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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自《秦朝穿越指南》
本文已取得授權
原文有刪減
文丨張不叄
一旦在秦朝犯了法,你會被官府處以什麼樣的刑罰?
秦簡中出現頻率最高的是財產刑、勞役刑和肉刑,死刑其實相當少。恥辱刑:耐、完、髡(kūn)、鉗、誶
最輕的是恥辱刑,顧名思義,是以羞辱受刑者為懲罰目的,由於處罰比較輕,一般和肉刑或者勞役刑一起用。
前三種刑罰都在跟你的毛髮較勁。第一種是你很熟悉的耐刑,也就是刮鬍子;第二種完刑是剃去鬢毛,往往和城旦等勞役刑合用;第三種髡刑不僅是鬍子,連頭髮也要剃掉。先秦時的男人都要留鬍子,這是身份地位的象徵,所以史料專門記載劉邦是「美須髯」,關公也是(「美髯公」的稱號並非虛構);《孝經》更有「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合毀傷」的說法。這是因為古人認為,頭髮、鬍鬚、指甲都是「血氣之餘」,輕易不要剪,剪下來後也一定要小心保存。
割須棄袍
髡刑有時還要和第三種恥辱型「鉗」並用,也就是在你脖子上安個鐵項圈,楚漢時期的季布就受過「髡鉗」,當時他為了逃避劉邦的懸賞捉拿,藏到一個叫周家的人的家裡,為了幫他脫身,周家對他施以「髡鉗」,當奴僕賣掉了。
這些刑罰的目的,並不是對你施加肉體痛苦,主要是讓你顏面無光,受到大家的鄙視。
這幾項之外,秦律裡還有一項羞辱性的處罰措施,一般是針對公職人員的,這就是「誶」——在公眾場合把你臭罵一頓。先秦的人極其重視尊嚴,往往只為一點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去殺人或自殺,當眾挨罵絕對受不了。再說即便你自己不覺得什麼,這也肯定會影響你的上司、同事對你的看法,乃至影響你的仕途。
財產刑:貲
這類刑罰一般和罰錢、沒收財產等相關,針對的都是不太嚴重的罪行——其實很多在如今看來都稱不上罪行,至多算過錯,比如稱糧食的秤不準、傷了拉車的駕馬、跟人打架傷了人、私自掩埋屍體等。
最主要也最常見的是「貲」,秦律經常能看到各種「貲一盾」「貲二甲」等記載,也就是罰違法者繳納盾牌和鎧甲,而非錢幣。這也很好理解,畢竟是戰爭時期,盾牌甲冑都是消耗品,當然多多益善,比單純罰錢實用多了。
身份刑:奪爵、廢、收孥
身份刑和財產刑有點像,不同的是前者剝奪你的財產,後者則更多意味著剝奪你的社會地位,這是一種很有「秦朝特色」的刑罰,因為秦人對軍功爵的重視遠在財產之上。
身份刑也一般和其他刑罰並用,主要有三種,前兩種都針對主犯本人。一是免去爵位的「奪爵」,一是免去職務的「廢」,秦律裡很多條文都有「廢」的記載:聽命書(上級的紅頭文件)時不下席站立;官吏弄虛作假的;訓練的軍馬在考核中被評為下等的,都要被「廢」。不同於一般的罷官「免」,這種「廢」可是一撤到底、永不敘用,《除吏律》裡規定:如果任用了被「廢」過的官吏,就得罰二甲。
第三種身份刑是收孥(nú),孥本身既有子女的意思,也通「奴」,就是罪犯的家人都要被設為官家的奴婢,比如「樂人講被誣盜牛案」,「講」的家人就被「收孥」了。
流刑:遷、謫
顧名思義,流刑就是流放,將犯罪者發配到戰區或偏遠地區。《秦律雜抄》規定:百姓不應免老,或已應免老而不加申報敢弄虛作假的,以及同伍的人幫著隱瞞的,每家罰一盾,都加以流放。
在後世,這是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在秦朝,這卻是一種相對輕的刑罰。前面提過,商鞅曾把那些讚頌秦法的人流放;秦始皇撲滅嫪毐叛亂後,也曾將他的大批門客「遷」走,後來還將許多辦案不公的官吏「謫」往北疆。從對象來看,「遷」應該適用普通平民的流放;「謫」適用的是官吏的流放。
流放地自然是荒涼偏僻地區,正如大英國偏愛澳大利亞、沙俄喜歡西伯利亞一樣,秦朝政府也有幾處官方認證的流放地。首當其衝的是房陵(今湖北省房縣),呂不韋、嫪毐的遺族,末代趙王趙遷,劉邦的女婿張敖都曾被流放到這裡;呂不韋本人曾被發配到蜀地;長安君成蛟反叛失敗後,他的一些黨羽被發配往隴西的臨洮(今甘肅岷縣,如今的甘肅臨洮在當時應該是狄道),那裡是對匈奴作戰的一個主要戰場。
