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晨報訊 (記者石亨)昨日,渝北區法院發布了《環境保護禁止令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從即日起,在渝北、江北、沙坪垻、北碚、長壽、合川、大足、潼南、銅梁、璧山10個區縣境內發現正在發生、不立即制止將產生嚴重後果,而且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可向渝北區法院申請「環境保護禁止令」。根據環境保護禁止令,法院將對上述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的司法措施。
環保職能部門或利害關係人可申請
《辦法》規定,造成大氣、水、噪聲、放射性、電子廢物、固體廢物汙染的行為,致使土壤、森林、草原、溼地、灘涂等自然資源被破壞的行為,以及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等,都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申請範圍內。
申請禁止令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是負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環境民事訴訟原告或利害關係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
渝北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之所以推出這樣的舉措,主要是針對在相關行政部門環保決定文書生效尚需時間、法院審理尚需時間,但情況緊急,不立即制止有可能嚴重危及自然資源安全、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且難以恢復的情況。
裁定結果將在48小時內作出
據介紹,從相關行政機關、單位、個人向渝北區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後,一般在48小時內就會裁定。若申請環境保護禁止令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院將以行政裁定書或民事裁定書的形式給出環境保護禁止令,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對相關環境保護禁止令有異議的,可提出異議並提供反駁證據。
據悉,渝北區法院作為我市首批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試點基層法院,於2011年12月6日建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受理案件範圍包括渝北、江北、沙坪垻、北碚、長壽、合川、大足、潼南、銅梁、璧山10個區縣。統計顯示,自2011年以來,渝北區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最多的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共60件;其次是林木類罪,共45件。民事案件中,空氣汙染類最多,達到125件,這也是所有案件中佔比最大的一類環境資源案件。
申請環境保護禁止令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負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應提供下列材料:
1.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證據;
2.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立案、調查等程序性材料;
3.責令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的文書及相關法律依據;
4.在行政查處後該環境違法行為仍在繼續的相應證據。
(二)環境民事訴訟原告或利害關係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應提供下列材料:
1.證明環境違法行為存在的主要證據;
2.不及時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