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徐新建,男,漢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縣。
被告: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蕭縣龍城鎮世紀大道西段,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413220982052491。
法定代表人:胡慶生,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建華,該局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琳,上海源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新建訴被告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蕭縣市場監管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於2020年7月7日立案後,在法定期限內向蕭縣市場監管局送達了行政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於2020年8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新建、被告蕭縣市場監管局的分管負責人李龍及委託訴訟代理人朱建華和馬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新建訴稱,其向蕭縣市場監管局投訴蕭縣王寨鎮天加惠超市銷售的醬牛肉和「裕豐」牌雞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醬牛肉單價45.8元/斤,低於成本價,口感無牛肉香味,為假牛肉。「裕豐」牌雞翅,包裝上加貼天加惠超市標籤,但沒有加貼動物檢疫合格標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蕭縣市場監管局未依法進行核實,作出具體處理決定,於2020年4月29日給予徐新建書面回復,不符合規定,屬於行政不作為。為此,徐新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蕭縣市場監管局限期依法履行對醬牛肉的真假予以核實,確認天加惠超市銷售的「裕豐」牌雞翅不符合食品檢驗合格的要求,並給予天加惠超市相應的處罰的法定職責。
徐新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1.投訴書、掛號信信封及條碼各一份,證明徐新建向蕭縣市場監管局進行了投訴;2.照片三張及購物小票五張,證明徐新建在天加惠超市購買過醬牛肉和「裕豐」牌雞翅;3.《關於徐新建投訴處理情況的回覆》,證明徐新建的投訴已經被蕭縣市場監管局受理,但蕭縣市場監管局作出的回覆不符合法律規定。
蕭縣市場監管局辯稱,1.徐新建訴訟請求不具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起訴條件,且其所述的事實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裁定駁回其起訴;2.關於其投訴天加惠超市「假醬牛肉」問題,蕭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後,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現場核查,查驗了天加惠超市的資質和涉案醬牛肉的進貨資料、供貨方資質及檢驗檢疫證明,因徐新建與天加惠超市就牛肉質量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進行檢驗,蕭縣市場監管局已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訴舉報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及時書面告知徐新建提供與天加惠超市協商一致、共同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技術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採取調解的方式來處理;3.關於徐新建投訴天加惠超市「裕豐」牌雞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問題。蕭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後,在法定期限十五日內到天加惠超市進行了現場核查,未發現現場銷售「裕豐」牌雞翅,未查到「裕豐」牌雞翅進銷貨記錄,天加惠超市提供了其實際銷售的雞產品的索證索票及合格證明文件。天加惠超市沒有銷售「裕豐」牌雞翅,徐新建提供的貼在購物方便袋上的照片,可能是其買超市其他雞翅貼上去。其僅提供照片,沒有提供實物,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天加惠超市銷售「裕豐」牌雞翅。為此,蕭縣市場監管局書面告知徐新建完善證據,並多次電話和其溝通,徐新建未回話,也沒有進一步完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現無證據充分證明天加惠超市確實銷售「裕豐」牌雞翅的情況下,亦不能作出行政處罰。綜上,徐新建訴稱蕭縣市場監管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蕭縣市場監管局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1.投訴書、徐新建身份證、超市購物小票、三張照片複印件,證明徐新建的投訴事項;2.2020年4月24日對蕭縣天加惠超市的現場筆錄、照片9張、2020年4月27日對郝秀英的詢問筆錄,證明蕭縣市場監管局在接到投訴後,按照投訴舉報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時對徐新建提供的線索進行了核查,核查結果不能證明天加惠超市銷售了「裕豐」牌雞翅;3.