六國盡滅後,「最火流放地」這一桂冠就轉到了嶺南的頭上。兩廣的繁榮是很晚的事,在中國古代史的絕大部分時間裡,那裡都與神秘蠻荒聯繫在一起,風貌不比如今的亞馬孫雨林好多少,直到宋代都被貶官們視為畏途。
勞役刑: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具體內容參見「刑徒」一節,此處不再贅述。)
肉刑:笞、黥、劓、斬趾。
肉刑你肯定不陌生,它和勞役刑一同散落在秦簡的每一個角落,也是出現頻率相當高的刑罰。
最輕的肉刑是「笞」,也就是被竹條抽打。養牛養瘦了要被「笞」,在學室當「弟子」不好好學習要被「笞」,當刑徒毀壞了公物要被「笞」,幹活考評最後一名要被「笞」……
不過說實話,被「笞」雖然痛苦,但打完了也就完了,相較黥、劓和斬趾,實在是輕得多。
黥刑是在臉上刺字。最知名的受刑者是漢初諸侯王英布,也因為他受過這種刑,別人索性管他叫黥布。黥刑後來一直被延續下來,《水滸傳》裡的林衝、宋江、武松等梁山好漢都受過這種刑罰,足見其普遍。
重一級的是劓刑,也就是割鼻子。秦史愛好者最熟悉的受刑者,自然是商鞅時期的太子傅——公子虔,不過這種刑罰古已有之。
斬左右趾可謂肉刑中最重的處罰,名義上雖然斬的是「趾」,但其實是腳,這種刑罰在春秋時期被稱為「刖」,十分常見,以至於晏子形容當時「履賤踴貴」——因為被砍腳的人太多,結果沒人買鞋,導致鞋價下跌;反倒是「踴」(穿著鞋的假腳)的價格節節攀升。
這些肉刑的確殘酷,不過其真正殘酷之處還不只是肉體上的痛苦,更是一種精神上的折磨——臉上的字、血肉模糊的鼻子、空蕩蕩的褲腿,這些終身相伴的恥辱標記永遠在提醒著你曾有過的前科,也是對其他人一種最直觀的警示。《商君書•賞刑》稱,古代帝王制定這些肉刑,不是追求傷害民眾,而是要用來禁止奸邪阻止犯罪。刑罰重就能嚇阻民眾以身試法,從而消滅犯罪行為。
最要命的一點在於,肉刑會阻止受刑者重新融入社會。《禮記》就講「刑人不在君側」——受過刑的人不能服侍君王;商鞅也主張「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受過刑的人在國家沒有地位,也不許再為官。他們只能在隱蔽地點的收容所——「隱宮」裡勞作一輩子,再也不能回歸主流社會。趙高就出身「隱宮」,他日後性格的畸變,不知是否與這種出身相關。
死刑:斬、棄市、戮、梟首、坑殺、車裂、腰斬
最後,我們終於要談談死刑了。
最普通的就是「斬」,對於這一刑罰,史料中的記載多到不必列舉了,只是強調一下,你經常在古裝劇裡看到的那一幕:壯得像大熊、滿臉橫肉的劊子手掄起鬼頭刀,咔嚓一聲手起刀落……這種場面在當時是不會出現的,因為那時決刑用的是斧頭,「斬」這個字中的「斤」,其實就是「斧斤」的「斤」。行刑時間一般是在秋天,這是因為古人都認為秋天草木凋零,呈現肅殺之氣,適合幹這類活計。
在「斬」的基礎上,還延伸出棄市、戮、梟首、坑殺這幾種死刑,其實都是「斬」的2.0、3.0等版本,唯一區別只是對於屍體的處置方式。
棄市是把你殺死之後暴屍街頭,任由人群圍觀,最終淪為蚊蠅和老鼠的美味,顯然兼有恥辱刑的意味。
至於戮,有解釋說「戮」通「辱」,它分為生戮、戮屍,生戮就是行刑前對你進行各種羞辱,戮屍是行刑後對你的屍體進行羞辱,譬如鞭屍或者挫骨揚灰之類。史書中的公子成蛟,以及秦始皇的那些皇子們,都被處以戮刑。
梟首是把人頭砍下之後懸掛在高竿上示眾。這個名字也有來歷,「梟」是傳說中一種和貓頭鷹很像的鳥,據稱生下幼鳥之後,母鳥會銜住樹枝,任由幼鳥把自己吃掉,最後只剩下腦袋,用它來命名這一刑罰,無疑很形象。這種刑罰多有行刑者進行炫耀、對圍觀者進行警示的意味,嫪毐叛亂被鎮壓後,他的黨羽們就都被梟首示眾。
坑殺可謂大名鼎鼎,至少三次重大歷史事件都與該刑相關:長平坑殺、坑儒事件,以及巨鹿之戰後項羽坑殺秦軍降卒。後來無數人拿它們說事,繪聲繪色地描述秦軍如何像日本鬼子那樣,逼著一個個受刑者挖坑,挖好就直接把土推下去,把他們統統活埋,其實這都是想像力太過發達的產物。
