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社會含義是國家創製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並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並起到改造罪犯、保護社會和警醒世人的作用。刑罰權是國家基於獨立主權對犯罪人實行刑事制裁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它是一種國家權力。因此,刑罰權的存在是以國家權力為前提的,兩者密切相關。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屬於公刑權,以區別於私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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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主要包括什麼?
王茜律師解答:
刑罰即刑事處罰,相對應的有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就是犯了罪受到的懲罰,而行政處罰僅僅是一般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還沒有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所謂犯罪,就是指發生了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違反其他法只叫違法,不能叫犯罪,只有違反刑法才能叫犯罪)。刑罰的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刑
王茜律師補充:詳細來說就要引用發條了,根據《刑法》第32條、33條、34條的規定,我國刑罰種類有:
(一)主刑。所謂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於個體犯罪,只能適用一種主刑,不能適用兩種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附加刑。所謂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也稱從刑。附加刑的特點是: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三)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該刑罰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對犯罪分子的權利與利益的剝奪,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刑罰具有棄惡揚善,制止犯罪,伸張社會正義的特殊作用,而剝奪便是刑罰這種作用的直接體現。正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對犯罪分子剝奪的權利與利益應當儘可能地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利與利益相適應。對犯罪分子而言的,它主要體現了刑罰的教育性。刑罰的感化功能是指通過區別對待、寬大處理等一系列的政策與制度,使刑罰對犯罪分子產生心理上的感受和影響。
王茜律師結語:刑罰與懲罰具有緊密不可分離的聯繫,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常識。在這個意義上說,懲罰是刑罰的題中應有之義。沒有懲罰,就沒有刑罰。刑罰的懲罰性,主要是通過對犯罪人的某種利益或者權利的剝奪而實現的,正是根據這種剝奪的利益和權利的不同,刑罰可以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