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介入越早越好」,甚至對「(逮)捕前辯護」大為推崇。「無罪辯護」黃金時間是在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此時辯護律師的意見最容易被檢察院接受,批准逮捕其實是錯案風險從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轉移的「節點」。不過,許多當事人卻習慣在批准逮捕前「找熟人」,只有「熟人」沒辦法「撈人」的情況下,才想起來「找律師」。這也就意味著律師面對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在批准逮捕後,此時律師當如何?
01、會見犯罪嫌疑人
無論是「捕前辯護」還是「捕後辯護」,會見犯罪嫌疑人都應該擺在第一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一則是完成相應的代理手續,例如讓犯罪嫌疑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名並按指模;二則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第一手材料」。律師要問犯罪嫌疑人三個問題,即「辦案機關問了你什麼」、「你回答了什麼」、「你覺得自己是否有罪」。一般情況下,律師不需要問「你做了什麼」,律師沒有義務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除非犯罪嫌疑人明確認罪。此外,律師會詳細詢問偵查機關取證程序,及時發現非法取證的線索,並建議犯罪嫌疑人注意。
02、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律師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就應該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律師的法律諮詢服務從犯罪構成要件出發,向他解釋哪種情況下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構成重罪、哪種情況下構成輕罪。律師可以給犯罪嫌疑人「普法」,要求他們「實事求是」——是你做的不要隱瞞,不是你做的不要蒙冤。
03、約見辦案人員
律師會見完犯罪嫌疑人,應該立即約見辦案人員。律師約見辦案人員,一則是完成相應的手續,例如提交律師委託代理手續與函件;二則是向辦案人員了解基本案情,並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見。律師約見辦案人員,本身就是向辦案機關表示本案有律師介入,提醒他們辦案嚴格遵守程序。
04、提交法律意見書
律師完成了會見犯罪嫌疑人、約見辦案人員任務後,應該向辦案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捕後辯護」的法律意見書針對的是批准逮捕後的案情,其目的是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輕罪的意見影響偵查機關批准逮捕後的偵查方向。按照慣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案件必然會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就意味著此時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應該以犯罪嫌疑人「事實無罪」或「事實輕罪」為主要闡述方向,除非「證據無罪」與「證據輕罪」屬於偵查機關無法補充偵查到。
05、申請取保候審
無論律師的取保候審是否有效,「捕後」都應該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這是律師的權利。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按照慣例,偵查機關會駁回律師的申請,畢竟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偵查機關難以變更強制措施。不過,這種「申請取保候審」也是提醒偵查機關關注本案件,並了解偵查機關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06、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偵查機關不批准取保候審申請,則律師應該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如果說「捕前辯護」的重要法律意見建議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麼「捕後辯護」的重要法律意見則是建議檢察院不予羈押。羈押必要性審查,不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或存疑釋放,卻成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重要路徑。律師應該針對案件中存在的證據漏洞,並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存在受害人,律師應該積極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代理律師取得聯繫,建議「刑事和解」,從而增加「不予羈押」的可能性,並為此後申請「不予起訴」或者緩刑判決做好準備。
07、補充提交法律意見書
律師提交了取保護審申請與羈押必要性申請如果都被駁回,這說明本案一定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甚至較大的可能性要判處實刑。此時辯護律師向偵查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其目的在於影響偵查機關製作「起訴意見書」。犯罪嫌疑人構成哪種罪刑、犯罪嫌疑人存在從重還是從輕情由、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作用與「先後順序」,都是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應該談到的,也是律師重點關注的。能夠說服偵查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吸納律師的一些意見,這已經是「有效辯護」的基礎。批准逮捕後,偵查階段律師依舊「大有可為」,並不是一些人誤以為的此時律師辯護無法展開只能茫然等待著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
來源:刑辯書院 作者:餘安平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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