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既定認知裡,性騷擾和性侵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程度,但凡未遂,都可以輕描淡寫批評教育帶過。然而面對職場乃至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性騷擾,很多人不免發問,這類行為真的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
在性騷擾首次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兩年零7個月之後,第一個因性騷擾被處以刑罰的案件終於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現。然而,公眾對構成性騷擾要符合哪些條件,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追究性騷擾者法律責任,依然困惑和茫然……
近日,EDG前工作人員在微博爆出自己在EDG工作期間曾受到性騷擾的事件引起網民的一陣熱烈討論。根據網路上爆出的截圖來看,女當事人在EDG俱樂部工作期間被一名攝像人員「阿遠」性騷擾,時間長達一年,期間當事人向公司上司匯報並強烈要處理騷擾者,而領導包庇和冷處理此事件和騷擾者。而女主即使後來有人保護她,但還是受到了多次性騷擾。
首先,我們來談談性騷擾與性侵都有哪些區別?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脅、權力、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或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隨手一搜索,某百科上對「性騷擾」是這樣定義的:「指以性慾為出發點的騷擾,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引起對方的不悅感,只要言語或行為令他人感到不悅或有被冒犯的意圖,且被認定存有性相關的暗示,都算是性騷擾。」
國內法律首次涉及性騷擾,是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當時修訂法案的時候,專家們也討論過這個問題,但最後並沒有達成一致,主要是因為「性騷擾」的界定確實比較困難。語言、行為、圖像或者簡訊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但是性騷擾的很重要的前提是被騷擾的人不願意,即違背對方的意志,這個比較難以界定。
比如說通過手機發的黃段子,我不知道你是否願意,有時接的人覺得無所謂,但是有的人可能就不願意收到這樣的簡訊,他會覺得這對他是一種傷害。你說這算不算性騷擾呢?在這些具體情節上,哪些屬於違背他人意志的,哪些不是,專家有不同意見。從立法角度不想一步到位,所以只是作了一個倡導性的規定,『禁止性騷擾』,而沒有對什麼是性騷擾界定。而對我們每一個人來說,如果你不知道什麼叫做越界,你就很難保障自己的權利,也很難保護好自己
目前發生的性騷擾案件,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熟人之間的性騷擾,可以稱為「辦公室性騷擾」。對於這類性騷擾,受害者一定要有保存證據的意識,可以採取錄音、錄像、進行受傷鑑定、尋找證人等方法,固定證據,揪出辦公室「色狼」。
另一類是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可以稱作為「公交車性騷擾」。這類性騷擾經常發生在地鐵、公共汽車等公眾場合。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公共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一些措施預防性騷擾的發生。比如,在一些西方國家,在深夜乘坐地鐵時,強制男女分別乘坐不同車次。而在公共汽車站、港口碼頭等公眾場合安裝攝像頭,也是減少性騷擾發生的有效手段。
性騷擾能判刑嗎
只有情節嚴重,構成猥瑣罪才會判刑。目前,我國對「性騷擾」行為的法律適用常見於法律法規。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005年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提出了「性騷擾」的概念。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性騷擾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就哪些性騷擾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沒有統一標準。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採用威脅、暴力的手段進行性騷擾,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以語言、簡訊、電話等方式來進行性騷擾,就可能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遇到性騷擾,一定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第一時間表明立場,態度必須明確,十分明確的拒絕。
第二,表明態度時,反應不要過於強烈,尤其不要用十分激烈的言辭,以免惹惱對方,激起對方的攻擊欲和暴力行為。
第三,告知如果不停止行為,將會報警處理,讓其考慮後果,並找機會離開。
一般來講,「性騷擾」由於是在比較隱秘的地方實施,因此取證比較困難。性騷擾方式多以語言、文字、圖像、信息、肢體行為等為主。由於取證較難,女方很難勝訴。在現實中,在歷經性騷擾後,因證據不足或委曲求全,而選擇沉默的受害者並不少見。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通過《青年周末》告誡那些遭性騷擾所困擾的人:「遭遇性騷擾的職工應該注意保存證據。特別是一些性騷擾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經常性的,對於這樣的性騷擾來說,取證難度就要小一些。現在手機基本上都有錄音功能,所以保留證據比以前相對容易一些了。」
此外,有律師認為,這起案件還給職場女白領們提供了一個借鑑,即:在受到性侵犯時,除了留物證之外,也要注意尋找公司單位裡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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