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01期
轉自:歷史與秩序
內容提要:目前國內普遍將西文feudal、feudalism與中文「封建」對譯,實屬不妥。最初的漢學家和中國學者(包括嚴復在內)並不這樣做,嚴復譯feudalism為「拂特製」。20世紀受西方古典進化論的影響,將西歐feudalism抽象化,按照西歐的模式解讀中國和世界,據此嚴復首先將feudalism與「封建」對譯,從此西歐和中國有了相同的「封建社會」。本文從學術史,特別是從實證分析和理論分析兩方面,闡明西歐feudalism是歐洲歷史發展的產物,只屬於歐洲;中國的先秦是封建制,而且惟其符合中文「封建」之本義;秦代至清代是皇權專制制度。它們本是三個不同的概念,誰也不能涵蓋誰,就中西中古社會而言則屬於前近代時期不同的社會形式,不應該貼上同一個標籤。
「封建」、「封建主義」等詞彙在當今中國可謂俯拾地芥:將秦代至清代兩千多年的傳統社會稱為封建社會,將帝王稱為封建帝王,制度當然也是封建制度。「封建」話語不僅流行於學界,而且深入坊間,迷信是封建迷信,包辦婚姻是封建婚姻,個人崇拜是封建遺毒等。另一方面,在歐洲,「封建社會」是前資本主義社會,西歐「封建社會」只經過幾百年就長出近代文明,故西方學者至今仍在回顧和反思他們中世紀的價值,反思中世紀與近代文明千絲萬縷的聯繫。(註:年鑑學派第三代學者勒高夫所寫的《中古文明》是一部關於西歐中世紀的全面、系統的綜合之作,作者在英文版序言中指出,該書的主旨在於說明:中世紀是一個充滿暴力,生活條件嚴酷的世界,同時也是特別具有創造力,奠定西方文明發展基礎的時代。(J.Le Goff,Medieval Civilization 400—1500,Oxford,1988))
問題是,封建主義概念的本質是什麼,有沒有一個可以涵括中西的封建主義?不論要深入認識西歐與中國的過去,還是要進行中西歷史比較,該問題都是不可迴避的。此外,從基礎教育和對外交流角度講,也需要將「封建」概念明晰化和規範化。
先從中國方面說起。
一、「封建主義」概念在中國之由來
中國古代的「封建」實為「封土建制」、「封邦建國」的簡稱。大規模「封建」的事實發生在西周建國初年。滅掉「大邑商」後,地處西陲的周族如何統治這幅員廣闊的土地,於是分封制度應運而生。分封的用意,是讓王族的親戚子弟率領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裝據點,以此為依託控制各個地區,從而形成拱衛宗周的態勢。被封諸侯在封國內有世襲統治權。周天子是各封國諸侯的「大宗」,作為「小宗」的諸侯國必須服從命令,定期朝貢,提供兵役。顯然,先秦的「封建」有兩重要義:其一,在形式上建立武裝據點,解決幅員遼闊的國土(即家族)安全問題,防衛目標主要是異姓種族;其二,封國的原則是血緣關係,目的在於維護王族一姓的統治。司馬遷稱其為「褒親親,序骨肉,尊先祖」(註:《史記·三王世家》。),所謂「親親建國」。
封建制度在春秋戰國之際逐步瓦解,秦統一後,全面推行郡縣制。實際上,終先秦之世,「封建」一詞很少使用;倒是秦漢以後,有郡縣製作為對立物,「封建」的特點才突顯出來,該詞出現的頻率也增加了。二者孰優孰劣的爭論,從秦漢以來迄未停止,分封制也遲遲未絕跡,只是漸行漸遠,不再佔據主流。「封建」概念也發生了一些變化,魏晉以降,封爵而不治民的制度也沿用「封建」之名。宋元時代,李昉等輯《太平御覽》設「封建部」五卷。繼之,馬端臨寫《文獻通考》設「封建考」十八卷,一方面把「封建」從西周追溯到黃帝時代,另一方面又把秦漢至唐宋封爵而不治民(或曰「封」而不「建」)的制度也囊括其中。後者可稱為「轉義的封建」。總之,無論西周封建還是後來轉義的封建,一直到清末,人們對「封建」一詞的理解沒有多少變化,如果說有所變化,那就是後來的主要著眼點在於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甚至清末民初關於聯邦制還是聯省自治的辯論,仍然在體制的含義上使用「封建」一詞。(註:例如,李大釗1916年在論及省制問題時,就上溯至封建與郡縣論,「古無集權、分權之語也。有之,則內重外輕雲者,足當集權之義;外重內輕雲者,足當分權之義焉。於是右集權者,則謳歌郡縣;右分權者,則想望封建。求之往籍,封建與郡縣之論戰,蓋至今而猶未有以決也。」(李大釗:《省制與憲法》(1916年),《李大釗文集》(1),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4—230頁))但無論如何,此時中國的「封建」與「封建主義」無關,國人多數還不知西歐莊園或「莊園制」為何物,知者也不認為二者是一回事因而與之相聯繫。
所以,最初的漢學家從不將中文「封建」譯為feudalism。例如,19世紀英國漢學家李雅各(James Legge,1815—1897)翻譯了不少中國古典經書,遇有「封建」字眼,從不譯為feudalism,如《左傳》中「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譯為:raised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 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that they might act as fences and screens to Zhou(大意是:讓王族的親戚去統治諸侯國,以此作為周的屏障)。又如《詩·商頌·殷武》中「命於下國,封建厥福」;《左傳》中「莫如兄弟,故封建之」;以及「封建親戚」、「封建兄弟」等都作了類似的譯文處理。(註:「莫如兄弟,故封建之」譯為it still said that none were equal to brothers,and advanced them to the rule of States;「封建親戚」譯為to raise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 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封建兄弟」譯為to advance brothers to the rule of States。(林志純:《封建主義問題》,《世界歷史》1991年第6期))李雅各等都是從本義上譯介中文「封建」一詞,即抓住王族血緣親屬建立諸侯國的本質。顯然,依西人的眼光,中國西周的「封邦建國」與西歐中世紀普遍推行莊園制基礎上的feudalism不是一回事。
中國學者最初也沒有將二者簡單對譯。嚴復首次將feudalism譯為中文。1901年,嚴復的重要譯著《原富》(亞當·斯密著,現名《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問世,在這部譯著中,feudalism譯為「拂特之制」。大概嚴復發現西歐的feudalism對中國歷史而言是陌生的,沒有一個適當的中國詞彙與之相應,於是取音譯。嚴復在按語中明確說明自己對「拂特之制」的理解:「顧分土因而分民,於是乎有拂特之俗……一國之地,分幾拂特,分各有主,齊民受理其中而耕其地,則於主人有應盡之職役,而莫大於出甲兵,應調發之一事。用拂特之制,民往往知有主而不必知有王。故地大民眾者,王力不足以御臨之也」。可見嚴復對西歐莊園制有一定觀察深度,認為西歐拂特製(feudalism)與中國古典「封建」不同,所以說出「其建國本始之事如此,非必有錫土胙茅之事如中國也」。(註:斯密:《原富》上冊,嚴復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335—336頁。)1903年6月,嚴復譯穆勒的《群己權界論》(On Liberty),對書中的feudalism仍取「拂特」之音譯。
