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罰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區進行矯正的刑罰;期限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超過3年。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實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現在將犯罪分子扣押於監獄或其他場所。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後,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必須與剝奪政治權利同時適用。
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在死刑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確有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