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 | 個人與組織:中國社會結構的隱形變化【「中國70年社會變遷與結構轉型」】

2021-03-01 社會學院

回看改革開放40年以及新中國成立70年來中國社會結構的變化,我們尤其要關注這些變化有哪些重要的趨勢,以及它導致了什麼樣的結果。

社會學對於社會結構變遷的主要切入點,主要在社會分層方面。毫無疑問,過去40年,中國的社會分層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前段時間我聽清華大學李強教授說到社會分層的最新數據:中國中產階級比例,最保守的估計,已經接近27%-28%,預計未來還會繼續增加。

在本文我則想討論另外一個觀察,我認為它非常重要,但迄今為止,較少而且很難用定量數據來展示,因為它基本上不是經濟收入或職業聲望的自然分層問題。因此,我想重點勾勒出中國社會組織結構的這種變化,也可稱為「隱形變化」。

具體而言,我關注的重心是在過去70年中,中國社會發生了哪些個人和組織關係的歷史性改變?從政治社會學角度看,這些組織關係變化的意義又是什麼?

回顧過去70年,可以說中國社會的組織結構發生了兩次重要改變,這兩次改變的主題都是個人和組織的關係。與此相關的結果是,個人通過組織與國家中心體制的連接渠道出現變化。如果以1949年和1979年作為分段,兩次改變大致分屬兩個趨向。

1949年起始,中國出現了一次自上而下的社會重組,建立了一個較為集中的社會組織架構,而1979年以後則出現了組織的分化。這兩次變遷的基本特徵,如果允許我用最為簡單的學術語言概括,一個是組織結構的集中,一個是組織結構的分化。在前一種情況下,各種組織基本是同質的、相互具有行政聯繫和等級位序;而後一種情況則是組織的異質化現象,相互之間不具有和前者類似的行政聯繫和等級位序。

作為討論的起點,我們有必要先運用一個理想形態的區分來簡化現象,以突出兩種組織結構的標準特徵。分化後出現的新型組織主要是市場組織。市場組織間關係的特點在於,在利益和目標不同甚至是衝突對抗的、但地位(相對)自主、權利(相對)對等的角色之間,通過同意、交易與交換展開合作。而分化前主要是一種科層組織架構。科層組織間關係的特點,則是在利益和目標一致(至少是非對抗)、權屬級別分明、地位不自主、權利亦非對等的行動體之間,通過等級命令和支配展開合作。

二者之間重要的差別在於,組織間的權屬(權力與隸屬)關係差異:在責任和使命方面,市場組織各自分立、相互競爭,他們不是一個整體,更不具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標。而科層組織理論上是一個責任整體,其中的各個部門權限有別,但共享一致的利益、目標和使命。

簡言之,這兩種組織和國家中心體制的關聯不同,在其中的個人和組織的關係也不同。

先看1949到1979年這30年。

建國初期社會重組的非常重要的內容,是建立了「公家」,這完全是一個新的組織形態,在之前的社會形態中是沒有的。進入到國家建立的組織中工作,叫作公家人,吃公家飯。由公家成立的組織遍及城市和鄉村,成為人們生產和工作的單位。通過一系列組織活動和人事管理——諸如檔案、填表、學習、改造和培訓等,公家單位逐步推行了新的組織觀念和行為標準。組織對個人的管控及責任和今天的市場組織也有區別。我去年指導的一篇學生論文,對幾十份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青年人的私信進行了研究,發現當時青年交流的一個重要主題,就是如何取得個人的「進步」。這裡的進步是按照公家組織的標準,而不是過去個人或家庭的標準。公家組織的建立,推動了一系列新的行為標準,構建了一個完全不同於家庭歸屬的單位歸屬。

藉助一系列新的行為標準的推進,公家組織建立了管理權威,同時提供了資源的分配,比如就職、升遷、庇護、利益傳輸和福利,通過這些組織職能,實際上將個人和公家,也即國家的體制聯繫起來了。多數個人通過工作進入公家組織,才能建立起和國家中心體系的制度化關聯,這是70年組織結構的重大變遷。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組織具有非常獨特的特徵,跟其他的社會組織是不一樣的。這些組織中的多數,本身不是政府機構,但承擔不少公共職能,我曾在一篇文章中稱它為政府的基層代理。以回應性訴求為例,比如退休人員要提高工資,單位必須回應,根據國家政策予以解決;公家組織和國家的關聯,可以制度化地連接起退休人員和國家的政策救助。應責、代表、連接和庇護職能,是和單位對個人的管理控制捆綁在一起的。單位不得不「代表」其成員的利益,「應責」解決其成員的問題。宏觀地看,這個社會組織的結構,通過層層行政聯繫,形成了社會訴求向中心傳遞的組織化通道,把個人和國家聯繫起來,使多數人都被覆蓋於其中。如果個人身邊有應責單位,就能有組織渠道關聯至政府部門。

