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近日生效實施,重點對「婚前貸款買房、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有網友認為,新法規出臺後,結婚前就得著手準備爭取經濟權益,包括談判房產的購買及產權歸屬、雙方的婚前財產公證等,並苦嘆「這太傷感情了」。有人說,法律是現實的影子,其變動折射的是現實婚姻倫理的變化。請問,《解釋(三)》反映出怎樣的家庭倫理觀?婚姻觀念正在物質化嗎?
——解放網網友維納斯之愛
答:從近兩個月媒體對《解釋(三)》的討論來看,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第七條和第十二條,也就是有關離婚時財產分割上。不少人認為,新規只重物質,而忽略情感。這可能是對《解釋(三)》的誤讀。但毋庸置疑的是,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婚姻觀確實在悄悄發生變化。
近二三十年,我國的離婚率在直線上升,雖然尚未進入世界前十名,但已逼近離婚率極高的美國、俄羅斯。上世紀80年代之前,我國離婚率太低,嚴重束縛了人的感情,不是好事;今天的高離婚率則給下一代的成長帶來不便,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累贅,同樣不是好事。
離婚率怎麼會高起來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物質利益上「這山望著那山高」的風氣在滋長。有人說:「幹得好不如嫁得好。」有人說:「寧願在寶馬車裡哭,也不願在自行車上笑。」這明顯違背了「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的基本原理。擇偶不是擇業,夫妻不同於同事。同事,你不喜歡他,可以遠著點。夫妻必須相愛。夫妻是正電子和負電子結成的穩定的原子,必須相愛才能守在一起。有了這愛,幸福指數就高。有了這愛,才能天長地久。因此,必須重申,婚姻的基礎是愛情。
近年來,拜金主義、利己主義的社會風氣在滋長,並影響到婚姻觀念。然而,金錢化的婚姻是紙糊的。魯迅先生曾經尖銳地批評,金錢化的婚姻是「專一的賣淫」。金錢化的婚姻生活是很難過的。寶馬車固然不錯,但在車裡把眼睛哭腫了,還有什麼美呢?金錢化的婚姻更是脆弱的。他或她生意好的時候有錢,「很迷人」。但他或她生意不好,破產了呢?「愛錢不愛人」,很容易轉化成「翻臉不認人」。人間的這類血淚史還少嗎?君不見有些富貴之人在公眾場合親密無間,殊不知他們在家裡常常是怒目而視。再不能讓「男人賺錢後想和老婆離婚,男人賺不到錢老婆想和丈夫離婚」的現象蔓延下去了。
從明確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等角度看,《解釋(三)》確實是進了一步,也讓人們更加慎重地考慮婚姻家庭問題。但僅僅在法律中明確不動產等財產關係,對於穩定婚姻關係、治療當下婚姻中存在的「物質化病」還是不夠的。
離婚率上升是世界通病,因此,許多國家開始注意到這個問題。他們的主要做法是提高離婚成本。比如,新加坡規定,婚姻關係不到三年的不得提出離婚。雙方提出離婚理由必須是分居三年。單方提出離婚理由必須是分居四年。感情是磨合出來的。這樣幾年下來,夫妻感情不好的也磨合好了。還有的實行「離婚熟慮制」。韓國規定,離婚從提出到判離,有子女的要等三個月,無子女的要等一個月。新加坡辦離婚手續要花6到8個月的時間。這就防止了因一時衝動而離婚。不僅如此,有的國家實行「再婚熟慮期」,規定離婚6個月後方可再婚。還有的國家規定:離婚三年後方可再婚。這些做法都旨在用時間來鞏固婚姻。
再就是,在財產上堅持「懲罰式分配原則」。美國1983年出臺的《統一婚姻財產法》規定,婚後夫妻任何一方的經濟收入或創造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配財產時,雙方都可享有一半的利益。還有國家規定,離婚成本同婚齡成正比。韓國則規定,如果男方偷情,妻子不諒解,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很多國家在離婚的財產分配中,堅持婦女優先、兒童優先的原則。例如,2007年6月,美國能源大亨米哈伊爾與妻子瑪雅離婚。米哈伊爾拒絕與妻子平分家產,因為「她只是一個家庭主婦」。但法庭認為瑪雅在丈夫事業低潮時,與其共渡難關,將財產的一半判給瑪雅,價值高達近兩億美元。胡適說,看一個民族的文明要看婦女地位。這是有道理的。男女不平等,就莫談社會平等。婦女解放的程度是社會解放的標誌。忽視婦女優先原則是封建大男子主義復闢,不可等閒視之。
應該看到,婚姻的金錢化不是孤立的。如果處於拜金主義、極端利己主義的惡浪之中,婚姻很難成為淨土。過去,道德分三大類:家庭道德、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現在,人們又把保護自然稱為第四道德。道德的這四方面是共振的,在「患病」時又是「交叉感染」的。我們要市場經濟,不要過度的市場經濟,更不要市場泛濫,要防止婚姻買賣、官位買賣,防止市場侵入家庭領域甚至政治領域,否則,道德就會崩潰,作為社會細胞的家庭就會異化為「癌細胞」。應從提高全民族道德水準入手,上上下下都來個「去金錢化」,還原婚姻的本質,把婚姻家庭建成鞏固的大後方、溫馨寧靜的避風港。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8月13日起生效實施,對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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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房產」歸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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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孩子老婆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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