問題出在嚴復不久後發表的另一部譯著《社會通詮》上。嚴復是帶著急迫的心情來翻譯這本書的,愛德華·詹克斯的《社會通詮》(E.Jenks,A History of Politics)原書出版於1900年,而嚴復翻譯並將其出版是1904年。(註:1904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在這部書裡,他第一次將feudalism譯為「拂特封建制」或「封建制」,(註:另據周振鶴考證,以封建對譯feudal是從日本接受來的。外國人所編的漢英辭典直到1916年才把feudal譯作封建,feudalism譯作封建制度。(周振鶴:《19、20世紀之際中日歐語言接觸研究:以「歷史」「經濟」「封建」三譯語的形成為說》,《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6年第6期))從而將西歐的feudalism與中國的傳統社會完全對應起來,後者不僅包括先秦時代,也包括秦代至清代。不僅是譯文的改變,受西方思潮和話語的衝擊,嚴復的思想也在激烈的震蕩中。從該譯著的序言中可知,嚴復深受詹克斯社會演進圖式的影響。詹克斯提出人類社會進化三階段:即圖騰社會、宗法社會和國家社會。在詹克斯看來,這是人類社會由低級到高級發展的普遍過程,也是每一個民族都必須經歷的進化序列,如同天有四季,人有童年、少年、壯年一樣。「封建於社會天演為何階級」(即「階段」——引者注)?嚴復自問自答道:「拂特封建制」乃為宗法社會與近代社會的過渡階段。(註:詹克斯:《社會通詮》,嚴復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75頁。)顯然,詹克斯將feudalism看作是西歐的,也是世界的,其他民族都要經歷的。這本是說西歐feudalism有普遍性,可是一旦嚴復將其譯為「封建」,中文「封建」一詞也有了普遍性,語義學上的奇妙力量由此可見一斑。
嚴復全盤接受了詹克斯關於社會發展有機體的觀念,他在譯文中加入大段的按語讚賞有加,並依此聯繫和劃分中國歷史,他說,「由唐虞以訖於周,中間二千餘年,皆封建之時代」,是典型的宗法社會,其後,「乃由秦以至於今,又二千餘歲矣」,如何看待這一段歷史令嚴復躊躇不已,由於陷入詹克斯的進化圖式中不能自拔,只得認定「秦以至於今」也為「封建時代」。這樣一來,中西封建社會長短差異之巨,即使按詹克斯的觀點也令人費解。中國的「封建社會」,「蓋四千數百載而有餘也」,而起於中國唐宋間英法諸國的封建時代不過千年,「何進之銳耶」?嚴復百思不得其解,雖以「乃事變之遷流,在彼則始遲而終驟,在此則始驟而終遲,固知天演之事,以萬期為須臾」自慰,可仍然難以掩飾其深深的迷惑:「然二者相差之致,又不能為無因之果」,「而又不能不為吾群今日之利害,亦已明矣」(中西今日不同的利弊後果太明顯了)!譯述之際,不知多少次「擲管太息」,「繞室疾走」!(註:詹克斯:《社會通詮》。)嚴復渴求新知,卻又不能自圓其說的痛苦狀態,躍然紙上!
嚴復的痛苦,乃似是而非的痛苦;更確切說,是削足適履的痛苦!遺憾的是,嚴復的痛苦很少被後人知曉,而他利用舶來的社會演進圖式分解中國歷史,並以「封建」對譯feudalism的做法卻被其後的中國學者普遍接受。20世紀初葉前後,嚴復的這種思想傾向並非孤立。例如,早在1899年,梁啓超就提出中國與歐洲的國體都依次經歷了家族時代、酋長時代和封建時代,從中明顯透出了詹克斯式的社會演進圖式。這樣的觀念對於打破中國傳統的歷史循環論有進步意義,但倘若變成一個統一的模式去套各國歷史包括中國歷史,則勢必破綻百出。梁氏推斷說,中國西周和希臘的國體相同點最多,都是封建時代與貴族政治、列國分立,云云(註:梁啓超:《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清議報》第17冊(6月8日)和第26冊(9月5日)。)。今天看來這樣的判斷頗為牽強,可見一旦陷入流行而又僵化的社會演進圖式,即使梁啓超那樣的智慧都要大打折扣。又例如,20世紀初夏曾佑撰寫《最新中學中國歷史教科書》認為,人類總是由漁獵社會進入遊牧社會,再由遊牧社會進入耕稼社會。進入耕稼社會以後,又普遍實行宗法制、封建之制:「天下萬國,其進化之級,莫不由此。」夏曾佑的這一表述,與詹克斯「圖騰—宗法—封建—近代國家」的社會進化圖式如出一轍,可見那時中國學界受其影響之深。
為了進一步說明當時社會思潮及歷史背景,我們有必要暫時離開主題,簡要回顧一下西方社會進化論的內涵與影響。
當達爾文穿行於太平洋的島嶼觀察自然界的物種變化時,大概根本沒有想到幾十年後的社會學家運用他的自然界理論來認識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這就是赫胥黎和斯賓塞所提倡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理論。就歷史觀而言,社會達爾文主義強調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及歷史發展的單線性。幾乎與此同時,出現人類學進化論。人類學進化論有兩種:一種是古典進化論,另一種是新進化論。古典進化論或稱「單線進化論」(lineal evolutionism)、「直線進化論」等,興起於19世紀中後期。德國人類學家巴斯蒂安(Adolf Bastian)的《歷史上的人》,最早提出進化論基本理論和基本概念,隨後,泰勒、摩爾根、弗雷澤等人的著作相繼問世,並形成了進化學派。雖然他們所論述的範圍和內容各不相同,但都認為文化是由低而高、由簡而繁的進化過程,並認為世界上各民族都沿著同一條路線直線發展,每一個民族都經歷過相同的階段。例如,泰勒在《原始文化》一書中把歐洲各民族文化放在最頂端,把澳大利亞土著民族的文化放在最下端,再把世界各民族文化依其高低和繁簡安排在兩個極端之間。摩爾根的《古代社會》把人類社會和文化發展分為蒙昧、野蠻、文明三個階段,每一個階段又分為低、中、高三個子階段。19世紀60年代至90年代末古典進化理論在西方學界佔主導地位,其後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和批評。當20世紀初葉前後傳入中國時,在西方已是強弩之末,以後古典進化論逐漸被新進化論代替,後者的重要主張之一是多線進化論(multilineal evolution)。這是後話了。
如果對當時佔統治地位的社會思潮有所了解和體悟的話,我們對嚴復等人就多了幾分理解與寬容。國人初次接觸西方思潮,不善識別或食洋不化總是難免的。在社會進化圖式不可顛覆的大背景下,嚴復將feudalism與「封建」對譯,相當於將西歐中世紀與中國傳統社會等同劃一,對後者的認識與描述,僅是借用中文「封建」一詞的外殼,實際上將中國的歷史納入西方的模式,按照西歐的邏輯進行演繹,並且標榜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性。顯然,20世紀初葉以來,「封建」一詞在中國文字和口語上空前高頻率的出現,不是中國傳統話語的簡單延續,而是另有一番緣由與內容,確切說,「封建」已經不是先秦「封邦建國」的簡稱,也不是後來「封爵而不治民」轉義的封建制,而是隨西語feudalism而來的、帶有普遍意義的、人類進入近代國家前必須經歷的一個社會形態或社會發展階段,從而為以後五種生產方式說的流行打下伏筆。
如果嚴復當時還有幾分躊躇和遲疑的話,嚴復的後人們在這個問題上幾乎不假思索,認為每個民族,當然包括中國在內,經歷西歐那樣的「封建社會」天經地義,毋庸置疑。從20世紀30年代中國社會史論戰,到50—70年代中國歷史社會形態劃分的討論,關於「封建社會」,不是有無問題,而是存在於中國歷史上的哪個時代,什麼時候形成,什麼時候崩潰?但也有不同的聲音,如胡適的《中國哲學史大綱》(註:胡適於1918年作《中國哲學史大綱》,認為中國哲學的「懷胎時代」是公元前8世紀到公元前6世紀,論及這一時代的時勢,則屢屢出現「封建」一詞:「那時諸侯互相侵略,滅國破家不計其數。古代封建制度的種種社會階級都漸漸的消滅了。」「古代封建制度的社會,最重階級。」言及孔子哲學之大旨「正名」時如是說:「孔子眼見那紛爭無主的現象,回想那封建制度最盛時代,井井有條的階級社會,真有去古日遠的感慨。」(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東方出版社,1996年))、鄭振鐸的《插圖本中國文學史》(註:20世紀30年代初鄭振鐸所著《插圖本中國文學史》,論秦統一天下前的統一,「不過分封藩王,羈縻各地的少數民族而已。他們仍然保持其封建的制度,不甚受命於中央。到了秦統一之後,方才將根深柢固的分散的地方王國的制度打得粉碎,改天下為郡縣」。(鄭振鐸:《插圖本中國文學史》,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83頁))、蔣伯潛、蔣祖怡的《經與經學》(註:蔣伯潛、蔣祖怡父子於1942年合著「國文自學輔導叢書」,意在向國人介紹傳統文化中經典之作的源流嬗變。叢書的《經與經學》一冊中有言:「秦始皇統一中國,廢封建,改郡縣,這是我國政治制度上一次極重大、極劇烈的改革,周朝以前行之數千年的封建制度被根本剷除了……確是我國劃時代的政治變動,雖然古代的封建制度至戰國時已呈崩潰之象,可是政治上、社會上重大的改革,往往不為安於舊習的人們所贊成」。