殺人是有的,但不可能是活埋,這是很關鍵的一點。1995年,考古學家們對長平之戰古戰場——高平市西北的永錄村周圍進行考察,發現了十幾處屍骨坑,其中一個坑有130多具骨骼,每具都有箭痕、刃痕、砸痕,沒有一具是完整的,顯然都是被殺後亂埋的,而非活著投入坑中。
長平之戰考古
否認坑殺是活埋的理由還有很多。設身處地想一想,長平、巨鹿兩場大戰的降卒,少說也有十幾萬人之多,是一個巨大的不穩定因素,無論對白起還是項羽而言,當時條件下最合理的選擇是用最快速、最便捷的方法殺死降卒,以防夜長夢多。活埋這種虐殺方式,既與這一意圖相牴觸,實現起來難度也太大,降卒們譁變幾乎是可以肯定會發生的。因此「坑殺」最可能的真相是:殺死之後就地掩埋。
是不是覺得很坑爹,鬧了半天居然是這麼沒創意的死法,行刑者還好心替死者收屍?話不是這麼說的。
先民都有「視死如生」的觀念,認為死亡是生命的延續,換言之,在他們看來,屍體被破壞,就等同於死後繼續受這些刑罰,自己的靈魂也將永遠不得安寧。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哪怕是死囚被斬首後,家人都要設法把頭顱和軀幹縫合在一起,後來的皇帝賜死大臣時,也以絞刑來體現自己的「仁慈」。原因無他,人們確實害怕死亡,但更害怕不得好死,那些五花八門處理屍體的死刑,正是針對這一心理設置的,除了肉體的痛苦,更讓受刑者在精神上承受痛苦。
只不過對你這樣的現代人來說,人死了就死了,屍體再怎麼處理,也不比一把火燒掉更讓你害怕,因此這些死刑對你而言,反而算不上嚴酷。
話說回來,真正讓犯人在受刑時也承受巨大肉體痛苦的酷刑,同樣也是存在的。目前已知的至少就有兩種,商鞅和李斯這兩位著名丞相,都以自己的親身經歷體驗了一把,這就是車裂和五刑。
車裂也叫轘(huan),有觀點認為秦簡中出現的「磔」(zhé)也是這種刑罰,就是俗稱的五馬分屍。這種酷刑經常被用來針對謀反者:鄭國的高渠彌,陳國的夏徵舒,秦國的商鞅和嫪毐,燕國的蘇秦,甚至有說法稱趙高也被子嬰車裂。他們的相通之處在於,都曾被指控犯有謀反罪行。
但從史料的蛛絲馬跡來看,這一刑罰也存在另一種可能:和前面提到的梟首、戮一樣,它或許也是處死受刑者後才撕裂肢體。據《秦始皇本紀》記載,嫪毐作亂被鎮壓之後,他和黨羽們「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注意兩個刑罰的順序。如果趙高被車裂的說法是真的,在當時他已權勢燻天的情況下,子嬰恐怕沒有能力對其進行公審、在大庭廣眾之下把他處死,更大可能還是刺殺趙高成功後,再將他的屍體車裂,這樣儀式感更強。
最後,談談五刑吧,這是秦朝的終極酷刑,目前史料所能見到的唯一受刑者又有著一個終極身份——帝國丞相。受刑者與刑罰之間強烈的落差足以引起所有人的惻隱之心,尤其是,這還是一起著名冤案。
李斯基本是把當時最主要的肉刑都受了一遍:前四道分別是黥、劓、斬趾、笞殺,最後是前面提到的「梟首」——把頭砍下來再掛起來示眾;剩下的屍體則被剁成肉醬,這叫「菹」(zū);如果行刑期間,受刑者高喊各種反動口號,還會被處以斷舌。
但從《史記》的不同記載來看,最後一道刑罰應該是腰斬,顧名思義,這是把人按到砧板上,用斧頭攔腰剁成兩段。那個砧板就叫「鑕」,這項刑罰也稱「斧鑕」,典籍中經常可以看到「伏斧鑕」「就斧鑕」的說法,說的就是主動要求被腰斬。
在受到這些酷刑之外,受刑者的所有親屬也都要被處死,通俗講法是「死一戶口本」。這又是連坐的體現,即所謂的「叄夷之誅」或「夷三族」,分別是父族(祖父母、叔叔姑姑等)、母族(外祖父母、舅、姨等)、妻族(妻子、丈人、丈母娘等);到了後來,範圍又逐漸擴大到五族、七族、九族,人們熟悉的「株連九族」就是這樣來的。
作者: 張不叄
出版: 壹讀、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總社聯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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