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人們的住宅一般都是小區的,對於小區一般也是有著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的,其中就是包括了相應的居民小區車位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這個規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居民小區車位是怎麼規定的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居民小區車位是怎麼規定的
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頒發的《建設規劃許可證》。《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該條明確規定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通常來講,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築房屋單元後,並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於地面停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包含在小區總土地使用權面積之內,因此,該種停車位的使用權顯然屬於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即業主。
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但不管其性質如何,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結合我國實際,應該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籤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後,才能設立和運營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所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對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脹,現代建築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間發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間。正是對地下空間的充分利用,才導致了地下停車位的出現。
確認地下停車位產權的歸屬必須有一個前提,即對地下停車位的權利結構有非常清楚的認識。只要具備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即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也就是說,在我國的房地產管理中,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合一。
業主購買了房屋,其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也即屬於業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設施,也必須依附於土地。因此,我們說地下車庫、車位等設施是業主花錢買地、開發商花錢建設的。所以,如果單純從地下車庫、車位作為商品性質來看,其價值是業主和開發商共同創造的。當住宅小區的房屋出售完畢以後,開發商如果還享有住宅小區地下車庫,車位所有權,則意味著業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開發商也同時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權,違反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合一行使原則。地下停車庫(場)四至界明確,與其上的房屋有牆壁相隔,已成為與住房相區別的、獨立的特定物,可以成為單獨所有權的客體。
然而,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實踐來看,如果一概地賦予地下停車位以單獨所有權,亦即賦予房地產開發商對地下停車位享有完全的產權的話,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出現。其原因便在於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一般情況下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即該停車位並沒有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換句話說,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完全由地上建築物(即房屋單元)分攤,地下建築物便成了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部分。從現實情況來看,由於該種停車位建立在全體業主所共同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自己不擁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無法取得產權證的。因此,實踐中,開發商在售房合同中約定的停車位的產權屬於賣方的條款應當屬於無效條款。該種地下停車位的權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的。當然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託,將停車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同時,停車位使用人必須相應交納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看管費用。
二、物業管理形式分類
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當然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閒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諮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範疇。這類物業按照發展變化過程可分為傳統辦公樓、現代寫字樓和智能化辦公建築等;按照辦公樓物業檔次又可劃分為甲級寫字樓、乙級寫字樓和丙級寫字樓。商業物業市場的繁榮與當地的整體社會經濟狀況相關,特別是與工商貿易、金融保險、顧問諮詢、旅遊等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這類物業由於涉及物業流通與管理的資金數量巨大,所以常以機構(單位)投資為主,物業的使用者多用所有者提供的空間進行經營活動,並用部業租金。
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工業物業有的用於出售、也有的用於出租。一般來說,重工業廠房由於其設計需要符合特定的工藝流程要求和設備安裝需要,通常只適合特定的用戶使用,因此不容易轉手交易。高新技術產業(如電子、計算機、精密儀器製造等行業)用房則有較強的適應性。輕工業廠房介於上述兩者之間。
其他用途物業:除了上述物業種類以外的物業,稱為其他物業,有時也稱為特殊物業。這類物業包括賽馬場、高爾夫球場、汽車加油站、飛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等物業。特殊物業經營的內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許可。特殊物業的市場交易很少,對這類物業的投資多屬長期投資,投資者靠日常經營活動的收益來回收投資、賺取投資收益。這類物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國家規定最高為50年。統計資料顯示,2012年我國物業管理市場整體規模達到5180億元,物業管理面積約為175億平方米。預計在未來幾年中,整體的物業管理面積增長較為緩慢,年均增速約為6%。
三、物業管理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於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並不等於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並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託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複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籤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居民小區車位是怎麼規定的的全部內容。小區物業的管理是有著相應的公司來進行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