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公司加入他人債務,須經股東會同意,否則無效

2020-12-01 商民訟事

權威案例,助你勝訴!

債務加入相比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對公司及股東的權益可能造成更為不利的影響,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273號案件

案情簡介

彭總、陳總均為嘉茂房地產公司的股東,陳總同時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各方籤訂協議,約定彭總將持有的30%股權轉讓給陳總,嘉茂房地產公司對陳總應付的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因陳總欠付股權轉讓款,彭總向法院起訴,請求陳總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利息,嘉茂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交鋒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本案中陳總是嘉茂房地產公司股東,雙方就嘉茂房地產公司對陳總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定,產生了爭議。

嘉茂房地產公司主張:嘉茂房地產公司對陳總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侵害了公司債權人及其他股東權益,屬於無效條款。

彭總主張:本案協議約定嘉茂房地產公司對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責任,並未明確是保證責任。有證據證實嘉茂房地產公司作為案涉債務的加入者,成為債務的承擔主體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不是效力性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

法院裁判

法院最終判決陳總向彭總支付股權轉讓款本息,但是未支持彭總要求嘉茂房地產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

1. 嘉茂房地產公司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且彭總非善意相對人,故公司不承擔責任

債務人陳總作為嘉茂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就以公司名義承諾對陳總的個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

債權人彭總作為公司股東,知道公司的股權架構,但是未對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作形式審查,也未證明有理由相信擔保已經股東會決議同意,故彭總自身存在明顯過錯。

因此,本案擔保約定應認定無效,嘉茂房地產公司不承擔責任。

2. 即使嘉茂房地產公司屬於債務加入,也應參照公司對外擔保處理

彭總主張嘉茂房地產公司作為債務的加入者成為承擔主體之一。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即便如彭總主張,債務加入相比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對公司及股東的權益可能造成更為不利的影響,也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

律師建議

1. 公司對外擔保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債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擔保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未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同意)訂立擔保合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則無效,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則有效。

因此,債權人要確保擔保有效,就要確保提供擔保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少形式上具有訂立擔保合同的權限,應視具體情況,在接受公司提供擔保時要求公司交付關於擔保事項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原件(關聯擔保提供股東會決議,非關聯擔保提供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審查表決通過比例、籤字人員是否符合規定。如果公司不能交付決議原件,至少應交付決議複印件並加蓋公司印章,且應提供原件進行比對。

2. 由於公司實施債務加入行為的效力參考的是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因此,債權人在接受公司加入債務時,也應當視具體情況要求公司交付關於擔保事項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原件。

3. 根據《九民會議紀要》第19條的規定,在以下特定情形下,未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公司對外擔保也有效:

(1)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或金融機構開具保函。

(2)公司為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

(3)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相互擔保。

(4)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同意。

同類案例

1. 債務加入與保證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務承擔人並非從債務人,而是共同債務人,與原債務人無主次之分,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可以直接選擇由債務承擔人償還債務,而保證人則是在主債務遲延履行時方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316號案件

2. 我國法律就債務加入未作明確規定,與債務加入在法律性質上最為接近並且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法律關係,因此,對於債務加入行為的效力,可參照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評判。——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36號案件

3. 債務加入相比為他人提供擔保,可能會對公司及其股東的權益造成更為不利的影響,故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同樣需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終1451號案件


歡迎點擊頭像私信我,共同商談您的問題!

作者簡介

楊巍,北京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曾任職於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仲裁、投融資、房地產、礦產、證券等。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只是實現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著《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文系作者授權頭條號「商民訟事」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