又說,「封建制度的崩潰,開始於春秋中葉而完成於秦,西漢初年和郡縣夾雜存在的諸國,不過是封建制度的迴光返照,故如曇花一現而即滅。這原是大勢所趨,無可避免的。」(蔣伯潛、蔣祖怡:《經與經學》,上海書店,1997年,第17頁))、張蔭麟的《中國史綱》,侯外廬的《中國思想通史》等,仍然堅持「封建」是中國西周時代的特定概念,不能混同於西歐的feudalism,也不足以概括秦漢以後的中國社會。陳寅恪的文集,未發現他在任何地方把秦始皇「廢封建、立郡縣」以後的中國社會稱作「封建社會」。張蔭麟的《中國史綱》是40年代初刊印的高中歷史教材,其中「西周的封建社會」一章,把西周「封建社會的要素」(註:張蔭麟云:「嚴格地說封建的社會的要素是這樣:在一個王室的屬下,有寶塔式的幾級封君,每一個封君,雖然對於上級稱臣,事實上是一個區域的世襲的統治者而兼地主;在這社會裡,凡統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統治者,同時各級統治者屬下的一切農民非農奴即佃客,他們不能私有或轉賣所耕的土地」。(張蔭麟:《中國史綱》,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4—25頁))說得一清二楚,旋即作結道:「照這界說,周代的社會無疑地是封建社會。而且在中國史裡只有周代的社會可以說是封建的社會。……從這散漫的封建的帝國到漢以後統一的郡縣的帝國,……是我國社會史的中心問題之一。」(註:張蔭麟:《中國史綱》,第24—25頁。)錢穆在1940年出版的《國史大綱》中也不同意中國自周秦以來的社會是「封建社會」,他說:「以政制言,中國自秦以下,即為中央統一之局,其下郡、縣相遞轄,更無世襲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既無特殊之貴族階級,是亦不足以言『封建』。……土地既非採邑,即難以『封建』相擬。……中國以往社會,亦盡可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何以必削足適履,謂人類歷史演變,萬逃不出西方學者此等分類之外?」(註:錢穆:《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94年,「引論」,第21—22頁。)侯外廬寫於40年代的《中國思想通史》說得更尖銳,他說兩者相混(指先秦封建制與秦漢以後的制度相混——引者注),是「語亂天下」。(註:侯外廬:《中國思想通史》第2卷上冊,三聯書店,1950年,第374頁。)不過,他們的意見不佔據主流,而且聲音越來越微弱。
至此,問題可歸結為:在前近代人類社會是否存在一個統一的發展圖式,是否可以用一個概念表述所有民族和國家的社會性質與特徵?進一步而言,以往譯為「封建制度」的西歐的Feudal System是否可以涵蓋中國?筆者擬採用歷史方法來解決和回答問題,因此首先還要接受歷史事實的檢驗。
二、西歐中世紀的歷史分析
布洛赫作為年鑑學派的奠基人享有世界性的盛名,是廣受人們信賴的歷史學家。其名著《封建社會》(Feudal Society)(註:M.Bloch,Feudal Society,London,1961.),是研究西歐封建制的一部綜合性巨著,於1939—1940年最初以法文版形式問世,20年後英文版問世,著名經濟史學家波斯坦在「序」中稱讚它是論述西歐feudalism的「國際水準的著作」。20年後,該書英文版第9次重印,另一位著名史學家布朗在序言中,仍然熱情洋溢地肯定這部書的歷史功績,稱之為西歐中世紀社會研究的奠基之作。眼下中文版也問世了,(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上、下卷),張緒山等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距離原著發表已有60餘年,可見該著不可磨滅的學術價值。研究西歐「封建制」(註:在本文沒有得出最後結論之前,仍按通常的對譯即西文Feudalism為中文「封建主義」。)的著作汗牛充棟,匆匆瀏覽各家,不如認真分析一部權威著作,而布洛赫的Feudal Society本身是集各家之大成的公認權威。他在該著的最後一章即第三十二章「作為一種社會類型的封建制」中,專門一節分析「歐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徵」,雖然篇幅不長,卻是全書的精華,可作為探討西歐封建制的主要參考點,如若適當參照和比較中國的情況一併討論,可更加明了西歐封建制的本質及其與中國之差別。
歐洲feudalism的基本特徵歸納起來有如下幾方面:
非血緣的、非強有力的國家權力支配的社會。布洛赫在描述封建制基本特徵時,第一句話就是,要知道西歐封建制是什麼,「最簡易的方法是從什麼不是封建制社會說起」。其一,它不同於建立在血族關係基礎之上的社會。雖然它留有血緣關係的印記,例如其個人從屬關係仍保留著原始親兵制中準家族(quasi-family)成分,但該社會並不只是依賴血緣關係,布洛赫頗為肯定地指出,「更確切地說,嚴格意義上的封建關係紐帶正是在血族關係不能發揮有效作用的時候才發展起來的」。(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700頁。)西歐的封君封臣制度是弱者對強者的投靠,從形式上看,這種關係的結成是志願的。一個自由人有選擇主人的權利,這是諸多日耳曼法典都有明確規定的。封臣義務的核心是服軍役,軍役不能無限期延長,一般規定是一年40天。軍役期間,封臣要自備馬匹、武器、盔甲和糧餉。較大的封臣還要帶上他下面的封臣,所帶騎士數量視受封土地大小而定。平時則要提供幫助,例如,封君被人俘虜了,封臣要幫助繳納贖金;封君巡遊封臣的轄地,封臣有義務款待。當然,這些負擔在協議中早有規定,包括一年款待封君的次數,一次停留的時間長度。有的甚至規定封君隨從人員和馬匹的數量,以至夥食的標準。封君對封臣也有義務,一是提供保護,二是提供生計即封土。這裡有互惠關係,有人身依附關係,卻幾乎沒有血緣關係。其二,推行封建制的國家不是統一的、強有力的國家。布洛赫說:「儘管凌駕於眾多小權力之上的公共權力的觀念仍持續存在,但封建主義是與國家的極度衰弱,特別是與國家保護能力的衰弱同時發生的」。隨著蠻族入侵和蠻族國家的建立,大約公元1000年前後西歐社會興起以地方權力為中心的歷史現象,具體表現為公共權力的崩潰和領主專權的形成,被稱為「封建革命」,從而帶來了所謂「封建無政府狀態」。實際上,無數大小領主們在行使政治權力,他們在各自的領地是公法和私法的統一執行者。它產生於混亂無序的年代,是無序中的有序,歐洲變得更穩定了,並逐漸產生了一種新的文明。布洛赫認為,如果沒有日耳曼入侵的大變動,歐洲的封建制將是不可思議的。「日耳曼人的入侵將兩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強行結合在一起,打斷了它們原有的進程,使許多極為原始的思想模式和社會習慣顯現出來。封建制在最後的蠻族入侵的氛圍中最終發展起來」。(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700頁。)封建主義就其政治組織形式和內容而言,權力顯然是分散的,如嚴復所言,「用拂特之制,民往往知有主而不必知有王」。(註:詹克斯:《社會通詮》,第336頁。)
莊園制。正因為沒有一個高度整合的行政、司法體系,也沒有一支常備軍,所以國王不是高高在上的專制君主,他與諸侯是封君與封臣的關係,以互惠的忠誠紐帶聯結在一起。國王的經濟來源實際上全部來自他作為領主的個人莊園,他也只生活在他的莊園裡,所謂「國王靠自己生活」。他只要求封臣們在發生戰事時及時地全副武裝地趕到自己的身邊就行了。真正嚴整的社會秩序只存在於領地內部,而對於一個個領地或莊園的主人——尚武的貴族及騎士來說,既沒有一個外在的強大力量來控制和管理他們,他們之間也沒有多少經濟上的相互往來。採邑制度既是經濟制度,也是政治制度、從這個意義上布洛赫相當肯定地說,「封建主義即莊園制度,這種認識可追溯到很久以前」。(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699頁。)他和其他史學家都共同認為;feudalism一詞是由通俗拉丁語feodum(採邑)演化而來的,feudalism這個新詞從本意上講僅僅適用於採邑制及其相關的事物,而與其他東西無關。因此,「當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們宣布目的是消滅封建主義時,他們首先想要攻擊的便是莊園制度」。(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699頁。)以採邑為中介,形成領主與附庸的軍事關係,領主向附庸提供採邑,附庸為領主出徵;在莊園內部,領主向他的佃戶提供份地,同時享用後者的勞役或貨幣報酬。莊園制是封建制的基礎。
