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軍中國市場時只申請了英文商標,法國知名奢侈品品牌「HERMES」時隔多年後再申請中文商標時遭商評委駁回。近日,一中院維持了商評委的駁回裁定,「HERMES」、「愛瑪仕」兩家公司及品牌將同時存在。
1977年9月2日,持有「HERMES」品牌、來自法國的埃爾梅斯國際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註冊「HERMES」商標。該商標及圖形被核定使用於國際分類第3類化妝品商品上,之後又被核准用在皮、革、衣物等商品上。
這之後的三十多年間,埃爾梅斯國際都沒有再提出申請中文商標,不過在此期間其以「HERMES CUP、愛馬仕杯」的名義贊助香港賽馬會、或者以 「愛馬仕」和「HERMES」的名義出現在《大公報》等媒體上。
「愛瑪仕」遭搶註引爭議
直至1995年來自廣東佛山的達豐製衣公司向商標局提出註冊「愛瑪仕」商標,埃爾梅斯國際當即提出異議,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註冊的申請。商評委裁定後,準予「愛瑪仕」商標註冊。埃爾梅斯國際不服裁定起訴商評委。
案件審理期間,埃爾梅斯國際提出達豐製衣公司搶註的「愛瑪仕」,是對「HERMES/愛馬仕」的翻譯、模仿,請求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而商評委及第三人達豐製衣公司堅持此前的意見,即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法院審理認為,埃爾梅斯國際提交的大部分證據形成時間,都晚於「愛瑪仕」商標申請註冊日。相關證據均是媒體報導,且均發生在香港地區,不足以證明埃爾梅斯國際尚未註冊的「愛馬仕」已為中國大陸相關公眾知悉;「愛馬仕」不構成註冊的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