相關焦點

  • 最高法院:公司決定承擔他人債務,應參照對外擔保,經股東會決議
    :公司決定承擔他人債務,應參照對外擔保,經股東會決議一公司決定承擔他人債務,即法律專業所說的債務加入。我們知道,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在有限責任公司來說,以股東會為內部最高權力機構。在股東會的職權裡,重大事項的決定是一項最重要的職權。對於那些既是重大事項,同時又有重大關聯關係的事項的,公司法更是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更嚴格的法律要求。最典型的是《公司法》第十六條中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 《九民紀要》出臺後公司對外債務加入效力認定
    (3)法院認定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必須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不屬於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判定公司對外擔保有效。(2016最高法民申370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 最高法案例:分公司對外擔保未經總公司同意,無效
    本案由於廣宏建設集團西安分公司為胡總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未取得廣宏建設集團的授權同意,根據上述規定,借條中的保證條款無效。而且,基於《九民會議紀要》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定,我們建議債權人應視具體情況,儘量要求分公司提供總公司關於擔保事項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原件(關聯擔保提供股東會決議,非關聯擔保提供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審查表決通過比例、籤字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 民法典中關於「債務加入」規定的解讀及最高法院裁判規則
    債務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在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合同時,債權人通常需要對債務人的信用與履約能力進行考察,甚至在一些重大項目合同籤訂前,會委託專業律師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故此,如果債務人將本應由其履行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行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551條的規定,在債務轉移中,債務人可以就債務轉移事宜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但是應當注意的是
  • 最高法院案例|債務加入承諾,自作出時生效,無須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加入承諾,自作出時生效,無須經債權人同意——債務加入的承諾無須徵得債權人同意,自承諾書出具之時起,承諾人即因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為債務人之一。標籤:|合同成立|承諾|保證|債務承擔|借款合同|債務加入 案情簡介:2002年至2003年,工程公司向電信公司借款,其中1.1億餘元流入開發公司帳戶。
  • 《民法典》債務加入相關規則解讀及最高法院相關裁判規則匯總
    債務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在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合同時,債權人通常需要對債務人的信用與履約能力進行考察,甚至在一些重大項目合同籤訂前,會委託專業律師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故此,如果債務人將本應由其履行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行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551條規定,在債務轉移中,債務人可以就債務轉移事宜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此種場合
  • 民法典︱關於「債務加入」規定的解讀及最高法院裁判規則
    ,會委託專業律師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故此,如果債務人將本應由其履行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行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551條的規定,在債務轉移中,債務人可以就債務轉移事宜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此種場合中,債權人的默示視為不同意。
  • 法院適用《九民紀要》認定一公司對外債務加入無效
    新民晚報訊 (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胡明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俗稱《九民會紀要》或《九民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從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的角度,統一了對涉及公司對外擔保案件的裁判規則。《紀要》規定,公司對外債務加入參照該規則。
  •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歷年公司法糾紛案例彙編(摘要版)
    許明宏訴泉州南明置業有限公司、林樹哲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7期(總第273期)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提起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當事人是否為適格原告。
  • 未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該合同有效嗎?
    高級人民法院(2015)某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認定,嘉佳公司系一人公司,無股東會可言,佳佳酒店雖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即提供擔保,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之規定,不會導致案涉擔保合同無效,故判決佳佳酒店、嘉佳公司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錯誤。
  • 最高法明確上市公司「被」違規擔保無效
    近日,最高法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對經濟金融領域的諸多爭議問題統一裁判思路。對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認定,《紀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決策程序的必要性。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董事長等關鍵少數在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公告的情況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義進行的對外擔保將不受法律保護。
  • 最高法案例:大股東篡奪公司商業機會,應賠償公司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最高法院認定大陸橋國際物流公司應當對天博儲運公司在該鐵路專用線損失的代理費承擔賠償責任。
  • 最高法案例: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可請求股東還錢
    權威案例,助你勝訴!公司股東在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註冊資金抽回,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償債能力,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在其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451號案情簡介黔福源置業公司設立時,發起股東蒙總實繳出資人民幣500萬元。
  • 公司法2019年度10大典型案例 | 可供參考
    裁判要旨非同比減資會直接突破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分配情況,除非全體股東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約定,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入選理由:有限責任公司定向減資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審查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或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公司)通過。我國《公司法》並未區分同比例和定向(即非同比)減資。基於《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減資比例,以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資本多數決通過定向減資的股東會決議似乎無可非議。
  • 最高法案例:公司悄悄開股東會,未收到通知的股東有權撤銷決議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82號案件案情簡介2007年3月6日,海拉爾副食品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將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人數由5人修改為7人,監事會人數由3人修改為5人,並選舉了新一屆董事會董事、監事會監事。
  • 哪些股東會決議事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知識要點:股東會決議事項,須經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形成正式決議,該決議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對於表決事項,須經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法律效力,公司法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屬於公司自治範圍。
  • 股東會決議無效、被撤銷和不成立,三者如何區分?
    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初期有兩名股東,分別是張某英與胡某源。2014年8月20日,房地產開發公司形成股東會會議決議,同意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減資至1000萬元,其中股東張某英出資額減至650萬元(已出資),股東胡某源出資比例減至350萬元(已出資)。經庭審中雙方對質,該股東會決議上的籤名"張某英、胡某源"均為他人代籤。
  • 最高法院案例|個人掛靠經營者,無權以掛靠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
    ②《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 最高法院:債務加入裁判觀點6則
    案例要旨一、股權轉讓合同中,即使雙方約定轉讓的股權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雙方的約定只是使一方負有向對方轉讓股權的義務,而沒有實際導致股權所有人的權利發生變化,就不能以出讓人對股權無處分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系無權處分合同進而無效。二、當事人訂立合同後,一方要解除合同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對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與他人約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 《民法典》新規則——債務加入制度淺析
    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新確立了債務加入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