中國西周的封建制,是地處西陲的周族為了統治幅員遼闊的土地而採取的政治舉措。王族的親戚子弟率領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裝的據點,其首要目標是解決周氏家族的安全問題。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完全按照血緣關係的原則確定,享有「大宗」權威的周天子在上,各諸侯國即「小宗」掌控的「封地」顯然達不到西歐莊園那樣的獨立性。西歐莊園制,按照領主附庸關係而建立,解決他們因羅馬帝國滅亡後共同面臨的安全問題,而不是某一血族的安全問題,所以不以血緣關係為唯一的維繫,或者基本不依靠血緣關係。西歐莊園在自己的領地中享有獨立的行政、司法與經濟特權,王室官吏不得幹預領地,甚至國王本人未經允許都不得隨意進入。西周的「封邦建國」與西歐莊園制貌似而神離,似是而實非,二者難以簡單的認同。
如果西周封建制表面還有幾分相似的話,秦代以後的社會制度連這一點也不存在了。秦始皇「廢封建置郡縣」後,凸現以皇權為核心的專制制度,其後兩千年基本不變,一直是中國政治制度的主導模式。雖然西漢有七國之反,晉有八王之亂,唐有藩鎮割據,明有燕王之變,但都為時不長,不構成列國之形。而且,它面對的既不是先秦時代的「封國」,更不是西歐那樣的莊園,因此,皇權沒有與其抗衡的教會、貴族,更沒有「第三等級」。皇權俯視下的蒼生,除輔佐他的王公大臣士大夫外,幾乎全部都是國家編戶制度下的小農,即「編戶齊民」。齊民,無差別之意,這裡主要指政治等級上的無差別。小農對土地擁有低度的或有限的所有權,而中央王朝擁有最高和最後的所有權,明顯的標誌就是朝廷向每一個編戶民徵收田租和賦役,「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在中國漫長的中古時代,皇權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和對民眾的廣泛支配權,是西歐封建制從未擁有過的。秦始皇在琅琊刻石揮筆寫道:「六合之內,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註:《史記·秦始皇本紀》。),顯然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一古老原則在新制度下的進一步彰顯。
尚武的武士等級是統治階級。布洛赫說,「即使極為粗略的比較研究也將表明,封建社會最顯著的特點之一,是首領等級與職業武士等級事實上的一致性」,或者說體面風光的武裝職業等級是領主階級,也是統治階級。布洛赫列舉了兩個反證,來說明不具備這樣的特徵就不是封建制度。一是斯堪地那維亞或西班牙西北部諸王國,一是拜佔庭帝國。由於沒有武士等級,所以只有形式極不完善的附庸制和莊園,或者既沒有附庸制也沒有莊園。在拜佔庭帝國,8世紀的反貴族運動之後,繼續保留了羅馬時期統一的行政管理傳統,為獲得一支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強大軍隊,又創造出了為國家提供軍事義務的佃領地。但與西歐採邑不同的是,它們只是農民採邑,確切說是規模不等的農民份地。此後,帝國政府最關注的事情是保護這些「士兵的財產」及一般的小土地持有者不受豪強的侵蝕。然而,11世紀晚期經常出現的情況是,陷於債務的農民難以保持其獨立性,同時帝國受到內部紛爭的幹擾,不再能夠對自由農民提供有效的保護。這樣,沒有武士等級的拜佔庭帝國最終喪失了採邑制以及與之相聯繫的軍事和財政資源。(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701頁。)
中國始終不存在職業武士,也沒有首領等級與武士等級的一致性。春秋及其以前的社會確有尚武精神,上至各國國王,下至一般氏族子弟,都以從軍為榮,當兵是社會上層階級的榮譽職務。春秋時代雖已有平民當兵,但兵源的主體仍是貴族。所以一直到春秋時代,軍隊還是貴族的軍隊,仍為傳統貴族的俠義精神所支配。戰國初期文化起了相當大的變化,我們由《史記》中可得知,經過一百年間(公元前470—前370年間)的劇烈震蕩,「革命的結果是,國君都成了專制統一的絕對君主,舊的貴族失去春秋時代仍然殘留的一些封建權利」。(註:雷海宗:《中國文化與中國的兵》,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7頁。)文武兩兼的教育制度無形破裂,文武分離開始出現。到秦代,兵源的素質與從軍的熱情都大大下降。又因為邊疆防戍規模空前增大,於是徵發「亡人」(流民)戍邊。漢武帝時,維護京師的兵力選自關西六郡的良家子弟,其餘或是招募的胡越降人,或是強制屯田的徙民(註:參見《漢書》卷49《晁錯傳》。),尚有招募的匈奴兵。很容易遭到一般清白自守的良民的輕視。雷海宗推斷說,「『好鐵不打釘,好漢不當兵』的成語不知起於何時,但這種鄙視軍人的心理一定是由漢時開始發生的」。(註:參見雷海宗《中國文化與中國的兵》第24—28頁。)秦漢以後的兵制沒有很大變化,只有隋唐承襲北朝外族的制度,百餘年間曾實行半徵兵的府兵制,不過,從未實行過與領主附庸制度相聯繫的騎士等級制度,也沒有以從軍為榮的貴族等級。在西歐,享有佩劍權是貴族的象徵。法國大革命以前,有著古老血統的貴族為了與公職貴族相區別,仍稱自己為「佩劍貴族」。在洋洋百萬字的兩卷本中,布洛赫幾乎沒有提及中國,然而此處卻聯繫了中國社會,大概他發現這種差異太明顯了,他說:從軍「對於職業武士的作用是一種精神上的優越性——這種態度對其他的社會如中國社會,是非常陌生的」。(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712頁。)
領主附庸關係中的原始契約因素。在西歐封建制社會,獨特的人際關係紐帶是從屬者與附近首領的聯繫。這種關係紐帶從一個階層到另一個階層,像許多無限擴展開來的鏈條,將勢力最小者與勢力最大者聯繫起來。領主得到人,委身者得到土地,所以土地受到重視。諾曼領主拒絕諾曼公爵提供的珠寶、武器和馬匹等禮物,他說:我們需要土地。因為有了土地,才能供養更多的騎士。在體面風光的武士等級中,依附關係最初曾經表現為一種契約形式,這種契約是兩個面對面的活生生的人之間自由籤訂的。「由於行了臣服禮而封臣對封君有多少忠誠,則同樣封君對封臣也有多少忠誠」,布洛赫指出,「附庸的臣服是一種名副其實的契約,而且是雙向契約。如果領主不履行諾言,他便喪失其享有的權利。因為國王的主要臣民同時也是他的附庸,這種觀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領域時,它將產生深遠的影響。」人們普遍承認,附庸擁有離棄惡劣領主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表面看來似乎只是偶然性的起義,其實基於一條傳統深厚的原則:「一個人在他的國王逆法律而行時,可以抗拒國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參與發動對他的戰爭……他並不由此而違背其效忠義務。」這就是《薩克森法鑑》中的話。(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713頁。)這一著名的「反抗權」的萌芽,在公元843年《斯特拉斯堡誓言》及禿頭查理與其附庸籤訂的協定中已經出現,13和14世紀又重現於整個西歐世界的大量文件中。這些文件包括:1215年《英國大憲章》,1222年《匈牙利黃金詔書》,《耶路撒冷王國條令》,《布蘭登堡貴族特權法》,1287年《阿拉岡統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勃格憲章》,1341年《多菲內法規》,1356年《朗格多克公社宣言》。布洛赫繼而強調說,在這裡,「西歐封建主義獲得了它的最原始的特徵之一。」(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702頁。)
