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也不做」也構成犯罪?不作為犯罪,這3種常見類型請知曉!

2021-01-08 最新說法

說到違法犯罪,很多人都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做了什麼事情」、「有過什麼行為」,但我國刑事法律體系中,卻有部分罪名是因為「不作為」而構成的犯罪,也就是「沒有做什麼」,即未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不作為犯罪有四個特徵,即認定標準: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拒絕履行義務、情節嚴重或惡劣。簡單的說,就是應為、能為而不為。

不要以為自己離違法犯罪很遙遠,也不要認為不作為犯罪沒那麼容易被認定,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有很多不作為犯罪的類型。有的人有了違法犯罪行為還不自知,其中有以下3種是很常見的,日常生活中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會犯的,一定要注意!

1、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比如說遺棄年幼的子女,遺棄年邁的父母;遺棄並不僅僅是說要把那些應扶養的對象趕出家門,有扶養義務而未盡到義務的即是遺棄罪。比如說在配偶患病時,有治療的能力和義務,但不願意出資治療,而是攜款遠走或脅迫離婚的,均屬於遺棄罪。根據《刑法》第261條規定,遺棄罪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也就是說在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後,被執行人有執行的能力但拒絕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的行為,這種事情在惡意欠薪、欠錢不還等案件中出現的比較多。根據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是典型的不作為犯罪,是應為而不為,是職責所在卻未履行。一起事故的發生,可能包含了很多環節的失誤,但並不是每一個失誤都屬於玩忽職守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則不屬於玩忽職守罪,主觀故意指的是行為而非結果。舉個例子,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擅自離崗外出聚會,在此期間發生了火災,最終釀成重大事故,雖然火災事故不是行為人故意的,但這樣的嚴重結果卻是由於行為人擅自離崗造成的。

不作為犯罪還有很多,比如失職致在押人員逃脫、包庇或縱容黑社會形式的組織等都屬於不作為犯罪。我們享受各種權利自然也就背負著一定的義務,比如說獲得勞動報酬與履行崗位職責;所以大家要注意了,不要以為只有殺人放火才是犯罪,有應盡的義務而未履行,也是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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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不作為犯罪?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二、不作為犯罪的特徵(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
  • 不作為犯罪若干問題探析
    不作為為什麼是行為,其相對於作為而言有何特徵,作為義務作為不作為犯罪存在的前提,其來源於何處,不作為犯罪有何分類,以下將逐一闡述。  一、不作為犯罪的概述  不作為與不作為犯罪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前者是行為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而後者則是以這種行為表現形式所構成的犯罪類型,即不作為是不作為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正確界定不作為,是正確理解不作為犯罪的理論前提。
  • 由本案談不純正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而不作為是與作為相對應的危害行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它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成立不作為,在客觀方面應當具備如下三個條件:首先,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條件;其次,行為人具有履行特定法律義務的能力,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重要條件;最後,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關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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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宏觀限制與微觀擴張乃是國際社會不作為犯罪化規制的顯著態勢。一方面,不作為犯罪化的宏觀限制主要表現在:一是刑法總則對不作為犯罪化的宏觀限制。如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01(3)規定:除存在下列情形外,不作為不構成犯罪的責任根據:(a)規定該罪的法律特別規定不作為足以構成犯罪;或者(b)法律對於該未予履行的行為施加了作為義務。二是政策指引對不作為犯罪化的宏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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