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百度派 @張文睿
刑罰是國家創製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古代刑罰並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並起到改造罪犯、保護社會和警醒世人的作用。我國的刑罰體系和種類具體如下:
一、刑罰的體系
1、所謂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為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於刑法明文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
2、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方法被區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這種分類實際上是依各刑種能否獨立適用而作出的劃分。根據刑法典第33條之規定,我國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我國刑法典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這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論中也有根據具體刑種的不同性質,將其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和資格刑四種。生命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種刑罰。自由刑,是剝奪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運用最廣的一種刑罰。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財產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沒收財產。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行使某些權利和資格的刑罰方法,如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
二、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二個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1、管制
管制,是指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我國特有的一種輕刑,它具有以下特點和內容:
(1)管制的對象
刑法典對於管制的對象未作明確限制,只要刑法分則條文的法定刑中規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屬於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關押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處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關押
不予關押,也即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這體現了管制刑的開放性特徵,有助於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這是管制區別於免予刑罰處罰之關鍵。根據刑法典第39條之規定,限制自由的內容是:(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但是,對犯罪人的勞動報酬不得進行限制,即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對犯罪人進行無限期的管制。根據刑法之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依據第40條之規定,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5)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
管制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但由於管制是一種開放性的刑罰方法,故也離不開群眾的監督。事實上,刑法典第39條所規定的「服從監督」,也即是服從群眾的監督。這充分體現出管制是我國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司法路線實踐經驗的創造性產物。
2、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關押並實行教育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作為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輕刑,在我國刑法中適用相當廣泛。
拘役具有如下特點和內容:
(1)拘役適用的對象
拘役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3)拘役刑期較短,幅度窄
根據刑法典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依據刑法典第44條之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拘役的執行
刑法典第43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表明公安機關是拘役刑的執行機關,具體而言是指縣級公安部門。此處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條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或勞改隊執行;遠離監獄和勞動隊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內執行;但在監獄,勞動隊或看守所執行的,要實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刑法典第43條第2款規定: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如離家路途較遠的,可以累積使用假期。此處所謂「酌量發給報酬」,既不是不發給報酬,又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據犯罪人參加生產勞動的表現、技術水平和生產收入情況等,發給適當的報酬。
3、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進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如下特點和內容:
(1)適用對象廣泛
有期徒刑屬於有期自由刑,刑罰幅度變化大,它是我國適用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由有期徒刑給予較合適的懲罰。我國刑法分則凡規定法定刑的條文,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2)剝奪罪犯自由
這是有期徒刑的根本特徵。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將被拘押於特定刑事設施之中,包括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3)具有一定期限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時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20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由於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所以,刑法分則在法定刑中對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4)進行勞動改造
我國刑法典第4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此處勞動改造是強制性的,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從這一意義上講,我國刑法中的有期徒刑不同於某些西方國家刑法中單純剝奪犯罪人人身自由的監禁刑。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具有如下特點和內容:
(1)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
無期徒刑沒有刑期限制,需要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因而它是自由刑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作為一種嚴厲性僅次於死刑的刑罰,無期徒刑只適用於嚴重的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儘管從法律規定與理論上說,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但由於法律同時規定了減刑、假釋、赦免等制度,故而事實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終身服刑的。
(2)實行勞動改造
根據刑法典第46條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監獄或其它執行場所執行;凡具有勞動能力的,應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刑法規定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減刑、假釋,也在於促使犯罪人積極改造。因此,無期徒刑不同於某些國家刑法中的終身監禁。
(3)不可能孤立地適用
根據刑法典第57條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就意味著無期徒刑不可能被孤立地適用。這也從另一個方面體現了無期徒刑的嚴厲性。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最古老的刑罰,是人類階級社會刑罰史上最重要的刑種。由於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稱為生命刑;由於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故被稱為極刑。
(1)死刑適用範圍的限制
刑法典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實際上是規定了嚴格的死刑適用條件。「只適用於」從表述上就體現了限制死刑的精神。「罪刑極其嚴重」,指罪行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別嚴重,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同時行為人具有極其嚴重的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特別巨大。