領主與附庸關係中的契約觀念,同樣不可避免地進入教權與王權的關係。伯爾曼所著《法律與革命》一書,是一部著重研究西方法律傳統形成因素的力作,書中所謂「教皇革命」,即11世紀末至13世紀末這二百年間教皇與王權爭奪主教授職權的鬥爭,以及所引發的教會與世俗兩方面的一系列重大變革,伯爾曼認為是西方法律傳統與政治制度的基礎。教皇革命後,教權與俗權誰也沒有吃掉誰,而是達成一種妥協,出現教權與俗權的並立、教權法律體系與俗權法律體系之間的合作與競爭等,他認為這是非西方社會所不具備的或不能同時具備的。而這也正是西歐封建制的基本特徵之一。除王權與貴族、王權與教會外,王權與「第三等級」之間,領主與佃戶之間,包括與農奴佃戶之間也存在著相互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即所謂原始契約關係的因素。
中國傳統社會不存在西歐那樣的原始契約關係因素。中國的皇權與官僚士大夫之間,不存在西歐王權與貴族那種契約性的等級關係。官僚的權力出自君主,權力可以給與,也可以收回。因此官僚只對君主負責,按君主的旨意辦事。官吏有權力,但在帝王面前卻缺乏最基本的個人權利,既沒有獨立的權利,也談不到維護自己的權利並與皇權抗衡。說到底,中國君主與官僚之間的關係是主與奴的關係,官僚是專制君主的統治工具,一個附屬物,歸結為中國一條傳統的倫理原則,就是「君為臣綱」。「納諫」好像含有限制君權的因素,而在實際中離開君主的主導就無法運轉,因為勸諫最終依賴於君主的德行,否則徒喚奈何,或者自己去死,所謂「死諫」。納諫屬君道,實質是皇帝專制權力的延伸,而不是官僚自己獨立的並受到保護的某種權利與選擇。另一方面,中國也缺乏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並與王權抗衡的宗教及教會組織。中國民眾精神生活中影響最大的是儒學,而儒家學說並非是官僚皇帝制的對立物,恰恰相反,儒學與皇權是相伴相生的。儒家的信徒被稱為儒生,後者是科舉選官的基本對象,即官僚隊伍的後備軍。二者不僅一致,還可說是一體。此外,中國「編戶齊民」與中央王朝之間也沒有西歐領主附庸關係中的契約因素,當農民個人利益受到來自上面侵害的時候,幾乎沒有多少抵抗和自衛的手段。顯然,與西歐的feudalism相距甚遠。
關於西歐封建制度這些基本特徵,西方大部分作者都表明了相似的見解。
比利時學者甘肖弗(F.L.Ganshof)認為,feudalism主要有兩種意義,一是指社會形態,其明顯的特徵是:以個人的依附關係為中心組成社會,國家政治權力分散;佔據社會高位的軍事等級;不動產即土地不斷被分割等。第二個意義是它的特定的領主附庸關係,即封臣對領主的服從與服役,同時領主對封臣提供保護和土地,而土地採取封地(fief)的形式。(註:F.L.Ganshof,Feudalism,London:Longman Group Ltd,1964," introduction" .)
美國學者海斯(C.Hayes)等認為,feudalism是在一個重大危險時期為相互保障而產生的一種社會。它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一個強有力的人與許多弱者結成一種關係,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護他們的生命和財產。feudalism具有保護和服役兩種主要特點,弱者為強者服役,強者保護弱者。(註:海斯、穆恩、韋蘭:《世界史》上冊,三聯書店,1975年。)顯然,海斯等也是強調feudalism中相互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即契約因素。
西方權威詞典《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和《韋伯斯特國際大辭典》對" feudalism" 詞條均有較為詳細的釋義。《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強調領主與附庸之間「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繫,從而接受可以世襲的領地;另一方面是莊園制,在莊園內領主對農奴享有警察、司法、財政等權利。與此同時,國王權力衰落,諸侯林立。臣民與領主的關係是社會的主要關係等。(註:原文是這樣的:「一種以土地佔有權和人身關係為基礎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封臣以領地的形式從領主手中獲得土地。封臣要為領主盡一定的義務,並且必須向領主效忠。在更廣泛的意義上,feudalism一詞指『封建社會』,這是特別盛行於閉鎖的農業經濟中的一種文明形式。在這樣的社會裡,那些完成官方任務的人,由於同他們的領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繫,接受以領地形式給予的報酬,這些領地可以世襲。Feudalism的另外一個方面是採邑制或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中,領主對農奴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財政和其他權利。……Feudalism本身在9世紀期間有很大發展。國王的權力衰落了,各地的政權實際上成為獨立的了,並開始建立起他們自己的地區性的小國家;他們彼此徵戰不休。從12世紀起,Feudalism受到各種敵對勢力的攻擊。擁有拿薪俸的官員和僱傭軍隊的中央集權國家建立了起來。臣民與君主的關係代替了封臣與領主的關係。城鎮由於經濟發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關於社會的概念。這與貴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為貴族階層物質生存的採邑制度在12、13世紀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經濟危機。儘管Feudalism到14世紀末已經不再是一種政治的和社會的力量,但它仍然在歐洲社會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對現代形式的立憲政府的形成產生了極大影響」。(《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第三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5年,第132頁,參照該書1984年英文版))《韋伯斯特國際大辭典》(第三版)也以不同的表述指出feudalism類似的基本特徵:領主與封臣的關係,採邑制,領主在領地內獨立行使政府職能等。(註:原文是這樣的:1.A:Feudalism從9世紀到大約15世紀,在歐洲繁榮過的一種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領主與封臣的關係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採邑的形式持有的(如國王的採邑),作為主要的附屬情況,有效忠、佃農在軍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監護權和沒收權。B:Feudalism賴以建立的原則、關係和習慣。可比較commendation,feud,liege,lord,precarium,vassal。2.大領主或世襲的拂特領主從土地徵入歲收,同時在他們的領地內行使政府的任何一種社會權力。3.少數人為了自身利益實行的控制:社會的、政治的或經濟的寡頭統治」。(John Critchley,Feudalism,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78,p.11))
1950年,普林斯頓大學召開了一次有關" feudalism" 的專題學術討論會,編者在會後出版的論文集中指出," feudalism" 主要是一種政治統治方式(a method of government),這種統治方式的特點在於:它的基本關係不是統治者與臣民,也不是國家與公民,而是領主與封臣的關係。它是封建制中的核心因素。雖然" feudalism" 一詞源於" feudum" (封地、採邑),因此與土地所有權有著重要聯繫,但不應因此將土地關係誤解為" feudalism" 的中心。(註:Rushton Coulborn( ed.) ,Feudalism in History,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6,pp.3—7.)
