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超律師
【編者按】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體現的是遺囑人的真實意志。人們之所以立遺囑,就是要改變法定繼承「粗暴的平均主義」,有時候「平均」是最大的不公正。所謂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必定是個性的,如何立一個符合遺囑人實際情況的個性化遺囑,律師做了有益的探索,現就一些典型的情況予以總結,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典型案例】
高先生是一個白手起家的企業家,家底豐厚,擁有多家企業。家庭也幸福美滿,夫妻兩人育有一女,妻子與其一道打拼,也是其事業上的好幫手。高先生父母生有5個子女,其他姊妹家境一般。高先生多年對父母及姊妹從經濟上予以照顧。
2010年8月,高先生父親突然中風,高先生遂將其父親接到上海醫治,但因病情危重,到醫院後一直在重監護室救治。2010年9月10日,高先生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當場死亡。2010年9月11日,高先生的父親也因搶救無效死亡。高先生母親早在幾年前就已經去世。
高先生去世後,身後留下高達幾千萬的遺產,生前未留有遺囑。其妻子和女兒辦理相關遺產更名手續時,被告知必須由高先生的姊妹參與才能辦理。後因與高先生姊妹未達成一致意見,不得已起訴至法院處理。後法院判決:高先生的四姊妹共分得高先生遺產的4/15。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一個非常極端也非常典型的例子。大家看到法院判決結果想必吃了一驚。高先生白手起家,夫妻兩個辛辛苦苦所掙家產,竟然被高先生的姊妹分走許多。大家會為高先生的妻子和女兒鳴不平。這就是法定繼承「粗暴的平均主義」帶來的後果。讓我們分析一下,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結果。
首先,因高先生生前未立有遺囑,故對高先生留下的遺產只能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依照《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各個繼承人的權利均等。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
那麼,高先生去世時,高先生的繼承人都有哪些呢?高先生的母親早於高先生去世,故不再是其繼承人。但是大家注意,高先生去世時,他的重病的父親是在世的,也就是說其父親也是他的繼承人。故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子、女兒和父親。高先生的遺產應有妻子、女兒和父親各獲得三分之一。也就是說,高先生遺產的三分之一由其父親繼承。
不幸的是,高先生的父親很快也去世了,也未立有遺囑。因為生前高先生的父親已經有權繼承高先生的遺產,其繼承高先生遺產的權利不會因其隨後去世而消失。該份權利由其繼承人來繼承。很顯然,按照法定繼承,高先生的四個姊妹是其父親的繼承人,高先生的兒子也可以根據繼承法代位繼承的規定獲得繼承權。因高先生父親的父母和配偶都已經去世,那麼其繼承人最終為五人。故其四個姊妹可以獲得高先生遺產的三分之一的五分之四,即十五分之四。也就說高先生父親繼承其三分之一遺產的大部分被高先生的姊妹獲得了。
聰明的讀者看到這裡,會說這個高先生父親何時去世真關鍵呀,如果其早兩天去世,高先生的遺產就和他的姊妹沒任何關係了呀。這也反映出了法定繼承結果的偶然性和戲劇性。或者高先生的父親若身體健康,和高先生配偶達成一個合理的繼承方案,也可以避免本案結果的發生。再或者高先生的姊妹不要這樣貪婪,不去爭奪高先生的遺產。
其實,與其糾結這麼多如果,將自己的遺產分配交由上天或者他人來安排,不如提高遺囑意識,及早的立下遺囑,就可以保證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了。
【律師方案】
本案例為一些姊妹眾多,父母健在的高淨值人士提了個醒,如果自己發生意外,並且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通過父母繼承權為媒介,有可能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自己的姊妹的。也就是說,在特定條件下,比如本案,你的兄弟姐妹有可能和你的妻子和孩子爭奪你的財產。怎麼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呢?
本律師曾為客戶量身定製過一份「遞減型浮動數額+餘額型」的個性化遺囑,該份遺囑充分考慮到父母的被贍養需求,給父母予以充足物質保障的情況下,防止財產再向其他人分配。該類型遺囑的核心條款是這樣設計的:立遺囑人故去之時如果父母尚健在的話,以70歲(或者其他年齡)為基準確定X萬元:如果不到70歲(或者其他年齡),每人每年增加Y萬;如果大於70歲(或者其他年齡),每人每年扣除Z萬。在充分保障父母贍養費的前提下,其他剩餘財產再根據立遺囑人意思分配。
當然,上述只是可以參考的方案之一,上述方案也可以簡化為「固定數額+餘額型」遺囑:給父母留一筆充足的固定數額遺產為贍養費,餘下的再根據立遺囑人意思分配。總之,立遺囑不僅要有意識,還需要技術,必要時可以考慮專業律師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