天加惠超市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郝秀英的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天加惠超市具備經營資質;4.滷牛肉供貨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銷貨清單8張、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三張,證明天加惠超市實際經營的醬牛肉商品供貨方資質和產品檢驗檢疫是合格的,手續齊全;5.冷凍分割雞肉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雞肉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清單13張、速凍雞肉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證明天加惠超市實際經營的雞產品供貨渠道具備相應的資質,產品檢驗檢疫合格,手續齊全,沒有徐新建投訴的「裕豐」牌雞翅;6.2020年4月29日蕭縣市場監管局作出的《關於徐新建投訴處理情況的回覆》、電話撥打記錄、郵寄單及查詢情況,證明蕭縣市場監管局在法定期限內對徐新建的投訴事項進行核查後就相關事項進行了回復,蕭縣市場監管局履行了法定職責;7.投訴舉報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證明蕭縣市場監管局履行了法定職責。
經庭審質證,(一)徐新建所舉證據,蕭縣市場監管局質證認為,1.對證據1中投訴書與其收到的2020年4月18日投訴書內容和落款時間均不一致,對信封和查詢單的真實性無異議;2.對證據2中購物小票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不能證明天加惠超市銷售「裕豐」牌雞翅;徐新建沒有提供實物,對照片真實性不予認定,照片中「裕豐」牌雞翅包裝袋上結算標籤不能證明是天加惠超市所貼,不排除其將購買其他雞翅的小票貼在「裕豐」牌雞翅上;3.對回復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能證明蕭縣市場監管局將核查的情況告知了徐新建,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投訴舉報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徐新建辯駁,認為蕭縣市場監管局在接到投訴後未將其要求鑑定的意見向天加惠超市傳達,沒有進行相關調查核實線索,也沒有組織調解,其回復不能成立。(二)蕭縣市場監管局所舉證據,徐新建質證認為,1.不能證明天加惠超市沒有銷售「裕豐」牌雞翅,不具有關聯性;2.蕭縣市場監管局對其投訴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及時核實並給予回復,而不能一直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3.蕭縣市場監管局檢驗醬牛肉真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證明其核查的牛肉就是徐新建購買的醬牛肉;4.蕭縣市場監管局針對徐新建的投訴僅作出一個書面回復,沒有作出相關的結論,說明蕭縣市場監管局對其投訴未進行核實。蕭縣市場監管局辯駁,認為1.根據投訴舉報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其在接到徐新建的投訴後及時對醬牛肉進行了核查,天加惠超市提供了其售賣的牛肉檢驗檢疫合格證書,徐新建主張牛肉不合格,雙方存在爭議,需要進一步檢驗檢測,應由雙方共同委託,不是由蕭縣市場監管局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檢驗檢測;2.蕭縣市場監管局在2020年4月27日對天加惠超市進行了現場核查,沒有查到其銷售「裕豐」牌雞翅的記錄,已書面回復徐新建。綜上,其對徐新建的投訴處理並無不當。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為:(一)對徐新建的證據認證為,1.證據1中投訴書與蕭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書內容及時間不一致,應以行政程序中蕭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書為準,對徐新建舉證的投訴書不予認定,對掛號信信封及條碼真實性予以認定;2.蕭縣市場監管局對購物小票真實性無異議,對購物小票真實性予以認定;照片中包裝袋顯示「裕豐食品」鮮雞翅與包裝袋上標籤貼載明「雞翅中」名稱不一致,標籤貼「雞翅中」的重量與當日購物小票中載明同樣價格「雞翅中」的重量不一致,與徐新建當庭陳述購買幾袋「裕豐」牌雞翅,用一個白色塑膠袋包裝後,標籤貼在白色的大包裝袋上不一致,且當日購物小票顯示不同時段購買的均是「雞翅中」非「鮮雞翅」,總價格亦非照片中標籤貼上的價格,故該照片達不到徐新建證明目的,不予認定;3.蕭縣市場監管局對書面回復真實性無異議,經審核,對證據3真實性予以認定。(二)對蕭縣市場監管局的證據認證為,徐新建對蕭縣市場監管局提供的證據真實性未提出異議,經審核,對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證據的分析認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20年4月22日,蕭縣王寨鎮市場監督管理所收到徐新建交郵的2020年4月18日投訴書、身份證複印件、超市購物小票以及照片三張。投訴書稱天加惠超市銷售的「醬牛肉」沒有牛肉應當有的香味、口感,應當是假牛肉;「裕豐」牌雞翅包裝上沒有加貼動物檢疫標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確認該產品沒有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2707-2016第3、1規定,「裕豐」牌雞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依法查處,並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徐新建提供的2020年4月6日兩張購物小票分別顯示購「雞翅中」重量為1.9116kg、1.8939kg、2.8611kg,沒有其提供照片中標籤貼上載明的2020年4月6日所購1.912kg「雞翅中」的購物小票。