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新老總參與「新總複製旅遊」被抓 發展三十餘人被公訴

2020-09-26 李旭反傳銷團隊

9月2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資本運作」的旗號,在北海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其發展下線人員達30人以上,屬於老總級別,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傳銷活動罪。

「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海城區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12年9月,被告人呼某某在李某某(上線是李某甲,兩人均已判刑)的發展下出資加入以內蒙古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內蒙體系」,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其傘下並管理傘下團隊的申購款,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從中非法騙取財物,至案發時,被告人呼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層級有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

2015年3月1日始,為了更好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資本運作內蒙體系」傳銷組織組織新總人員參加雲南「新總複製旅遊」,由上線「老總」帶領下線「新總」參加。其中,上線「老總」李某甲(已判刑)帶領新總即被告人呼某某及李某某。

在雲南旅遊期間,李某甲向被告人呼某某支付3萬元所謂下線「新總」三萬元新總包裝費,用於購買黃金首飾、衣服等物品,提高「新總」的形象以此提高傳銷組織的誘惑性,鼓動更多傳銷人員升總。

同月7日,被告人呼某某等上述人員從昆明回到南寧後,到南寧市和平金店購買了黃金首飾,之後搭搭動車從南寧返回北海時,被告人呼某某等上述人員在北海市火車站被公安人員抓獲。

同年4月9日,被告人呼某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同月28日,被告人呼某某被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呼某某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歸案後,被告人呼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呼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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