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劇託導演代為向委託方交付劇本的法律風險及救濟選擇(下)

2020-12-18 澎湃新聞

編劇託導演代為向委託方交付劇本的法律風險及救濟選擇(下)

2020-09-15 12: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第八期汐溟版權沙龍學員問題回復之五:

因此,編劇是否構成違約、交付是否完成有一定的模糊空間,存在不確定性。但就編劇而言,其當然追求確定性,以便及時應對不利局面,同時以合同約定為基礎作出對自己最優化的選擇。那麼,編劇當如何選擇?

本文認為,編劇的現實權益分三種,第一為剩餘稿酬,第二為版權,第三為已收取稿酬。結合交付事實,逐一分析:首先,如果交付完成,則委託方應該支付剩餘稿酬;其次,如果交付未完成,因為合同約定著作權自劇本交付之日起轉移,則劇本的版權仍然屬於編劇;最後,對於已經收取的稿酬的處理,應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討論。若合同繼續有效,則雙方仍應繼續履行合同,不涉及編劇已經收取的稿酬退還的問題。只有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才涉及恢復原狀、退還稿酬的問題。因該問題與前兩項問題性質不同,應區分開單獨處理。

事實上,第一項和第二項問題是衝突的,二者只有一項可以成立。編劇要麼獲得版權,要麼獲得剩餘稿酬,二者不可兼得。最終能獲得什麼,取決於交付是否完成。若編劇希望將現實的交易關係確定,則必須先明確交付的事實。而對於明確的方式,本文建議編劇可向委託方發送一封書面商函,商函內容為告知委託方先前事實,即先前已經將劇本交付給導演,並請求導演將劇本轉交給電影公司。經與導演核實,導演已經在某時間將劇本交付給電影公司。電影公司也未在約定的驗收期提出修改建議,則電影公司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現電影公司已經構成付款遲延,因此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剩餘稿酬。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剩餘稿酬,編劇將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對此,電影公司可以有三種選擇:

第一,回函稱未收到劇本,導演未向其交付,則明確了電影公司的態度,其未受領劇本。編劇此時應與導演確認其是否向電影公司交付劇本,如果交付,交付的方式是什麼,是否可以取證。如果經與導演確認,導演確曾交付且以諸如電子郵件等方式交付,則實際上交付完成。電影公司對此否認與事實不符,雙方應先協商確認該事實。但一般而論交付已然成就,電影公司應該付款;如果導演未交付或者交付後無證據支持,則劇本交付未完成,編劇無權主張剩餘稿酬,但劇本版權仍由其享有,未發生轉移。

第二,委託方回函稱已收到劇本,但因資金不足等原因未及時付款,請予寬限理解等。表明劇本交付完成,但此種情形下委託方主張劇本著作權已由其享有則為時尚早。因為劇本交付完成後合同仍然有效,且委託方對合同義務都已履行則劇本著作權由委託方享有,但若委託方拒絕支付剩餘酬金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致使編劇因此而解除合同的,則著作權應未歸屬於委託方。委託方如果足額支付了稿酬,且編劇交付了劇本,則劇本著作權應由其享有。若因其未履行稿酬支付義務,且合同被編劇解除,則解除後版權應由編劇享有。版權應該與稿酬之間具有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係。稿酬未足額支付,版權應該不發生權利移轉。

最後,關於已經收取的稿酬是否需要退還的問題。一般意義上說,合同解除,版權仍屬於作者,收取的稿酬應該退回。但也要視違約方過錯、違約情節、違約損害後果、收取的稿酬比例等綜合判定。基於公平的原則,合同解除後雖然劇本版權歸屬於編劇,但編劇創作劇本花費了大量精力和時間,且雖有作品版權但未必可以再次轉讓,再轉讓也未必有同樣的商業價值,而如果是因為委託方的過錯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委託方的行為無疑會對編劇造成損失,而其過錯、違約行為及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使編劇保留已收取稿酬是對編劇損失的補償也是對電影公司違約行為的懲罰。但該結果是在多種元素下的綜合判定,受一定條件的限制。

關鍵詞 >> 電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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