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2020-12-14 民主與法制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甘肅源霖水處理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不當得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53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甘肅源霖水處理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法定代表人:馬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某,甘肅熙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某,甘肅熙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住所地: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

  代表人:孫某,該支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某,甘肅眾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某,甘肅眾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住所地: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

  代表人:楊某,該分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某,甘肅眾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某,甘肅眾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法定代表人:許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某,甘肅眾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某,甘肅眾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張某1,漢族,住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金昌市綠創環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

  法定代表人:毛某,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第三人:代某,住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

  一審第三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金城支行。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代表人:牛某,該支行行長。

  再審申請人甘肅源霖水處理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霖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以下簡稱金川支行)、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某1、金昌市綠創環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綠創公司)及一審第三人代某、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金城支行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民終第8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源霖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再審本案。事實與理由:金川支行扣劃款項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返還責任,原判決認定金川支行不承擔責任錯誤。(一)金川支行對綠創公司的債權未到期,無權扣劃涉案款項。金川支行與綠創公司的借款合同明確約定債權於2016年3月25日到期,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提前還款應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仍按原借款利率計息。但雙方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提前還款程序,因此金川支行的扣划行為無合法基礎。金川支行扣劃綠創公司帳戶款項,不應包括綠創公司非法取得的款項。金川支行因源霖公司的錯匯行為獲得了意外的利益,源霖公司受有損失,其扣劃的款項是源霖公司錯匯的款項,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其將源霖公司的款項劃為己有無法律依據,金川支行構成不當得利。在出現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源霖公司可以選擇行使。(二)金川支行明知錯匯事實依然扣劃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原判決認定金川支行不承擔返還責任顯失公平。源霖公司發現錯匯事實後當天告知金川支行,請求進行凍結,然而金川支行在被告知後當天便將款項扣劃。金川支行因源霖公司的錯匯逃避了其應當承受的綠創公司經營惡化無法收回貸款的風險,導致源霖公司受有損失,顯失公平。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再審審查案件,應當依據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事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綠創公司在金川支行開設帳戶是金川支行作為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一種金融服務,款項轉入綠創公司在金川支行的帳戶是綠創公司對款項的佔有形式。綠創公司因源霖公司的錯匯行為而佔有款項,獲得了款項的支配權。原審中金川支行提供的貸款還款通用憑證上加蓋了綠創公司的財務專用章,並非金川支行自行扣劃綠創公司帳戶款項。綠創公司提前償還其在金川支行的貸款,金川支行的扣划行為是基於其和綠創公司的借款關係以及綠創公司的提前償還行為,源霖公司申請再審所稱的金川支行無權扣劃款項的理由不能成立,金川支行從綠創公司帳戶扣劃款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規定。原判決認定金川支行不承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綜上,源霖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甘肅源霖水處理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陳紀忠

  審判員  楊 卓

  審判員  歐海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靜

  書記員王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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