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違法犯罪,很多人都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做了什麼事情」、「有過什麼行為」,但我國刑事法律體系中,卻有部分罪名是因為「不作為」而構成的犯罪,也就是「沒有做什麼」,即未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不作為犯罪有四個特徵,即認定標準: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拒絕履行義務、情節嚴重或惡劣。簡單的說,就是應為、能為而不為。
不要以為自己離違法犯罪很遙遠,也不要認為不作為犯罪沒那麼容易被認定,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有很多不作為犯罪的類型。有的人有了違法犯罪行為還不自知,其中有以下3種是很常見的,日常生活中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會犯的,一定要注意!
1、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比如說遺棄年幼的子女,遺棄年邁的父母;遺棄並不僅僅是說要把那些應扶養的對象趕出家門,有扶養義務而未盡到義務的即是遺棄罪。比如說在配偶患病時,有治療的能力和義務,但不願意出資治療,而是攜款遠走或脅迫離婚的,均屬於遺棄罪。根據《刑法》第261條規定,遺棄罪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也就是說在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後,被執行人有執行的能力但拒絕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的行為,這種事情在惡意欠薪、欠錢不還等案件中出現的比較多。根據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是典型的不作為犯罪,是應為而不為,是職責所在卻未履行。一起事故的發生,可能包含了很多環節的失誤,但並不是每一個失誤都屬於玩忽職守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則不屬於玩忽職守罪,主觀故意指的是行為而非結果。舉個例子,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擅自離崗外出聚會,在此期間發生了火災,最終釀成重大事故,雖然火災事故不是行為人故意的,但這樣的嚴重結果卻是由於行為人擅自離崗造成的。
不作為犯罪還有很多,比如失職致在押人員逃脫、包庇或縱容黑社會形式的組織等都屬於不作為犯罪。我們享受各種權利自然也就背負著一定的義務,比如說獲得勞動報酬與履行崗位職責;所以大家要注意了,不要以為只有殺人放火才是犯罪,有應盡的義務而未履行,也是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