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約定擔保責任的一種方式,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擔保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有些人不知道擔保人能夠擔保多少次?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法律不限制擔保人的次數,只要銀行認可、接受擔保人的擔保,主要與經濟能力、擔保意願相關,與次數無關
什麼是擔保人: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裡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這裡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包括:
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7、保證人依照擔保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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