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劉歡)12月4日,新京報記者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通報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轉辦部分意見建議的情況時提到,建議明確界定豆芽等產品的分類標準和產品屬性,進一步統一監管方式。
此次通報中,「進一步明確豆芽等產品的類別」作為單獨一項,被列在關於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的意見建議之內。其中提到,黑龍江省有關單位反映,由於有關部門對豆芽的類別認定不一致,原衛生部和原質檢總局認為豆芽屬於初級農業產品,原農業部認為豆芽屬於食品,導致地方在監管方式上還不完全統一。按食品進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按食用農產品進行管理的在市場銷售不需要取得許可。
國辦督查室建議明確界定豆芽等產品的分類標準和產品屬性,進一步統一監管方式,擬轉辦部門為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
新京報記者查詢資料發現,豆芽分類不一致的問題由來已久。早在2004年,原衛生部在《衛生部關於制發豆芽不屬於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批覆》中回應稱,豆芽的制發屬於種植生產過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而在2009年,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以上述批覆為依據,認為豆芽應屬於初級農產品,建議由監管農業部門負責。
2005年4月4日,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通知附件《食用農產品範圍注釋》提到,食用農產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初級加工產品,其中,「植物類」項目下「糧食」的範圍包括了黃豆芽、綠豆芽等。
但是在2014年,原農業部辦公廳在《關於豆芽制發有關問題的函》中表示,豆芽屬於豆製品,其制發過程不同於一般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生產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毒豆芽」案件有關問題的答覆》中提到了豆芽監管問題的複雜性。該答覆稱,各有關職能部門均認為對於「毒豆芽」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懲處,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認識,如豆芽屬於食品還是食用農產品,豆芽制發屬於食品加工還是農業種植,對豆芽及豆芽制發是適用《食品安全法》還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予以監管等等。「毒豆芽」問題需要各有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統一認識和認定標準。
新京報記者 劉歡
編輯 李嚴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