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正研究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相關規定

2021-01-11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環境保護禁止令是環境保護中的一記鐵拳,其突破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今天(5月8日),最高法環資庭庭長王旭光在發布會上透露,最高法正在著手研究制定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相關規定,以規範和促進禁止令在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中的適用。

實施環保禁止令 可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

記者了解到,環境保護禁止令是人民法院為及時制止被申請人正在進行的危害、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種行為保全。

環境保護禁止令可以不用等訴訟程序走完或者是判決生效,直接在短時間裡制止被申請人的環境汙染行為。

此次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對汙染環境犯罪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該案第一被告人田錦芳原來是鋁業公司的環保科的科長,從事環保工作,所以法院在判決當中同時判決禁止被告人田錦芳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從事與環保相關的活動。第二被告人阮正華,是一個從事廢舊物資回收工作的人員,法院在這個案子的刑事判決當中,判決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廢舊物資回收相關的經營活動。

據王旭光介紹,刑事禁止令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制度,它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一次革新。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這一規定,對於防範化解風險,防止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再次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除了適用於刑事訴訟,環境保護禁止令實踐中也越來越多地被人民法院適用於民事訴訟。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的禁止令,基本上都是為了實施訴前、訴中行為保全裁定所作出的。

王旭光表示,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它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環保禁止令實踐中應審慎予以適用

記者了解到,各地法院積極探索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雲南昆明、浙江湖州、重慶等地法院還制定了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實施辦法。

不過,王旭光強調,由於環境資源民事、行政訴訟中尚無專門法律規定,加之環境保護禁止令直接影響被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實踐中應依法審慎予以適用。

「特別是要完善適用條件,綜合考量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超標排放、是否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是否損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環境權益等案件因素。「他表示。

並且,要遵循比例原則,區分個案中各不相同的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避免出現保護不足和過度保護兩種傾向,還要輔之以程序保障,確保適用程序的正當性。

據王旭光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調研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正在著手研究制定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相關規定,以規範和促進禁止令在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中的適用。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李國君 校對 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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