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自律——日本公認會計士協會(JICPA)
根據公認會計士法,JICPA是日本公認會計士的唯一組織,並接受FSA的法定監管。1949年,JICPA成立,當時它還是一個民間自願組織。1966年,JICPA按照公認會計士法進行重組。根據公認會計士法的規定,每一個日本公認會計士都必須成為JICPA成員。
根據公認會計士法規定,JICPA的自律職能主要有:(1)對其成員進行質量控制,包括對於審計法人的審計業務進行質量檢查;(2)會員的職業後繼教育;(3)積極參與到商業會計理事會(BAC)④的工作之中;(4)開拓成員的業務空間,與其他職業界組織進行合作和協調。其中,JICPA最重要的職能有:公認會計士資格註冊、參與BAC制定準則及審計法人的質量監控。為履行職責,JICPA還建立了具體執行機構開展活動。JICPA重要自律活動包括:參與制定審計準則; 審計質量控制的自我監管職能。
(一)制定審計準則
20世紀90年代,BAC和JICPA共同制定了日本審計準則⑤。審計準則和實務指引共同構成了日本公認會計士的一般公認審計準則(GAAS),JICAP會員必須遵守GAAS。
(二)審計質量控制
為保證和提升公認會計士行業的執業質量,JICPA設計了兩項制度安排:審計法人質量控制檢查和個別審計業務檢查。其中,質量控制檢查類似於「普查」,而業務檢查類似於「重點檢查」。兩項檢查的有效結合,使得JICPA有效地提高了對公認會計士行業質量控制的效率和效力。
1.審計法人質量控制檢查制度(Quality-assurance monitoring reviews)
(1)該項制度產生的背景和內容
20世紀90年代,日本處於經濟衰退階段。JICPA面臨外部環境的巨大壓力,因此引入了事後審計檢查制度。1997年3月,JICPA成立了質量控制項目組,負責對質量控制相關問題進行研究。1998年3月,該質量控制項目組發布了一份關於實施質量控制檢查的重要報告,提議JICPA的全職專業人士對於涉及公共公司審計的審計法人和公認會計士進行質量保證監控檢查,即所有的審計法人和公認會計士應每3年接受一次檢查,以評估他們的執業行為是否遵循JICPA審計準則委員會第12號文件。但考慮到小規模審計法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JICPA不同意對此採用同業檢查制度。另外,質量檢查也僅適用於審計業務,並不適用於管理諮詢服務。
2003年,修訂後的公認會計士法確認JICPA具有質量控制檢查的合法權利,才使得這一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得到確認和保護。
(2)實施機構和程序
該制度主要由質量控制檢查委員會和質量控制監管委員會負責實施。
為了有效實施質量控制檢查制度,JICPA建立了質量控制檢查委員會。該委員會主要由JICPA理事會成員和其他經驗豐富的成員組成,主要負責檢查方法的設計。具體執行由質量控制小組⑥負責,委員會對小組的活動進行指導。
質量控制監管委員會是負責監控覆核體系的有效性和獨立性的機構,主要負責評估質量控制檢查委員會和檢查小組的工作,並提出建議⑦。2003年公認會計士法的修訂直接促進了監管委員會的重組。
2.個別審計業務檢查(Individual Engagement Review)
檢查工作由兩個專門委員會完成:審計實務和檢查委員會負責執行覆核;審計實務監管委員會負責檢查覆核,即實施再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