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記者 馬先震 孫辰煒)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系崑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區分行勝利路支行員工王某祁詐騙罪案終於落下帷幕,當事人王某祁上訴未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決定維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即被告人王某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責令其向被害人秦某退賠人民幣41.78萬元;向被害人薛某及其親友退賠人民幣91.85萬元;向被害人範某退賠人民幣73.43萬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賠人民幣22.89萬元;犯罪工具蘋果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2020年12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王某祁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新0203刑初52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裁定書顯示,當事人王某祁,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原系崑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區分行勝利路支行員工,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祁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通過虛構能夠幫助購買銀行內部高額理財產品、辦理銀行免息貸款等方式,先後騙取被害人秦某、薛某及其親友、範某、王某人民幣229.9502萬元(以下幣種同)。具體事實如下:
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轉讓理財產品、投資平安陸金所理財、朋友住院用錢等為由,騙取秦某41.7825萬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為由,騙取被害人薛某及其親友91.8494萬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為由,騙取被害人範某73.425萬元。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幫助辦理免息貸款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22.8933萬元。
此外,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祁利用其擔任崑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分行勝利路支行綜合櫃檯業務員的職務便利,將在該行辦理轉帳支票業務的客戶資金37.69萬元轉入其丈夫李某1號碼為×××的崑崙銀行卡中,後經多次轉帳,將其中29.15萬元用於網絡賭博。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祁向其單位負責人投案,後其家人向該行退賠現金37.69萬元。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祁因上述詐騙事實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29萬餘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客戶資金用於網絡賭博,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32年6月30日止);責令被告人王某祁向被害人秦某退賠人民幣41.78萬元;向被害人薛某及其親友(孫某、張某、趙某、任某、唐某、劉某、朱某)退賠人民幣91.85萬元;向被害人範某退賠人民幣73.43萬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賠人民幣22.89萬元;犯罪工具蘋果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裁判文書網於2020年12月6日發布的《王某祁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2020)新02刑終90號)顯示,原審被告人王某祁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王某祁及其辯護人上訴稱,本案案情未被審清,涉案金額核算有無,減輕情節認定有誤。理由為:1.罪名認定不清,因以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佔罪論處,不應以詐騙罪判處;2.涉案金額有誤。上訴人與薛某、任某的欠款應重新核對;3.全案自首未認定;4.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理的意見,理由為:上訴人有坦白情節,有悔罪表現,認罪認罰,無前科、無劣跡,自首;上訴人挪用資金僅10日已全部歸還,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上訴人王某祁犯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法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某祁利用了被害人對其具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錯誤認識,虛構可以幫助被害人購買到銀行內部的高額理財產品或可以辦理銀行的免息貸款等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投入網絡平臺進行賭博,共計229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詐騙罪正確。上訴人王某祁實施的犯罪行為,客觀上與其在銀行所從事的綜合業務崗位職務沒有關係,並不是利用其自身職務或崗位上的地位或權利,不是通過主管、管理、保管等等職務行為騙取被害人財物,上訴人對於罪名認定的上訴理由,不予採納;上訴人提出的全案系自首的理由,經查明:王某祁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前向單位領導陳述了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此事實部分依法應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實施的詐騙犯罪事實是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的報案後依法查明的,非上訴人主動投案交待的,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上訴人所提出的涉案金額有誤的理由,經查:一審法院已審理清楚,依法認定正確;在案並無任某的報案材料,依法不在審理範圍;對於上訴人和辯護人所提出的其他的理由和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亦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崑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9日,註冊資本102.88億元。崑崙銀行的前身是克拉瑪依市商業銀行,2009年4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通過增資控股了克拉瑪依市商業銀行,2010年4月正式更名為崑崙銀行。 截至2017年底,崑崙銀行資產總額3175.25億元,同比增長8.29%,全年淨利潤為29.68億元,同比增長16.3%,不良貸款率1.57%。在新疆、北京、陝西、黑龍江等省市區設立了9家分行級機構,分支機構數量達到85家,員工總量達到2954人。2020年3月9日,「2019年中國銀行業100強榜單」發布,崑崙銀行排名第39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