其認為原告欺瞞銷售、把商住樓當住宅樓賣給11棟購房者,私改規劃,將小區內綠化變成步行商業街,還將入戶門廳變成極其狹窄,門口遍布燃氣管道和閥門,存在安全隱患等。
2020年4月19日11時許,被告陽X、宋X、諸X等人在原告開發的項目售樓部前聚集、拉橫幅、高音喊話。橫幅中「無良信昌,虛假宣傳」、「信昌奸商喪盡天良、門廳似狗洞,公廁伴左右」等詞語。
事發後,該侵權行為被網傳至「百度貼吧」、桂林廣源國際社區業主2群、華潤中央公園業主群、潤鴻水尚業主微信群。同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穿山派出所、七裡店派出所到達現場進行勸阻,並將被告等人帶離現場。
2020年4月19日,桂林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X派出所分別以星公行罰決字[2020]00260號、[2020]00262號、[2020]002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對陽X、宋X、諸X等人作出罰款決定。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 原告起訴請求:
1、確認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2、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分別在其自身的微信朋友圈發布道歉文、在百度貼吧發布道歉文:「本人於2020年4月19日在桂林市棠棣之華項目售樓部前聚集、拉橫幅、高音喊話的行為侵害了桂林祺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及棠棣之華項目的名譽權,本人鄭重道歉!」;
3、判令被告承擔一部分原告為挽回名譽支付的廣告費損失10萬元;
■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原告售樓部前聚集、拉橫幅、高音喊話是否損害原告的名譽權,應否承擔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責任;被告是否影響原告房屋銷售,應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原告作為房地產開發商出售房屋給購房者,雙方形成商品房買賣關係,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購房者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屋存在改變容積率、綠化、外觀、布局等問題時,應當通過正當途徑向有關部門投訴尋求解決辦法,若得不到解決亦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訴訟。
但三被告在原告開發的「信昌棠棣之華」項目售樓部前聚集、拉橫幅、高音喊話。橫幅中卻有「無良信昌,虛假宣傳」、「信昌奸商喪盡天良、門廳似狗洞,公廁伴左右」等具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詞,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故意,給原告及其開發的項目在名譽上造成惡劣的影響,導致其社會綜合評價降低,構成名譽侵權。
根據法律規定,三被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法律責任。
由於三被告拉橫幅的行為被網傳至「百度貼吧」、桂林廣源國際社區業主2群、華潤中央公園業主群、潤鴻水尚業主微信群,原告要求三被告在「百度貼吧」中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法律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對原告要求三被告在其自身的微信朋友圈發布道歉文,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至於原告主張的10萬元的廣告費損失,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不能證明其是為了消除影響而額外支出的廣告費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認為拉橫幅屬正當的維權行為作為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 一審法院判決:
被告陽X、宋X、諸X應在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百度貼吧」發表道歉信,向原告桂林祺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信內容為:「本人於2020年4月19日在桂林市棠棣之華項目售樓部前聚集、拉橫幅、高音喊話的行為侵害了桂林祺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及棠棣之華項目的名譽權,本人鄭重道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百度貼吧」公布判決書主要內容,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