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徵求意見稿)》(簡稱《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大數據時代,數據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網際網路企業的核心資產,國家也認可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意義和價值,而我們每個個體幾乎每時每刻都在生產著數據,我們的個人信息中相關權益的界定成為一個複雜問題。如何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和加強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之間取得平衡,是我們這個時代面臨的重大社會和法律問題。
圖片來自網絡
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總則編的111條規定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人格權編的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具體闡述了個人信息利用和保護的具體規則,侵權責任編的第三章規定了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應該說,《民法典》兼顧了個人信息保護和信息利用之間的平衡,呼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
但《民法典》作為民事基本法,其確立的規則畢竟還是較為抽象原則,所以政府各相關部門還有必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制定更為詳細的規範性文件。而《必要個人信息範圍》正是《民法典》關於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的進一步落實。
眾所周知,一些App存在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的現象,違法違規使用個人信息的問題時有發生。用戶在給手機安裝某些App時,往往會被詢問是否允許索取定位、發送通知、訪問設備照片、撥打電話等權限,為了可以正常使用App,用戶不得不選擇「允許」或「接受」。由於當前關於個人信息收集只是原則性規定,而信息和數據背後也牽涉著一些商業利益,部分App會為自己收集個人信息或過度收集的必要性進行辯解。比如有的短視頻、新聞資訊類App收集個人信息的理由是要提供精準推送服務,但其實際意圖可能是收集與分析用戶個人信息,以精準刻畫出用戶畫像,構建低成本、高精準的用戶群體資料庫,獲得可觀的商業回報。因為目前缺乏統一的執法標準,相對合規的企業也只能綜合考慮自身掌握的行業普遍實踐情況、監管部門公布的執法案例情況,來決定企業自身的業務實踐標準,因此企業數據合規的完整性和穩定性還有待進一步保障。
圖片來自網絡
《必要個人信息範圍》正是App合規走向標準化的重要舉措。該文件開宗明義地指出「必要個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正常運行所必須的個人信息,缺少該信息App無法提供基本功能服務。只要用戶同意收集必要個人信息,App不得拒絕用戶安裝使用。」這直接就否定了一些App對於用戶不交個人信息就不能下載安裝的做法。並且,文件還對地圖導航、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等38類常見類型App的必要個人信息收集逐一進行了明確的列舉,規範其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比如地圖導航類App,對應的可收集的必要個人信息就只有位置信息;網約車類App對應的則只有用戶電話號碼或其他真實身份信息,以及乘車人出發地、到達地、位置信息、行蹤軌跡等。而對於短視頻類、網絡直播類、新聞資訊類等12類App,文件明確規定,無需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讓這些App不再有藉口違規收集個人信息。
圖片來自網絡
應當說,《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基於App提供的基本功能服務,劃定了各類App個人信息收集的邊界,明確了各類App收集必要個人信息的範圍,防範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真正體現了個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最小」原則,讓「必要」與「非必要」的紅線變得一目了然。這就使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走向精細化。一方面,這讓企業主體知道在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的過程中要採用什麼方法,遵守哪些規則,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能採集,什麼不能採集,採集不同類型的個人信息需要採用哪種形式來獲得用戶的同意,有了清晰明確的規則,更有利於企業有針對性地去做合規。另一方面,明晰的規則也劃定了監管紅線,為監管部門處理App運營企業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依據。若最終《必要個人信息範圍》正式公布實施,必將有利於降低監管成本,規範和促進我國移動網際網路行業的發展。
最後還需要指出兩點,第一,《必要個人信息範圍》這樣的規範性文件十分有必要,但這還不足夠,還需要加快制定並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法》(2020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了一審)和《數據安全法》(2020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了一審)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第二,《必要個人信息範圍》所列舉的「常見類型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也不應是一成不變的,應該隨著時代發展不斷進行調整和優化。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可將其視為中聞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結論。如需轉載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內容,請郵件聯繫我們:bd@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該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在公眾號後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