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女子的車在停車場放了一年多。履行完賠償義務後,拿著放車單,卻被要求交納12400元的停車費。她覺得這錢不該出,如今事情進展如何呢?
12月15號,我們關注了民權呂女士遇到的鬧心事。發生交通事故後,呂女士的車在停車場放了一年多。履行完賠償義務後,拿著放車單,卻被要求交納12400元的停車費。她覺得這錢不該出,如今事情進展如何呢?
事件回顧
事情要從2017年10月5號下午說起,當時蘭考縣北環路附近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轎車和三輪車相撞。
轎車司機呂女士趕緊上前查看,並趕緊撥打了120和110。交警部門處理完事故後,扣押了呂女士的車。
隨後,傷者把呂女士起訴到了蘭考縣人民法院。在事故發生後的第11天,傷者申請了財產保全。
幾個月後,法院判決呂女士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費用七萬多塊錢。
履行賠償義務之後,呂女士從蘭考縣人民法院得到了一張事故車輛放車單。拿著單子,她來到了蘭考公安交警涉案車輛停車場。
交一萬多的停車費,這讓呂女士無法接受。呂女士認為,事故車被公安和法院扣了380多天,這期間產生的費用,不應該由自己支付。
事件進展
那麼,12400元停車費,到底該誰出?30塊錢一天停車收費標準,是否經過了物價部門的核准?呂女士投訴的蘭考公安交警涉案車輛停車場,又是否辦理了相關手續呢?
帶著種種疑問,12月17號上午,記者來到了蘭考縣物價局。
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拿出了2016年,由河南省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和運輸廳聯合下發的一個文件。
文件規定社會資金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服務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然而,呂女士卻有著不同說法。她說法律有明文規定,《強制法》上這個費用不需要當事人出的。
12月17號下午,記者見到了蘭考縣物價局價格科負責人馬科長,他為記者拿出了一份文件。
馬科長說,針對呂女士反映的情況,他和停車場以及法院進行了溝通。
呂女士停車費的問題,算是徹底解決了。隨後,停車場的相關負責人,針對下一步如何收費的問題,找到了馬科長。
來源:河南廣播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