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於違法廣告行為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又損害同行競爭者的利益,同時亦會對整個市場秩序造成損害。
因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於虛假廣告行為進行查處,目的在於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整個市場經濟秩序。
故,雖然對於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權與投訴權是包括消費者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享有的,但上述權利並不專屬於某一特定權利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告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查處,系維護公共利益,並非為保護特定權利人的個人利益。
因此,某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涉案告知單並非為了保護特定舉報人的權益,市場監管總局認定馬某與某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行為之間不具有利害關係正確,馬某不具有針對涉案告知單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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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終203號
市場監管總局針對馬某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於2019年7月24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國市監複議〔2019〕86號,以下簡稱被訴決定書),主要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應當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馬某認為被舉報企業涉嫌存在虛假廣告的行為向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市場監管局)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六條 第二款 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某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材料後依照相關規定將涉嫌違法的案件線索交由某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澱市場監管局)調查,並依照馬某要求將移交辦理情況書面告知馬某,已依法履行了相關職責。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反映相關企業存在涉嫌違反廣告法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相應處理,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廣告行為,加強對廣告活動的規範,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並非為了保護特定的舉報人的權益。
故馬某作為舉報人與某市場監管局對被舉報企業涉嫌違反廣告法行為調查和移交處理等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係,不具備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駁回馬某的行政複議申請。
馬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書,重新作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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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3月22日收到馬某現場提交的舉報材料,被投訴人為瀋陽某整形外科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朱某及46家網站,其投訴請求為:1.核查某醫院資質標準,被投訴人違反廣告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明知服務有缺陷仍為馬某提供服務,依法處理被投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被投訴人欺詐消費應退還馬某醫療費85630元,並賠償服務欺詐增加賠償金277890元,其中頦成型手術收費但未做,小計363520元,以及被投訴人收取頦部提升手術費7000元,但被投訴人未給做,欺詐消費賠償21000元,共384520元;3.賠償馬某住院誤工費2012.7元,護理費2012.7元,夥食補助費350元,營養費350元,交通費600元,檢查費565元,維權合理支出3000元,及服務缺陷造成損害損失兩倍懲罰性賠償金17780.8元;三次複診,被投訴人未進行複診以及向被投訴人索取病例、醫大三維CT檢查而產生的損失誤工費1725.2元,交通費100元及其兩倍3650.4元,本項共計23146.8元;4.被投訴人賠償馬某依鑑定結論計算出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同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取出手術採用的金屬釘取出費用及損害後果損失由被投訴人承擔;以及後續修復治療費、交通費、差旅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及另加本項金額的兩倍服務缺陷造成損害懲罰性賠償金;5.被投訴人承擔本案鑑定費、因鑑定及本案發生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費、夥食補助費、誤工費數額依據結案發生最後一次後統計匯總提出。
某市場監管局於同年3月27日對馬某進行電話回復,馬某要求進行書面回復,故其於同年4月1日作出《投訴舉報告知單》(以下簡稱涉案告知單),主要答覆內容如下:針對馬某反映的「新某網」等網站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情況,經調查,除「優某網」上名為「某整形」的帳號發布的三條視頻屬於廣告法所調整的商業廣告以外,馬某舉報的其他網站發布的內容均為機構簡介、行業新聞、招聘信息等非廣告信息。
對於「優某網」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情況,某市場監管局已按有關規定轉交海澱市場監管局進行調查,最終結果可向海澱市場監管局詢問,由海澱市場監管局給予回復。
某市場監管局於同日向馬某郵寄涉案告知單,馬某於同年4月3日籤收。
馬某不服,於同年5月26日向市場監管總局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請求為:依法撤銷涉案告知單,依法認定涉某市場監管局屬轄24家網站及國內其餘22家網站經營者違法責任及連帶賠償責任。
市場監管總局於2019年5月27日收到,後向某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某市場監管局於同年6月27日作出《行政複議答覆書》,並將該答覆書及證據材料送達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於同年7月24日作出被訴決定書,並於同年7月30日向馬某郵寄,馬某於同年8月1日籤收。
馬某不服被訴決定書,於同年8月13日訴至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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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應當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因此,申請人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是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前提條件。
本案中,馬某認為「新某網」等46家網站實施了虛假廣告行為,向某市場監管局提出舉報,因對某市場監管局對此舉報事項作出的涉案告知單不服,進而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廣告法第一條規定,該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同時,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違反廣告法的行為。
由於違法廣告行為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又損害同行競爭者的利益,同時亦會對整個市場秩序造成損害。
因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於虛假廣告行為進行查處,目的在於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整個市場經濟秩序。
故,雖然對於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權與投訴權是包括消費者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享有的,但上述權利並不專屬於某一特定權利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告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查處,系維護公共利益,並非為保護特定權利人的個人利益。
因此,某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涉案告知單並非為了保護特定舉報人的權益,市場監管總局認定馬某與某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行為之間不具有利害關係正確,馬某不具有針對涉案告知單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馬某關於其因虛假廣告誤導其消費並受到損害,故而與涉案告知單存在利害關係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被訴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在作出被訴決定書的過程中,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理、作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送達等程序,行政複議程序亦合法。
綜上,馬某請求撤銷被訴決定書的訴訟理由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的規定,判決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
馬某不服一審判決,以其是廣告受眾之一、是消費者,深受廣告或宣稱其害、是利害關係人等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書,重新作出行政複議。
市場監管總局未提出上訴答辯意見。
一審卷宗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本院。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對此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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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馬某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涉案告知單,依法認定涉某市場監管局屬轄24家網站及國內其餘22家網站經營者違法責任及連帶賠償責任。
市場監管總局作出上述被申請作出內容的行政複議決定的前提,應是某市場監管局具有馬某申請其作出相關處理的法定職責。
依據廣告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規範及本案查明的事實,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某市場監管局收到馬某的舉報材料後將涉嫌違法的案件線索交由海澱市場監管局調查處理,並將移交辦理情況書面告知了馬某,已依法履行了相關職責。
馬某仍要求某市場監管局履行查處職責,缺乏相應的請求權。
市場監管總局認定馬某與某市場監管局作出的移交處理等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係,不具備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資格,並通過作出被訴決定書,駁回馬某的行政複議申請,上述處理並無不當。
綜上,市場監管總局接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所履行的行政職責並無不當,馬某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馬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馬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來源:質量雲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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