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有社會地位或者名氣的人有時候會出一些自傳,這不僅能夠打響自己的知名度,而且也能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那麼這種自傳體作品著作權權屬歸誰所有呢?今天就跟隨銀隆律所的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情景案例
羅某是一名自由撰稿人,平時熱愛在報紙、雜誌上發表文章,曾出版過兩本圖書,在當地小有名氣。2016年8月,甲公司創始人梁某找到羅某,請求羅某幫他寫一部自傳,並許諾給羅某5萬元作為酬勞。後來,羅某在梁某口述的基礎上執筆整理,於2016年12月完成關於梁某的自傳寫作。
寫作完成後,梁某按約定給羅某支付5萬元酬勞。本書出版後,羅某發現該書上沒有署上自己的名字,十分生氣。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羅某將梁某與出版社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請問:羅某的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的著作權,歸撰寫人所有還是歸該特定人物所有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但是對於自傳體作品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本案中,羅某僅作為執筆人整理,沒有實質性的創作,雙方對自傳作品也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因此,關於梁某的自傳作品著作權歸梁某所有,羅某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風險防範與建議
避免此類自傳體著作權糾紛最好的方式,就是對權屬以及報酬進行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執筆人實際上進行了創造性勞動的,建議保存自身參與創作的證據,通過主張該作品是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權。參與創作的證據應當能直接或間證明如下事實:
(1)證明創作的人是否是作者本人;
(2)證明作品完成的時間;
(3)創作的內容與待證明的作品內容一致。
對於文字作品,自行保存這些證據常用的方法包括將自己的作品通過郵局寄給自己且收到不拆封,發生爭議時,依靠信封郵戳上的時間和裡面的文稿證明自己參與了創作。隨著科技的進步,可信的時間截技術應用也愈加廣泛,該技術能夠通過提取作品電子文件的特徵信息並附以可信的準確時間來證明作品的原創屬性。
創作人可以向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及下屬機構申請這項付費服務。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常見的方式是進行著作權登記,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自己是著作權人的初步證據。
法條連結
《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一條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 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