照片中食品包裝袋上載明的是「裕豐食品鮮雞翅」,而非購物小票及標籤貼上載明的「雞翅中」。徐新建庭審陳述其當天所購雞翅均放在白色塑膠袋裡封口後,貼標籤。2020年4月24日蕭縣市場監管局對天加惠超市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製作了現場筆錄,4月27日對天加惠超市負責人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進行現場拍照,調取並核查了天加惠超市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超市經營者郝秀英的身份證,天加惠超市提供了滷牛肉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及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銷貨清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冷凍分割雞肉生產商的營業執照及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雞肉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及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等檢查材料。2020年4月29日蕭縣市場監管局作出《關於徐新建投訴處理情況的回覆》,內容為:我局於2020年4月22日接到你投訴蕭縣王寨鎮「天加惠超市」經營「醬牛肉」和「裕豐」雞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註一事,執法人員進行了核查,現回復如下:1、你投訴提出的「天加惠超市銷售的醬牛肉沒有牛肉應有的香氣和口感,應當是假牛肉」缺乏依據,根據投訴舉報辦法第二十條:「需要進行檢定、檢驗、檢測、鑑定的,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技術機構承擔」之規定。你應提供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技術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2、我局執法人員對天加惠超市現場檢查冷凍食品未發現「裕豐」牌雞翅銷售,經查驗被投訴人的進銷貨記錄未查到「裕豐」牌雞翅記錄,被投訴人提供了其他冷凍食品的索證索票及合法證明文件,對於你提供的照片,經詢問被投訴人不予認可,被投訴人表示沒有銷售過「裕豐」牌雞翅食品。鑑於以上情況,請你完善相關證據材料。2020年4月28日蕭縣市場監管局通過郵政專遞向徐新建送達了該回復。徐新建對該回復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投訴舉報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徐新建反映蕭縣王寨鎮天加惠超市經營中的問題在蕭縣市場監管局轄區內,無論屬於投訴還是舉報,依照上述規定,蕭縣市場監管局均有權處理。
投訴舉報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訴人的姓名、電話號碼、通訊地址;(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本案中,徐新建雖購買天加惠超市食品,但其「投訴書」中未載明其與天加惠超市之間有消費者權益糾紛或實際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其「投訴書」所稱侵犯其合法權益,沒有明確何種權益,屬請求不明確。其「投訴」事項不符合上述投訴舉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關於投訴的規定,不屬於投訴。對徐新建自認為反映的問題是投訴,蕭縣市場監管局應給予釋明,並要求其明確投訴請求以及與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蕭縣市場監管局未作釋明工作,直接認定為投訴,並以投訴處理程序進行回復,亦屬不當,應予糾正。徐新建反映天加惠超市涉嫌銷售的假醬牛肉和「裕豐」牌雞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符合投訴舉報辦法第三條第二款關於舉報的法定定義,應屬於舉報。依照上述規定,蕭縣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投訴舉報辦法中有關舉報處理程序對徐新建的舉報行為予以處理,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徐新建。其依據投訴舉報辦法關於投訴的規定對徐新建反映天加惠超市銷售假「醬牛肉」和「裕豐」牌雞翅作出回復,屬適用法律錯誤,且回復的內容表明該回復系一個行政程序性行為,非最終結論。另,需要說明的是徐新建未按照要求提供其手機錄製視聽資料,應視為其放棄提供手機錄音視聽資料證據的權利。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原告徐新建舉報天加惠超市銷售假醬牛肉和未經檢疫、檢驗「裕豐」牌雞翅的事項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並在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上訴費,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 *
人民陪審員 吳**
人民陪審員 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