歷史以及歷史研究表明,西歐" feudalism" 的基本特徵——國家統治權力的分散,莊園制度和武士等級制,領主附庸制及其包含著的原始契約因素等幾個方面——是西歐社會歷史的產物,不具有普遍性,對中國傳統社會尤其秦代至清代社會而言,恰好是陌生的,難以用同一個概念涵蓋之。
下面我們再看看馬克思恩格斯等相關作家是如何認識這一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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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馬克思、布洛赫等作家的理論分析
本來是兩種不同的物品,為什麼貼上同一標籤並且裝進同一籮筐?這是中西歷史的雙重誤讀,也是某種歷史認識的誤區使然。關於西歐feudalism,前面以布洛赫的提示為主要線索對其做了歷史的分析,下面我們追尋馬克思等相關作家的論述,嘗試做一點理論方面的澄清。
前已提及,當20世紀初「封建」一詞在中國空前高頻率的出現時,已經不是中國傳統話語的簡單延續,既不是西周「封土建制」的簡稱,也不是秦漢以來「分封」與「郡縣」孰優孰劣論辯中的封建,隨著西語feudalism與「封建」對譯,「封建」已成為同一的、中西概莫能外的社會發展階段。它是「五種生產方式說」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種生產方式說」曾在中國的歷史教學和研究領域佔有絕對的統治地位,近20年來雖然受到越來越多的詰問,不過在許多情況下仍然莫衷一是。焦點似乎還是在馬克思等作家關於該問題論述的解釋上。堅持者認為,五種生產方式說是馬克思關於人類社會發展史的經典解釋,不容改變;反對者則認為這不是馬克思的本意而是史達林所為。筆者以為,實事求是的解釋是,馬克思關於前近代社會發展認識存在著兩種思想傾向。
長期以來,中國教科書一直把馬克思的歷史發展觀解釋為五種生產方式或五種社會形態的發展圖式,其直接來源是蘇聯理論界。史達林在《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中指出:「歷史上有五種基本類型的生產關係:原始公社制的,奴隸制佔有制的,封建制的,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的。」(註:《史達林文選》,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99頁。)從此,五種生產方式的單線發展圖式,被蘇東國家等解釋為關於世界歷史演進的規律。例如,蘇聯人編寫的教科書寫道:「所有的民族都經歷基本相同的道路……社會的發展是按各種既定的規律,由一種社會經濟形態向另一種社會經濟形態依次更替的。」(註:轉引自羅榮渠《現代化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53頁。)在這樣的思維框架下,既然所有國家或地區都要經歷這樣幾種社會形態,中國當然也不例外,其中包括勢必經歷一個封建社會,在這裡,feudalism已經不是對西歐的歷史性描述,而是一個抽象的、普遍的概念。
關於西歐的「封建制度」是否有世界性的普遍意義,早在啟蒙運動時代就有過爭議。在孟德斯鳩看來,西歐「封建法律」建立是一種獨特的現象,是「世界上曾經發生過一次,大概永遠不會再發生的事件」。但伏爾泰卻把西歐封建主義認作普遍存在的古老的社會形態。伏爾泰的觀點已包含人類社會單線發展那樣的概念,對後世的影響更大些。聖西門深受維科、孔多塞影響,是一位典型的階段進化論者。他認為,人類社會是一個有規律地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發展過程分為五個階段:開化初期,古希臘羅馬的奴隸制社會,中世紀神學和封建制度,封建制度解體的過渡時期,未來的「實業制度」。傅立葉也把人類歷史劃分為若干階段,只是更加複雜:1.原始時期;2.蒙昧制度;3.宗法制度;4.野蠻制度(中國、日本、印度都屬於野蠻時期,沒有進入文明時期);5.文明制度(文明制度又分為四個階段,即童年時期如希臘羅馬的奴隸制,社會成長時期如奴隸解放和「封建主義」,衰落時期,文明制度凋謝時期);6.保障制度;7.協作制度;8.和諧制度。(註:參見《傅立葉選集》第一卷(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72—73、77頁;第三卷,第138—172、284頁。)黑格爾也有類似的歷史階段劃分。到19世紀中葉,達爾文發表《物種起源》,更是直接影響和推進了18世紀以來關於不同民族都在同一軌道上演進的觀點,形成古典進化論。胚胎學、地質學、生物學、考古學、文化人類學、歷史哲學等各個不同領域都提出了相應的概念。
生長於19世紀上半葉的馬克思恩格斯顯然受到古典進化論的影響,他們早年共同發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在談到分工發展的各個不同階段時,依次提到了原始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幾種社會形式。(註: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頁。)後來,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在論及生產力生產關係、上層建築經濟基礎的矛盾運動推動社會發展,又提到「大體說來」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feudal)和現代資產階級的。(註: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32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闡述的東西方兩半球的技術發展過程,也具有相似的思想傾向。當然,他們從未把幾種社會形式視為歷史研究的公式,更沒有奉為每個民族一般發展道路的哲學圖式。就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同一書中寫道:「這些抽象本身離開了現實的歷史就沒有任何價值。……這些抽象與哲學不同,它們絕不提供可以適用於各個歷史時代的藥方或公式」(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31頁。)。可惜,史達林教條化的處理,恰恰將其變為「修剪」歷史的「藥方」。
另一方面,人們同樣難以否認或磨滅馬克思恩格斯的多線歷史發展觀,這在他們大部分作品尤其晚年成熟的作品中有相當明確的表述。如果說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採用的是政治經濟學的方法,注重宏觀邏輯演繹,那麼進入歷史研究領域或採用歷史分析方法時,馬克思關於社會形態的種種概念,包括feudalism在內,都給予了嚴格的空間和時間的限定。
實際上,在馬克思筆下,feudalism一詞幾乎未見用於西歐之外。馬克思在《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佔有制〉一書摘要》中,批評了俄國學者柯瓦列夫斯基將西歐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套用於印度,馬克思指出,印度存在君主集權制,阻礙了印度社會演化為西歐式的封建制,所以印度不存在feudalism。(註: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84頁。)對英國學者約翰·菲爾的批評就更嚴厲了,「菲爾這頭蠢驢把村社結構叫做封建結構」!馬克思顯然不同意菲爾將孟加拉和錫蘭社會與西歐社會混為一談。(註:《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85頁。)同樣,馬克思也反對用feudalism概括奧斯曼土耳其和波斯的社會形態。(註:佩裡·安德森:《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94頁。)馬克思恩格斯在1853年的通信第一次討論了東方問題,馬克思指出,「東方(指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現象的基礎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這甚至是了解東方天國(指中國——引者注)的一把真正的鑰匙」。他慶幸自己所在的西方與東方不同,「歐洲的君主國不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對此我們應該多麼高興和感到多麼幸運!……亞洲的國王們被盲目的情慾所驅使,亟欲獲得比神法和自然法所保障的權力更大的絕對權力。他們攫取一切,最終卻喪失一切……如果在我們這裡也存在同樣的政體,那麼哪裡還有王公、主教、貴族、富裕的市民、興旺的商人和機靈的手工業者?到哪裡找巴黎、裡昂、土魯斯、魯昂、倫敦等等這樣的城市?哪裡還看得見星羅棋布的小城鎮和小村莊……無論臣民還是君主從哪裡獲得豐富的收入?」(註:佩裡·安德森:《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第474頁注28。)顯然,他把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傳統社會與西歐傳統社會看作有相當大差異的兩類社會形式。
