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4月12日 14:20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參與互動(0)記者 方圓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下文簡稱「修改草案」)和修改說明,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該草案令一些權利人拍手稱快,也有權利人對其中部分條款發出了質疑。本報特別採訪了部分權利人,並約請相關人士撰文,對修改草案的突破和亮點、引發爭議的條款進行詮釋,並提出了他們的修改建議。
「我已經連續兩年在全國政協會議上提交修改《著作權法》提案,這次拿到修改草案後發現,我的三條建議都得到了採納。」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主席李玉光對攝影著作權人有望獲得更多權利而深感欣慰。4月10日,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召開討論會,來自攝影和美術界的知名人士對《著作權法》的修改表示了極大關注。據《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了解,李玉光所提到的「三條建議」分別是: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完善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以及增加視覺藝術作品追續權。
保護期延長 攝影著作權人共同的期望
攝著協副總幹事林濤告訴記者,一直以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對音樂、美術、文學等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逝後50年,而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僅為首次發表後50年。「也就是說,可能一個從十幾歲就開始創作和發表攝影作品的人,到60多歲時,其早年的作品就不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攝影作品不應是『二等公民』。」他分析說,現在最受困於攝影作品保護期太短的是建國初期創作了大量珍貴歷史照片的老攝影家和他們的後人,這些照片雖然記錄了一個時代,意義非凡,然而由於超出或即將超出保護期,著作權人無法獲得應得的報酬。在此次修改草案第二十七條中,攝影作品和音樂、美術等其他作品一樣,其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攝影家們在討論中紛紛表示對此條款的修改大為歡迎,認為這滿足了廣大攝影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訴求。
增加追續權 原作者可獲多次報酬
關於視覺藝術作品的追續權這一概念,過去在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未提及,直到近年來才漸漸為業界所關注。此次修改草案中在第十一條第三款中加入了這一概念:「追續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據林濤介紹,追續權這一概念被業界關注起始於2006年秋季,當年華辰拍賣行在北京舉辦攝影作品專場拍賣會,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首場關於攝影作品的拍賣會。然而沒過多久,以著名攝影家呂厚民、曉莊、王東為代表的7位權利人就以華辰拍賣行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宣傳畫冊上使用他們攝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由於缺少法律依據,7位權利人敗訴。攝影家們表示,「當藝術品進入流通領域後,在有追續權的國家,原作者可以得到3%~5%的報酬,雖然比例不高,但體現了對原作者的尊重。」
「空頭支票」有望落實 電視臺播放作品有付費標準
在修改草案的第四章《權利的限制》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作者允許播放已發表的作品,但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這一條的加入也讓攝影人看到了曙光。
據李玉光介紹,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事實上,絕大多數著作權人依此條款要不到報酬,除非極個別的對簿公堂之後。此條款賦予廣大著作權人向廣播電臺、電視臺主張付酬權利,但沒有規定由誰來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即便已經成立了像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這樣的集體管理組織,也不能實現權利人向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收費,相當於法律為著作權人開具了一張「空頭支票」。這一法律制度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廣大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李玉光曾多次建議完善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明確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有關支付報酬的具體規定。如今這一規定終於落到了紙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