(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刑法典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為死刑的適用對象作出了限制。也就是說,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18 周歲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其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適用死刑。此處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所謂不適用死刑,是指不能判處死刑,而不能理解為可以判處死刑,但暫時不執行,待犯罪分子年滿18周歲或懷孕婦女分娩後再執行死刑。
另外,「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對於懷孕的婦女,無論是羈押期間還是受審期間,都不應當為了要判處死刑而給其進行人工流產;已經人工流產甚至自然流產的,仍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3)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我國1997年刑法典第48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這是我國刑法中關於死刑核准程序的規定。死刑核准程序是在一般的一審、二審程序之外,對死刑案件予以審核批准的特別監督程序。這一程序的建立,有利於保證死刑判決的質量,客觀上也限制了死刑適用的數量。
(4)死刑執行制度上的限制
刑法典第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死緩制度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實際執行的環節上留了一線生機,只要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均可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適用死緩的基本條件。
對於死緩犯,有三種處理結局: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法典第51 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換言之,死緩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期2年的期限之內,緩期2年屆滿後至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前的關押日數,則應計算在減刑之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於主刑適用的刑罰。根據刑法典之規定,我國刑法中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與驅逐出境四種附加刑。
1、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於財產刑的一種,它在處罰性質、適用對象、適用程序、適用主體、適用依據等方面與行政罰款、賠償損失等處罰措施有著嚴格的區別。
罰金刑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經濟犯罪和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確規定對犯罪單位施以雙罰制時,對單位一律使用罰金刑。
刑法分則對於罰金刑的規定有四種方式:一是選處罰金,即將罰金規定為選擇法定刑,只能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二是單處罰金,即罰金只能單獨判處,此一情況只適用於犯罪的單位。三是並處罰金,即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四是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即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罰典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所謂犯罪情節,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所存在和呈現出來的,決定其主觀惡性大小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主客觀因素,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時間、地點、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等等。刑法分則對於罰金數額的規定,則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無限額罰金制,即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完全由法官依據犯罪情節予以判處。二是普通罰金制,也稱限額罰金制,即規定了相對確定的罰金數額,法官只能在數額幅度之內依據犯罪情節決定應當判處的數額。三是倍比罰金制,即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數額為基數,然後以其一定的倍數或比例來確定罰金數額。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在我國,罰金有以下五種執行方式:(1)一次繳納。(2)分期繳納。(3)強制繳納。(4)隨時追繳。(5)減免繳納。
2、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一般附加適用於以下三類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所謂應當,就是必須一律附加,而不是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2)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所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謂「可以」,是指根據犯罪的情節、危害結果等情況綜合予以考慮,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3)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至於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則應以刑法分則的明確規定為依據。
根據刑法典之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如下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種情況:(1)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對於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3)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與執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獨立適用的,按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2)被判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同時起算,同時執行。(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
3、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以及貪汙賄賂罪。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沒收財產主要有以下三種適用方式:(1)並處沒收財產,即應當附加適用沒收財產。(2)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即在量刑時,既可以對犯罪人附加適用,也可以不附加適用。(3)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即對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必須擇一判處,且只能附加適用。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據此規定,對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可以沒收一部,也可以沒收全部。至於具體沒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分子罪行的輕重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不能沒收屬於犯罪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財產」,是指所有權明確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本人的哪一部分財產,或者犯罪分子家屬用本人勞動所得購買的歸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所謂「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應有的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財產中,應當歸家屬所有的那部分財產。
沒收財產的判決,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
關執行。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予償還。
4、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刑罰方法。
「對於犯罪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此可知,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徵,是一種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附加刑。
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必須在所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之後,再執行驅逐出境。
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凡是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他繼續居留我國將會對我國國家和人民利益產生危害,就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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