幾年後,當馬克思撰寫《經濟學手稿》時,東方社會被明確地概括為「亞細亞生產方式」,並與西方等其他的社會形式相對應。在《經濟學手稿》「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一節中,馬克思將前資本主義生產主要分為三種形式,除「亞細亞的」所有制形式外,還有「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0—497頁。)眾所周知,「亞細亞的」指東方,「古代的」(classical)指希臘羅馬,而「日耳曼的」主要指中世紀的西歐。當然,還有許多未能涵蓋在內,如斯拉夫式的(東歐及俄羅斯)、日本式的等等。很明顯,在馬克思的歷史視野中,這些前資本主義的各種生產方式是並列的,是人類不同民族和地區曾經存在的不同的社會形式,它們之間根本不存在依次演進的「邏輯公式」,也不存在一個產生一個的歷史必然性。
馬克思關於「亞細亞的」、「古代的」、「日耳曼的」諸種說法,明確表達了各種所有制形式的差異,否定了那種抹煞差異、人為地歸併於單線圖式的做法。他發現這幾種生產方式是不一樣的,不過還未來得及對其本質特徵做出更確切的概括,所以姑且以地區的、時代的、民族的徽志命名。按照馬克思的這一基本思路,feudalism僅是前資本主義諸種形式中的一種,而且只屬於西歐。同理,按此思路,也不存在西歐是封建社會,其他是亞封建社會、準封建社會,或者說惟有西歐才是正常的,其他是不正常、發育不良的那種西歐中心主義的觀念。為什麼會產生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呢?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是,原始社會晚期「農業公社的歷史道路」的不同使然。由於原始村社殘餘相當驚人的堅韌性和持久性,所以它們對各自不同的文明社會有著深刻而長遠的影響。事實也正是這樣,在世界資本主義市場形成之前,不同社會模式的發生和發展基本是封閉的、分散的,它們之間的交往和影響是偶然的、有限的,所以社會形式的獨特性就格外突出,所以,日耳曼人的feudalism不能說明中國的皇權專制制度,正如後者不能涵蓋前者一樣。
毋庸諱言,縱觀馬克思恩格斯平生著述,不難發現他們存在著兩種思想傾向。如果不過於苛責前賢的話,一個思想家在其不斷探討的一生中存在著不同的思想傾向是不足為奇的,完全正常的。問題在於——也是我們需要特別指出的,馬克思晚年成熟作品中表達的辯證的、多線歷史發展觀,長期以來被人們忽視了,這是不應該的,也是不公平的。史達林及《聯共(布)黨史》聲稱每個民族都必然經歷五種生產方式的圖式說,顯然不能涵蓋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思想,實際僅僅是抓住了他們一方面的思想傾向,並且一味地將其教條化,簡單化。馬克思的《經濟學手稿》(包含明確表述馬克思多線發展觀的「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一節),1939年在莫斯科首次出版,可是卻被《聯共(布)黨史》「忽視」了,正如英國馬克思主義學者E.霍布斯保姆所言,這樣的「忽視是特別令人吃驚的」。(註:郝鎮華:《外國學者論亞細亞生產方式》上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第2頁。)霍布斯保姆指出,按照馬克思的觀點,「明確地說,原始公社制度的發展,有三條或四條線路,各自代表一種在它內部已經存在或隱含於其中的社會勞動分工形式,他們是:東方形式、古代形式、日耳曼形式和斯拉夫形式,後者的提法有些晦澀,以後就沒有進一步討論,不過它與東方形式有密切關係……在1857—1858年之際,這種討論是相當先進的。」(註:郝鎮華:《外國學者論亞細亞生產方式》上冊,第9—10頁。)霍布斯保姆所說的「相當先進」正是指對古典進化論的突破,一種辯證的、非單線的社會發展觀。
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幾種主要社會形式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其實,即使大體相同類型的內部也存在差別:古典類型的希臘與羅馬不同,亞細亞社會也不是一模一樣,例如中國與印度就大不相同,更遑論東西方明顯不同的社會發展形式。所以,馬克思從來沒有把東西方社會的發展模式與道路混為一談。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分析了西歐從中世紀走向資本主義的歷史進程,隨後他鄭重聲明:「我明確地把這一運動的『歷史必然性』限於西歐各國」,並且反對把西歐的歷史發展進程「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否則,「這樣做,會給我過多的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30頁。)馬克思的這一鄭重聲明應當也適用於前資本主義各種社會形式的分析,包括對西歐與東方的分析。
關於西歐的「封建制度」是否也在世界其他地區發生的討論從未停止過。進入20世紀,不少人將西歐封建主義具有普遍性的觀點歸於布洛赫,並產生較大影響,其實這樣的認識也是不確切的。
布洛赫在他兩卷本的巨著《封建社會》中,幾乎完全都在談論西歐的feudalism,僅用十頁篇幅探討了西歐feudalism的普遍性問題。在總結了西歐封建主義的基本特徵後指出,「具有這些特點的社會結構,必定帶有一個時代和一種環境的印記」,是否可能像母系氏族或父系氏族社會那樣,封建社會也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一個階段呢?不錯,布洛赫提出了這樣的假設,不過他並沒有沿著這樣的假設,簡單地給定結論,而是求諸實證。布洛赫不愧為偉大的歷史學家,他認為可以提出任何假設,而結論則要在一個一個具體的案例分析之後才可得出。可是,「這裡所涉及的比較研究工作顯然超出了一個人所具有的能力範圍」,所以西歐之外他只涉足日本案例分析。11世紀以後日本政治權力的分割、職業武士等級的興起、莊園的出現等,似與西歐feudalism有一定相似性,其實也不盡然,其中「模擬血緣關係」和「誓約體系」的因素明顯不同於西歐。布洛赫隨之指出,「日本的附庸制是比歐洲附庸製程度高得多的從屬行為,其契約性質則少得多」,而且不容許附庸建立「符合自己利益的、對莊園上的人有著廣泛權力的真正的莊園」。「建立起來的莊園極少,且極其分散,……不是西歐真正莊園化地區的莊園」。很明顯,布洛赫關於西歐封建制具有普遍性的觀點仍然是一個假設而已,最多及於日本;即使對於日本也頗有保留,他進一步總結說:「日本的附庸從屬關係在更大程度上是單方面的,且天皇的神聖權力處於各附庸誓約體系之外;就這方面來說,從一個在許多方面都頗類似於西歐封建主義的體制中,並沒有出現類似情況,這也絕非偶然。」(註: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第三十二章和第三十三章。)
