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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法確定真實性時,依法定繼承 分割遺產
張某與馬某育有二子,名張一、張二。張二因故意傷害入獄。不久後,張某購買兩套房A和B,A房登記在張二名下,B房登記在張某自己名下。
張某夫婦考慮到張二長久服刑,可能無法養育兒女,故以張二名義收養了張小女。張二出獄後不久,便與聶某結婚並定居外地,再婚後未生育,與聶某婚前的女兒聶小某共同生活。
2017年,張二因病去世。2018年,張某夫婦也相繼去世。
因A房的歸屬問題,聶某與張一協商無果,遂狀訴至法院。聶某稱:張二生前留有遺囑,將A房歸她,並有證人兩名,卻不慎將《遺囑》遺失。張一辯稱:二老歸去前寫過兩份《遺囑》,明確因張二夫婦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故將二老名下所有財產歸張一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口頭遺囑無法確定其真實性!A房由聶某繼承25%、聶小某作為繼子女繼承20%;因張二先於其父母去世,張一作為張某的合法繼承人,有轉繼承A房的權利,即繼承A房30%的份額;張小女作為張二的養子女,依法繼承A房25%的份額。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予以維持。
本案既有財產權的歸屬問題,也有養子女的認定問題,更有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問題,在法定繼承中,又有轉繼承。在口頭遺囑無法確定真實性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來源:甘肅律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