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理論不宜動搖
——解析犯罪構成體系及其要素之爭
2004-04-01 09:55:51 | 來源:正義網 | 作者:趙秉志
■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是否有必要改變
關於犯罪構成應具備哪些共同要件,我國刑法學界傳統的且目前仍居主導地位的觀點是四要件說。即認為,構成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四大要件。但也有不少學者對傳統的四要件體系提出了異議,試圖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對之進行修正。即有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件說等等。
筆者認為,綜觀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刑法理論,主要存在三種犯罪構成理論模式:其一,以前蘇聯和中國為代表的平行模式,由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四個並列的要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二,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遞進模式,即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大部分組成的依次遞進進行判斷的模式。其三,英美法系國家的雙層控辯平衡模式。在這種雙層模式中,第一層次是犯罪本體要件,也稱為積極的犯罪構成要件?肯定犯罪的成立?,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心態,體現控方的權力,表徵刑法的保護社會機能;第二層次是責任充足條件,也稱為消極的犯罪構成要件?否定犯罪的成立?,包括未成年、精神病、正當防衛等免罪辯護理由,體現辯方的權利,表徵刑法的保障人權機能。筆者認為,客觀地講,這三種犯罪構成理論模式都是特定法律文化發展的產物,都有其優點,也均有其不足,很難說孰優孰劣。像其他兩種模式一樣,中國的犯罪構成模式也有其不足之處,比如正當行為應當置於犯罪構成要件模式中的什麼位置的問題就不無可議之處。近年來,有些學者片面地鼓吹德日的遞進式模式,徹底地否定中國的四要件平行模式,並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中國的四要件平行模式有其存在的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生命力,從目前來看,還是很難推翻的。所謂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件說等不同主張大多只是對四要件及其具體要素的不同組合而已,可以說沒有多大的新意,並沒有對四要件說進行實質性的、脫胎換骨的變革。
■犯罪客體是否犯罪構成要件
在刑法學界,對於犯罪客體是否應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主張:1.肯定說。這種觀點認為,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沒有一個犯罪是沒有犯罪客體的,犯罪之所以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行為侵犯的犯罪客體所決定的。2.否定說。這種觀點認為,犯罪客體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主要有如下理由:第一,犯罪客體實際上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屬於犯罪概念的內容,應在犯罪概念中研究。第二,行為只要符合了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三個要件,就必然侵犯了犯罪客體,不可能出現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卻沒有客體的情況。第三,將犯罪客體不作為構成要件,並不會給犯罪定性帶來困難。第四,國外刑法理論中也沒有人認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主張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必備要件的通說是較為科學的。沒有犯罪客體要件必然會影響到許多犯罪之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的區分。第一,犯罪客體對罪與非罪的區分具有重要意義。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正當行為、自殺和自傷、毀損本人財物等行為之所以不以犯罪論處,就是因為這類行為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不符合犯罪客體要件。在司法實踐中,因屬於正當行為等上述情形而不構成犯罪的案件較少,這也是一些學者認為犯罪客體要件對司法認定沒有意義的原因。但是,這類案件儘管少見,但畢竟還是現實存在,因而這並不能成為取消犯罪客體要件的理由。這就像刑法中背叛國家罪等一些罪名儘管很少適用但也不能取消一樣。第二,犯罪客體對區分此罪與彼罪也具有重要意義。比如,扔手榴彈殺人,到底是定故意殺人罪還是定爆炸罪,這就要看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還是特定人的生命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並不反對將法益這一外國刑法理論中的重要概念引入中國刑法學的犯罪客體理論中,即將犯罪客體修正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也未嘗不可。
■犯罪主體是否犯罪構成要件
對犯罪主體是否應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有以下兩種不同的主張:1.肯定說。這種觀點認為,任何犯罪行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體實施的,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會的故意或過失,從而也就不會有犯罪。所以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不可缺少的要件。2.否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犯罪主體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如有學者認為,法律上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是要解決人認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問題,這些能力是屬於主觀範疇的東西,因此它們理應列入主觀要件,至於特定的身份,像刑事責任能力一樣,僅僅是犯罪行為的前提條件,而與行為的性質沒有直接的關係。故犯罪主體要件沒有存在的必要。也有學者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應當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刑法分則所要求的特定身份由於不具備這種普遍性,因而不能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眾所周知,在西方刑法理論的演進過程中,刑事古典學派強調的是行為中心論,刑事實證學派強調的是行為人中心論。實踐證明,這兩種理論都有失偏頗,行為中心主義和行為人中心主義從對立走向調和折中早已成為當代刑法發展的主流。這一發展趨勢在犯罪構成理論中也得到了體現,行為人和行為都成為犯罪構成不可或缺的要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特定的身份等特徵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重要根據,是必不可少的犯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要件也可以分為共同要件和特殊身份要件兩個層次,不能因為特定身份不具有普遍性意義就否定其對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意義。犯罪主體也是不能被犯罪主觀方面要件包含的,比如一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行為人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的案件,行為人對盜竊行為可能完全符合故意的主觀方面特徵,此時如果不考慮主體要件的話,就無法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特殊的主體身份更是主觀方面無法包括的,比如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是區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如果只考慮行為人主觀方面是無法區分兩罪界限的。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