值得注意的是,布洛赫的最後一章「歐洲封建主義的延存」對西歐feudalism作了相當精彩的點評,將其不僅看作一個歷史過程,也視為一份對近代社會的寶貴遺產,其中特別強調了武士觀念與契約觀念。他說,在西歐,附庸的臣服是一種真正的契約,而且是雙向契約。而這種「契約」觀念一旦移植到更大範圍的政治領域,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王權。按照這種觀念,當國王違背約定時,附庸有權利反抗,甚至可以兵戎相向。9世紀即已萌動的這一著名的「反抗權」,13和14世紀又重現於整個西歐世界的大量文件中。布洛赫的全書封筆之語意味深長,雖與前面的觀點不無相違之處,但還是忍不住說了出來,一語破的。他說:「西歐封建主義的獨創性在於,它強調一種可以約束統治者的契約觀念,因此,歐洲封建主義雖然壓迫窮人,但它確實給我們的西歐文明留下了我們現在依然渴望擁有的某種東西。」此語一出,布洛赫其實也就明確地否定了西歐feudalism的普遍性。
布洛赫認為西歐的feudalism不能涵蓋日本,更不能涵蓋中國,他實際上認為西歐feudalism只屬於西歐。前述馬克思按照生產方式將前資本主義社會分為三四種形式,其中西歐日耳曼人的社會僅是一種,與亞細亞、斯拉夫等並列,講的是同樣的道理。應該說,人類社會歷史是非線性發展與線性發展的統一,個性與共性的統一。至此,不可避免地涉及人類歷史發展的普遍性問題,此需專文另論,這裡不予展開。
四、循名責實,規範學術概念
那麼,回到本文主題,對歷史學上的「封建」文本該如何處理呢?筆者以為,如果接受以上認識,關於「封建」一詞可以考慮如下兩種方案,一是一步到位的方案,二是逐漸解決的方案:
其一,循名責實,各歸其位。西周的「封邦建國」制和秦漢以後的「郡縣制」,同屬於中國傳統社會,是傳統社會中兩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眾所周知,一如我們前面一系列分析所表明的那樣,先秦「封建制」與其後的「郡縣制」不同,而且,它們與西歐中世紀的feudalism更不相同。按其自身歷史面目而言,一個簡單而徹底避免混亂的辦法,是各歸其位,名符其實。A.先秦方面:真正實行過「封邦建國」的先秦時代應恢復「封建社會」的稱謂,而無須稱「奴隸社會」和其他什麼稱謂。先秦的「封建」僅發生於先秦,這種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建立起來的「封建親戚」制度,在西歐從未發生過,與西歐的中世紀制度基本無關,所以遇有「封建」或「封建制」字眼,不應譯為英文的feudal或feudalism,而應像早期漢學家李雅各那樣將其本義表述出來。倘若必須直譯西文時也可以音譯,「封建制」即為" fengjian" (漢語拼音)。B.秦代至清代:秦漢以後「廢封建置郡縣」,不應再稱封建社會,至於哪一種稱謂更確切,學界須深入探討逐漸達成共識。王亞南早在20世紀40年代就把該時期稱為「專制官僚社會」或「官僚社會」。(註:見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馮天瑜則用「宗法—專制社會」、「東方專制社會」代之。(註:馮天瑜說,這些概念不一定準確,但較之濫用「封建」,心裡踏實幾分。見張豔國主編《史學家自述——我的史學觀》(武漢出版社,1994年)第45—47頁。)韋伯稱之為「家產官僚制」。(註:家產官僚制由patrimonial bureaucracy直譯而來,參見何懷宏《世系社會及其解體》(三聯書店,1995年)第67頁。另參見金耀基《從傳統到現代》(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費正清和巴林頓·摩爾都對中國社會使用自西語feudal而來的「封建」稱謂提出質疑,費正清說「這個西方術語(指feudal——引者注)用於中國,價值很少」。(註: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商務印書館,1987年,第26—27頁。)摩爾則說:「無論如何,使用『封建主義』(指feudalism——引者注)並沒有使用『官僚主義』來得更貼切」。(註:巴林頓·摩爾:《民主和專制的社會起源》,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129—130頁。)劉澤華提出「王權主義」概念。(註:「王權主義」概念見劉澤華《中國的王權主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筆者曾稱之為「宗法性官僚君主制」,現在認為「皇權專制主義」更為貼切。(註:「宗法性官僚君主制」概念見侯建新《社會轉型時期的西歐與中國》(濟南出版社,2001年)第七章。)C.西歐方面:西歐的feudal原本來自通俗拉丁語「採邑」(feodum),直譯似為「採邑制度」或「採邑社會」,譯為「封建」,容易與先秦「封建制」混淆,不妥。應當尋求一個更合適的對譯詞,也可退回一百年前嚴復曾經使用的音譯(「拂特製」)。這樣的A、B、C,不僅從內容上,而且從稱謂上把三個概念區分開,各居其位,自然就防止了混亂。否則的話,不知道究竟說的是哪一個封建,就像一鍋粥。試想,依照澄清後的概念研究和講解中國歷史和西方歷史,是何等的清爽!
其二,逐漸解決的方案,即淡化「封建」概念,暫且放棄以它來定性社會形式的努力,以時段稱謂代替之,尤其在中國歷史學。這主要考慮到近百年尤其近半個世紀以來「封建」一詞頻密出現,無論是各類著述、官方文件,還是外來語的譯文,滿目皆是,誤讀甚廣。如「封建專制」,事實上,封建的就不是專制的,封建是對專制權力的一種分散和控制;又如「封建迷信」,迷信從來就有,永遠會有,與封建沒有必然關係,怎能將今天的迷信稱封建迷信呢?如費正清所言,在中國,「『封建』成了罵人的字眼,可是它缺乏明確的意義」。(註:費正清:《偉大的中國革命》,世界知識出版社,2000年,第264頁。)法國學者謝和奈也批評說:「人們如此濫用了『封建』一詞,以至於它失掉了任何意義」。(註:謝和奈:《中國社會史》,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頁。)所以,不如遠離庸俗化的誤讀:從嚴肅的歷史學家、專業歷史學教師和學者做起,嚴守學術標準,暫且避免使用「封建」一詞,而用「古代社會」、「中古社會」等時段稱謂來代替。其實不少學者已經付諸實踐,例如,白壽彝先生主編的《中國通史》,把從秦代到清代的這一長時段稱為「中古時代」。目前稱謂極不統一,相比而言,似乎用「中古時期」或「中古社會」較為合適些,既可銜接先秦時期的上古社會,也可與西歐「中世紀」或「中古社會」相對應。不僅中國和歐洲,世界其他地區大多也可以採用這樣的世界歷史分期:上古、中古、近現代、當代等。當然,不論該方案還是第一個方案,都是不成熟的,姑且拋磚引玉,供大家討論,無論如何,問題總要解決。
其實,以feudalism一詞來概括西歐中世紀也未必準確,許多西方學者對此早存異議,並且有意將該稱謂棄而不用。布羅代爾強調指出,「對於Feudalism這個經常使用的詞,我與馬克·布洛赫和呂西安·費弗爾一樣感到本能的厭惡。他們和我都認為,由通俗拉丁語' feodum' (採邑)演化而來的這個新詞僅僅適用於採邑制及其附屬物,而與其他東西無關。把十一至十五世紀之間的整個歐洲社會置於' Feudalism' 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紀之間的整個歐洲社會置於『資本主義』之下一樣不合邏輯」。他認為西歐中世紀多元社會至少由教會、城邦等五種不同的小社會組成,相互並存,相互攙和,帶有一定的整體性,而feudalism只是其中的一種成分,難以概括社會整體。(註:費爾南·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2卷,三聯書店,1993年,第506—507頁。)因此西方早有一些作者關於西歐歷史的描述避免使用該詞,例如廣為學界稱道的薩瑟恩《中世紀的形成》(註:R.W.Southern,The Making of the Middle Ages,first published in 1953,Pimlico edition 1993.)一書,就完全沒有出現" feudalism" 字眼。可見,避免使用定性分析概念而用時段稱謂替代,在西方早有先例。
本文的結論希望有助於說明兩點:一是西歐的feudalism不能涵蓋中國的傳統社會;二是中文「封建」與西文" feudal" 等對應屬誤譯。歷史的真相是:中國先秦「封諸侯,建同姓」制度是中文「封建制」的本義;秦漢以後是「皇權專制制度」;西歐則是" feudalism" 。它們本是三個不同的概念,誰也不能替代誰,誰也不能涵蓋誰。就西歐和中國而言,它們屬於前近代時期不同的社會形式,不應該貼上同一個標籤。循名責實清源,勢必免去中西歷史的雙重誤讀,有利於學術概念的規範,有利於基礎教學和學術交流,也有利於中西歷史及其發展前途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