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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相比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對公司及股東的權益可能造成更為不利的影響,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273號案件
彭總、陳總均為嘉茂房地產公司的股東,陳總同時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各方籤訂協議,約定彭總將持有的30%股權轉讓給陳總,嘉茂房地產公司對陳總應付的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因陳總欠付股權轉讓款,彭總向法院起訴,請求陳總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利息,嘉茂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本案中陳總是嘉茂房地產公司股東,雙方就嘉茂房地產公司對陳總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定,產生了爭議。
嘉茂房地產公司主張:嘉茂房地產公司對陳總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侵害了公司債權人及其他股東權益,屬於無效條款。
彭總主張:本案協議約定嘉茂房地產公司對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責任,並未明確是保證責任。有證據證實嘉茂房地產公司作為案涉債務的加入者,成為債務的承擔主體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不是效力性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
法院最終判決陳總向彭總支付股權轉讓款本息,但是未支持彭總要求嘉茂房地產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
1. 嘉茂房地產公司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且彭總非善意相對人,故公司不承擔責任
債務人陳總作為嘉茂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就以公司名義承諾對陳總的個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
債權人彭總作為公司股東,知道公司的股權架構,但是未對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作形式審查,也未證明有理由相信擔保已經股東會決議同意,故彭總自身存在明顯過錯。
因此,本案擔保約定應認定無效,嘉茂房地產公司不承擔責任。
2. 即使嘉茂房地產公司屬於債務加入,也應參照公司對外擔保處理
彭總主張嘉茂房地產公司作為債務的加入者成為承擔主體之一。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即便如彭總主張,債務加入相比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對公司及股東的權益可能造成更為不利的影響,也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
1. 公司對外擔保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債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擔保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未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同意)訂立擔保合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則無效,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則有效。
因此,債權人要確保擔保有效,就要確保提供擔保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少形式上具有訂立擔保合同的權限,應視具體情況,在接受公司提供擔保時要求公司交付關於擔保事項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原件(關聯擔保提供股東會決議,非關聯擔保提供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審查表決通過比例、籤字人員是否符合規定。如果公司不能交付決議原件,至少應交付決議複印件並加蓋公司印章,且應提供原件進行比對。
2. 由於公司實施債務加入行為的效力參考的是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因此,債權人在接受公司加入債務時,也應當視具體情況要求公司交付關於擔保事項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原件。
3. 根據《九民會議紀要》第19條的規定,在以下特定情形下,未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公司對外擔保也有效:
(1)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或金融機構開具保函。
(2)公司為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
(3)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相互擔保。
(4)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同意。
1. 債務加入與保證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務承擔人並非從債務人,而是共同債務人,與原債務人無主次之分,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可以直接選擇由債務承擔人償還債務,而保證人則是在主債務遲延履行時方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316號案件
2. 我國法律就債務加入未作明確規定,與債務加入在法律性質上最為接近並且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法律關係,因此,對於債務加入行為的效力,可參照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評判。——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36號案件
3. 債務加入相比為他人提供擔保,可能會對公司及其股東的權益造成更為不利的影響,故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同樣需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終1451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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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巍,北京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曾任職於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仲裁、投融資、房地產、礦產、證券等。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只是實現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著《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文系作者授權頭條號「商民訟事」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