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四審稿減輕平臺責任 被指立法倒退

2020-12-14 財新

  【財新網】(記者 單玉曉 陳夢凡 見習記者 李憶)電子商務法草案日前提交立法機關四審。根據「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的建議,草案將電商平臺未盡審核義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承擔方式,由「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連帶責任是比補充責任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在滴滴順風車主強姦殺人案發酵之際,這一試圖減輕電商平臺責任的舉動引發了徐顯明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業界人士、律師擔憂。

  據《人民日報》報導,8月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稱,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的同志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樣修改更為合理,也能夠為消費者提供保障充分保障,為此,草案四審稿修改為「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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