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女)與袁某(男)系夫妻關係,於1988年9月24日登記結婚,於2016年12月1日登記離婚。程某原系合夥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出資50萬元,佔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的2%,王某系該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2016年11月7日,程某與王某籤訂《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約定:程某將自己持有的合夥企業2%的財產份額及相關權益以50萬元轉讓給王某;王某於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程某50萬元以及自2016年5月2日起至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若未能按時支付轉讓款,王某同意支付違約金2萬元。籤訂協議後,王某未能按約支付相關轉讓款及利息。2016年12月23日,王某向程某出具借條一份,寫明:王某向程某借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於2016年12月30日前向王某歸還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於2017年1月15日前歸還叄拾萬元整,同時結清利息,後王某未還款。
訴訟思路指引:
程某應當將王某與袁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主張該債務系王某和袁某婚姻存續期間產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思路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所涉債務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該借款系王某用於購買合夥企業投資份額,在王某、袁某夫妻二人未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投資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相應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拓展延伸:
當前,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情形並不罕見。如何防止自身債權受到損失,規避「假離婚」逃避債務的風險,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
要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較為明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為: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
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債權人應如何規避「假離婚」逃避債務的風險。
(一)借款時應儘量保證夫妻雙方均知曉並同意。
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債權人在主張應當由夫妻承擔連帶債務時,應提供證據證明夫妻具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所以債權人應當儘量保證在借款時,夫妻雙方均知曉並同意。這樣即使夫妻離婚後,依然會對該筆債務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遭遇「假離婚」逃避債務時,該如何維權?
1、事後電話錄音取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針對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達成,債權人可以通過事後問話的方式取得相關證據,訴訟時可以以夫妻一方在事後追認為理由,主張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2、收集夫妻「借離婚逃債」的證據。例如離婚後仍然生活在一起的照片、另一方銀行卡在離婚前的交易情況(是否出現大筆轉帳記錄),等等,自己無法取證的,可以在訴訟時提供相關線索,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3、準備好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雖然借條僅有一方籤字,且債務人已經離婚,但債權人也可以基於相關證據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
4、已經拿到勝訴判決書,可以基於相關證據追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