從政治社會學的視角來看,單位的這些功能,就是一種基層社會利益的糾錯和平衡機制,因為很多人面臨不公正問題,單位就有義務協調解決,這是它的不成文責任。而社會秩序的安定,多數也是依賴這些基層的糾錯和利益平衡系統達成的。現在中年以上的人應該都有深切的體會,過去個人有問題,基本上是找單位領導解決,而不用進入公共系統,個人在外面陷入糾紛,也通常是被送回到單位處理。今天在一些體制內單位中,我們還能看到這一管理模式的延續。

由於單位組織是跨階級階層、跨民族邊界的,它的等級序列主要不是在個人和組群之間,而是在行政組織之間。所以,階級、階層、民族和職業,這些在其他社會中舉足輕重的利益組織化單位,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較弱,這顯然和上述特殊組織結構作為利益調節機制的「中和作用」有關。

這是70年個人和組織關係變化的重要現象。

再看1979到2019年這40年。

一個新的發展趨向開始出現——組織的分化。最明顯的就是,在上述組織結構之外,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經濟或社會組織。我們區分二者,社會用語一般稱體制內或體制外組織。

近40年來,在體制內組織就業的人數逐步下降,在體制外組織就業的人數迅速上升,體制內外組織覆蓋人群的基本比重在發生重大變化。(見圖1)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李春玲的研究,2017年的數據是城鎮就業者中約有82%在體制外組織裡工作,而不是在體制內,這是一個非常巨大的變化。(見圖2)

關於不同所有制企業的佔比,2015年的數據顯示,私有、民營、混合所有、外企等以及各種社會性組織,已經佔到70%以上;而國有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等,我們叫體制內的組織,加在一起大約只有1/4不到。(見圖3)

可以看到,這40年的一個潛在變化是,大部分的人實際上在市場組織中工作,體制內的組織通道覆蓋的人群大幅度減少。新組織由市場而生,它們不是同質化的,利益有別,雖有大小,但不設等級,通過合約形成自主選擇的關聯,而非由公家建立相互關聯。更重要的是,這些組織的基本角色和體制內組織不同,它們不是政府代理,也不必增加成本,對就職人自動承擔代表、應責、庇護和協調的職能。就這一點相比照而言,其中的個人和組織的關係,顯著區別於體制內科層組織。因而,處在不同組織裡的個人,和國家體制的關聯是完全不一樣的。

這個變化意味著什麼呢?它意味著對很多人而言,他們身邊的應責組織——基層利益平衡機制的悄然減弱:個人解決問題的制度化渠道——在基層廣泛存在的中介(政府代理)組織——在他們身邊消失了。這也是第二次個人和組織關係的重要改變。因為,對於成千上萬的個人來說,應責組織的存在,就等於在結構位置上,擁有組織化的利益傳輸通道。

有組織通道和無組織通道的人,解決個人訴求的能力差距非常明顯。唐文方教授的統計發現,在黨政機關裡面工作的人,解決個人問題的能力,比在黨政機關外工作的人高八倍還多。為什麼高?是他個人能力強嗎?不是的,完全是因為他所在的工作單位是他的應責組織,他可以通過這個組織提出訴求,解決問題。

宏觀地看,工作單位作為基層利益平衡機制的作用的確大幅度下降,可以從下圖數據得到證實。(見圖4)

顯然,1949年以來通過科層組織建立的關聯紐帶,將個人和責任組織乃至國家體制聯繫起來。而這種關聯的作用在組織分化條件下降低了。如果有四分之三的人身邊沒有了解決問題的責任組織,基層的利益平衡和糾錯機制如何工作?解決問題的訴求自然就會另尋渠道——比如,進入網絡或公共政治舞臺。

社會公正感分歧呈現的類別,也可以間接證實這種變化的影響。根據人民大學CGSS的數據分析我們發現,在體制內和體制外組織工作的人,對社會問題的看法也顯現出一些可辨識的差異趨向。這一特別情況正是轉型社會組織結構的變化使然。體制內組織提供的個人和國家體制的對接,解決了個人生存中的很多問題,但對於體制外組織來說,它們沒有處在科層組織體系中,這個對接沒有建立。這就是為什麼大量體制外組織建立了公關部門,他們需要和政府聯繫來保護自己的發展利益,而體制內單體已經有了這樣基本通道,所以不大需要再這樣做。

上述組織結構的變化,對於社會整合、政治認同、社會治理都提出了重要挑戰:我們現在的基層利益平衡機制,都產生於之前的社會結構,它們已經脫離了變化的社會現實。比如,基層的代表機制,主要吸納的是體制內而不是體制外的勞動者,但體制外組織已經成為多數人就職的場所。他們的結構地位缺少和國家體系組織通道的對接,他們解決問題的組織渠道較少,所以公正感普遍低於體制內人群。為什麼社會中部分人對於體制的政治認同在減弱?為什麼舊的利益協調機制效力在下降?為什麼制度運行的成本在不斷提高?從個人和應責組織關係的變化,其實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地解答這幾個問題。

就此而言,適應社會分化的組織結構狀況,建立新的利益平衡的機制,增強體制外人群和責任組織乃至國家中心體制的組織化關聯,提升差異性組織類別的社會吸納覆蓋,迫在眉睫且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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