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就「前聯想副總裁常程跳槽小米」一事作出裁決,常程將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並將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而支付違約金525萬元,並返還聯想此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由於常程一直否認協議上的籤名是自己籤的,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對《聯想限制性協議》進行鑑定,鑑定結論顯示確係常程本人籤字,真是當眾打臉。
對於常程與聯想的裁決書中可以看出,常程與聯想的確存在競業協議,那麼常程並不是只賠了違約金就可以了的,意味著常程如果繼續在小米任職,無論在哪個部門,哪個崗位,仍舊是違反了競業協議的!
那麼我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競業限制呢?勞動者違約又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此,小編也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否則,將會面臨巨額違約金的承擔。
針對此次事件,雷軍自始至終沒有出面表態,此事他也沒法表態,表態不知情,那就是表明了自己識人不善,表態知情,那就是等於承認自己犯錯,如今雷軍或進退兩難!
大家覺得常程還會呆在小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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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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