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買賣欠款,及其他形式的欠款糾紛中,債權人無法自行實現債權時,一般最終會通過仲裁或訴訟形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通常會請律師代理訴訟。有些經驗豐富的律師,以及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會在提起仲裁或訴訟前,會以債權人名義向債務人發出催討債權的催告函,有些人認為這是律師在故弄玄虛,沒有必要多此一舉,直接起訴即可。其實,認為這是 「故弄玄虛」的觀點是片面的。
諮詢者:「律師,別人借我十萬元錢,我委託了律師起訴借錢人。今天委託一名上年紀的律師時,他說要先發一個函。我問他是不是發律師函,他說不是的,說是以我的名義發一個催告函,如果對方沒還錢,就再起訴。我認為這是畫蛇添足。前天看到你的一文章中也說到債權訴訟中有律師先發函後訴訟的事,就想諮詢下您:到底我這個案子有無必要先發函?」
律師:「對於我們的同行如何發函的事,我不作任何評述。問您一下,這個人借您錢時,約定了利息及還款時間嗎?」
諮詢者:「因為以前我們關係較好,只開了一張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與利息。」
律師:「如果,是這種情形,先發函後起訴,是很有必要的。這樣,可以讓債權人獲得更多的訴訟利益。具體理由,恕我不便陳述。」
法律服務實務中,對買賣合同、借貸合同等經濟類法律關係較為精通的律師,在接到債權訴訟業務後,一般會首先考慮到先向債務人發一至兩次催告函。可是,也有少部分委託人(債權人)對律師首先發函催告而直接起訴不予理解,認為先發函催告是何必多此一舉。其實,經驗豐富的律師,不怕麻煩的律師,社會閱歷豐厚的律師才會考慮到發催告函。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法院發布「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對這個司法解釋原第二十九修改為:「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司法解釋的修改,這一條變化較大,除了下調了基本利率外,還對逾期還款且未約定利率、違約金情形時,出借人主張還款違約金的不再受6%利率的限制,應當可以理解為上限在15.4%(這個數字是動態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是LPR的四倍),這一點是有利於出借人的修改,但也可能是司法解釋者考慮到需要對借款人失信行為的懲罰,以期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中還貸者的言而有信行為;新的司法解釋,可能是司法解釋者也基於提高與規範借款人的誠信水平,約束借款人在承諾期限內還款,將原6%年利率提高到15.4%, 這是對那些承諾期限還款,但未及時還款的一種懲罰。
站在債權人角度,將上條司法解釋總結成一句話就是,當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催告函後,如果債務人未按催告要求及雙方的約定履行債務時,就得承擔不利後果,當債權人起訴時要求債務人承擔年利率15%左右的違約責任。此個催告函的發出日期或其上確定的履行期限就會是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重要時間節點。
此類催告函有導致訴訟中斷的效果,現實中經常有債權人因多種原因導致訴訟時效屆滿而導致自己的法律強制保護效力喪失的情況,發催告函就有中斷時效的後果。
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此類催告函,還有一個重要的效果是,可以證明自己給予了債務人充分的履行時限,並且在函中充分表達了希望自己這一方也是不想走入訴訟程序,給身邊的人,甚至給法官一種「先禮後兵」感覺。
(未完待續)
湖南朝暉律師事務所 吳躍飛律師 吳宏飛律師 肖標暉律師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