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區法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權益的司法救濟
裁判要旨
1. 針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要求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相應部門應當作出相應的處理。
2. 關於退休人員身份問題,法院認為,退休人員身份可能引起社會保險補繳實際操作方面的問題,但不能因此免除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予以調查、核實、處理的相關義務,故該事由不能成為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的理由。
裁判文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7)京0105行初407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詹玉順,男,1955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告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管莊周家井世通國際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豔秋,主任。
委託代理人龔志偉,男,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幹部。
訴訟記錄
原告詹玉順(以下稱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稱被告)舉報答覆,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後,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委託代理人龔志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於2016年3月25日就原告反映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退休金損失一事作出《關於退休職工詹玉順反映退休金損失一事的回覆》(以下簡稱《回復》),內容如下:經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北京市醫療保險信息收繳子系統查詢,原告現在的繳費狀態為:(終止)退休,2015年1月由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自2015年2月起正常領取養老金。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08]38號)第六條的規定,原告向被告反映因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退休金損失一事,不屬於被告的受理範圍。
原告訴稱,原告退休前發現企業少、錯、漏、扣而未繳社會保險費,多次前往被告投訴反映,被告於2016年3月出具《回復》,讓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原告申請至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被受理,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均被駁回,裁定理由為非管轄範圍。原告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被告有登記、徵收、支付、稽核等基本養老保險法定職責,對原告投訴企業少、錯、漏、扣而不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理應依法履職,稽核徵繳糾正,但推諉至法院屬亂作為,且造成原告退休金長期損失。綜上所述,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回復》;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稽核企業少、錯、漏、扣而不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並出具稽核結果。
原告在指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一)證據材料:1、《回復》;2、《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3、(2015)東民初字第06564號《民事裁定書》;4、2016京02民終3835號《民事裁定書》。證據1-4證明原告按照被告告知的方法去仲裁和起訴,但都行不通;5、遷址公告;6、法院專遞郵件詳情單。證據5-6用以證明被告與原告住處一路之隔,原告多次投訴反映屬實;7、《投訴反映》,證明原告退休前投訴反映,被告不履職、亂作為原因拖延至今;8、被告便條、繳費比例說明一覽表;9、朝陽區養老保險待遇核准實用手冊書面摘頁;10、參保人員補繳信息;11、養老金計算公式;12、單位補繳基數差需提交材料;13、朝陽區社會保險補繳業務流程通知。證據8-13用以證明原告退休前數次投訴時,被告長時間不履職、亂作為,提供的找單位、去仲裁、上法院的相關資料,證實原告投訴及被告不履職事實。
(二)法律依據:1、《社會保險法》;2、《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183號令);3、《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38號)摘要。原告以上述依據說明被告負有法定社會保險稽核職責,不履職、亂作為違法,侵害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經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北京市醫療保險信息收繳子系統查詢,原告現在的繳費狀態為:(終止)退休,並從2015年2月起正常領取養老金。《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08]38號)第六條第二款對已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解決途徑作出了明確規定,因原告屬於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按照上述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主張相應的賠償。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一)證據材料:北京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截屏列印件,證明原告為退休人員。
(二)法律依據:1、《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08]38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被告以上述法律和文件證明受理退休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相關機構為勞動仲裁部門,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仲裁部門的受理範圍。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作如下認證:1、原告提交的證據1能夠證明被訴《回復》的內容,本院予以採納;證據2-4能夠證明原告就涉案舉報事項申請仲裁、訴訟的情況,本院不持異議;其他證據不具有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明目的的效力,本院不予採信。2、被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為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於1955年1月22日出生,2015年1月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自2015年2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告發現單位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存在少、漏、錯、扣而未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遂到被告處投訴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其退休金損失,要求被告進行稽核檢查。被告經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北京市醫療保險信息收繳子系統查詢到原告的繳費狀態為(終止)退休,並正常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2016年3月25日,被告作出《回復》,告知原告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08]38號)第六條的規定,其舉報不屬於該中心的受理範圍。原告不服,即提起本次訴訟。
裁判分析過程
本院認為,參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北京市社會保險稽核實施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社會保險稽核實行地域管轄,各級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參保繳費單位的稽核。本案中,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的住所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故被告對原告提出的投訴具有依法處理的法定職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針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要求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相應部門應當作出相應的處理。因此,本案被告所作《回復》缺少相應的法律根據,本院無法予以支持。關於原告的退休人員身份問題,本院認為,退休人員身份可能引起社會保險補繳實際操作方面的問題,但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予以調查、核實、處理的相關義務,故該事由不能成為被告不予受理的理由。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被告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於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對原告詹玉順作出的《關於退休職工詹玉順反映退休金損失一事的回覆》;
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原告詹玉順的投訴重新作出處理。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擔(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寇天功
人民陪審員 常文煜
人民陪審員 郝建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