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擔保人怎麼才能更好的防範擔保風險

2020-09-03 催天下

在生活中,能夠作為債務擔保人,不是出於親人就是出於朋友,而對於那些替他人做債務擔保的人,對自己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了解。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更有甚者,甚至會因擔保而傾家蕩產。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下面催天下小編大家詳細介紹!

1、儘量只提供一般保證

保證擔保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通俗的講,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

2、擔保時,最好明確保證份額或當後順位擔保人

《擔保法》第12條規定了共同保證中的按份保證,所以儘量承擔份額較小的擔保責任。另外,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如果保證與擔保物權並存時,最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債權人應優先選擇其他擔保方式實現債權,仍不能全部受償時,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擔擔保責任。

3、承擔擔保責任後,如何彌補自己損失?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4、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侵吞擔保物,擔保人權益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5、擔保一定要籤訂書面合同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籤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籤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籤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6、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如何確定?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7、擔保期限及保證期間屆滿會產生什麼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非常複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8、擔保人不知情下,擔保債權債務發生轉移,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9、擔保人需重點意的問題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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