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函,是指用於行政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信件。這種函的針對性強,一般針對來函方的問題進行答覆,或者對方請求解決什麼問題就回答什麼問題,同時要求有一定的時效性。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為發函機關對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釋,作為對某件事的證據材料,或者提出對某件事的處理意見。這些復函批覆雖然法律效力較低,但在行政執法案件中能夠參考使用。
按語:小小的一盤豆芽,其身世撲朔迷離,究竟是食品,還是食用農產品一、衛生部關於制發豆芽不屬於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批覆(衛監督發[2004]212號) 你局《關於制發豆芽菜是否屬於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請示》(京衛疾控字[2004]10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豆芽的制發屬於種植生產過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二、商務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關於「加快發展農產品連鎖、超市、配送經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城市農貿市場改建成超市,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到城市開辦農產品超市,逐步把網絡延伸到城市社區」、「鼓勵發展現代物流、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和流通方式」的精神,決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時間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的試點工作,促進農產品流通的規模化,增加農民收入。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地要充分認識發展農產品連鎖超市對農產品的流通安全、帶動農業的產業化、實現農民增收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落實措施,把農產品連鎖超市試點工作抓緊抓好。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及時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食用農產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範圍包括: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範圍包括: 1.小麥、稻穀、玉米、高粱、穀子、雜糧(如:大麥、燕麥等)及其他糧食作物。 2.對上述糧食進行淘洗、碾磨、脫殼、分級包裝、裝缸發制等加工處理,製成的成品糧及其初製品,如大米、小米、麵粉、玉米粉、豆麵粉、米粉、蕎麥麵粉、小米麵粉、莜麥麵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麥片、甘薯片、黃豆芽、綠豆芽等。 3.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麵皮、米粉等糧食複製品。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麵、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於食用農產品範圍。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為貫徹落實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地財政、稅務機關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反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2008年版) 1.小麥初加工。通過對小麥進行清理、配麥、磨粉、篩理、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製成的小麥麵粉及各種專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過對稻穀進行清理、脫殼、碾米(或不碾米)、烘乾、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製成的成品糧及其初製品,具體包括大米、蒸穀米。 3.玉米初加工。通過對玉米籽粒進行清理、浸泡、粉碎、分離、脫水、乾燥、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生產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鮮嫩玉米經篩選、脫皮、洗滌、速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生產的鮮食玉米(速凍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類初加工。通過對馬鈴薯、甘薯等薯類進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乾燥、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製成薯類初級製品。具體包括:薯粉、薯片、薯條。 5.食用豆類初加工。通過對大豆、綠豆、紅小豆等食用豆類進行清理去雜、浸洗、晾曬、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製成的豆麵粉、黃豆芽、綠豆芽。 6.其他類糧食初加工。通過對燕麥、蕎麥、高粱、穀子等雜糧進行清理去雜、脫殼、烘乾、磨粉、軋片、冷卻、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製成的燕麥米、燕麥粉、燕麥麩皮、燕麥片、蕎麥米、蕎麥麵、小米、小米麵、高粱米、高粱面。四、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關於對豆芽生產環節監管意見的復函(質檢辦食監函〔2009〕202號)你辦《關於請提供對豆芽生產環節監管意見的函》(衛辦監督函〔2009〕210)收悉。經研究,意見如下:根據《衛生部關於制發豆芽不屬於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批覆》(衛辦監督發〔2004〕212號),「豆芽的制發屬於種植生產過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意見,豆芽應屬於初級農產品,建議由監管農業部門負責。五、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豆芽制發有關問題的函(農辦農函〔2014〕13號)《關於豆芽制發是否屬於種植活動的請示函》(中食協豆字〔2014〕1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一、關於豆芽制發過程屬性問題。豆芽屬於豆製品,其制發過程不同於一般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生產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二、關於豆芽制發中農藥登記問題。目前尚無農藥產品在豆芽上登記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長調節劑在豆芽制發中登記。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毒豆芽」案件有關問題的答覆來信中涉及的「毒豆芽」,主要是指在制發過程中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以下簡稱為「6-苄」)的豆芽。「6-苄」又稱「無根水」,易揮發,是低毒性植物生長調節劑,其主要成分苄氨基嘌呤是農業部批准使用的農藥品種。因缺少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6-苄」被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刪除,不得再作為食品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2011年1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禁止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銷售、使用「6-苄」。 近年來,「毒豆芽」成為廣受關注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有關部門不斷加大整治、打擊力度,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數量隨之增加。目前,各有關職能部門均認為對於「毒豆芽」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懲處,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認識,如:豆芽屬於食品還是食用農產品;豆芽制發屬於食品加工還是農業種植;對豆芽及豆芽制發是適用《食品安全法》還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予以監管,「6-苄」是否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禁用農藥」、「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等。正因為如此,「毒豆芽」問題需要各有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統一認識和認定標準。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與國家食藥監局等部門專門研究了相關問題,之後又開展了調研工作,撰寫了專題調研報告,匯總了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初步處理建議,下一步將與有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爭取達成共識。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過程中,既要依法懲處違法犯罪,又要保護合法的生產經營行為。正如來信反映,「毒豆芽」案件涉及的問題較為複雜,我們將繼續密切關注、深入研究,並通過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儘快有效解決存在的問題。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稅務總局、梁仕成談市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